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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就《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立法听证会

2018-08-14 10: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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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制办日前发布通告,将通过微信平台召开《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就渣土受纳场的监督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等问题,听取公众立法意见和建议。

详情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通过微信平台召开《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通告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深圳市法制办拟于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下午15:00—16:30,通过微信平台举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议题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建立建筑废弃物建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是否必要?如何实现全流程封闭管理?

(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认证单位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合适?是否应强制推广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二、听证会组织方式

本次听证会采用网上听证方式,通过“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平台举行。

三、听证代表名额

本次微信听证会的代表不超过60人,具体如下:

(一)企业或者组织代表不超过25名(每个企业限1名人员参加,需上传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二)市民代表不超过35名。

参加微信听证会的代表以公布名单为准。

四、报名方式

有意向参加听证会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请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并于2018年8月8日9:00—8月21日24:00期间进入“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菜单“互动交流”--“立法微信听证”报名参与听证。

五、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我办将通过深圳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附件:1.听证会主要议题及相关条文

2.关于《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附件1

听证会主要议题及相关条文

(一)对建筑废弃物建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有何建议?

第十二条【电子联单管理】建设、交通、水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建筑废弃物实行电子联单管理。联单管理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受纳场所或者离开本市区域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受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电子联单应当包含项目工程及排放单位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受纳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监管员】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监管员,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等进行监管,核对并确认电子联单信息。未经监管员确认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运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九条【受纳场管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方可受纳建筑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受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其他工业垃圾;

……

(五)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受纳场的挡坝及高于挡坝的堆体的沉降、位移等情况进行连续监测。

第三十三条【临时受纳场所备案及管理】设立临时受纳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基本农田和集体用地改造,报废水库、报废鱼塘、报废石场和废弃河道治理等零星受纳工程,纳入小散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受纳的基本信息(含地点、受纳时间、受纳总量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二)工地之间进行土石方平衡回填的,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受纳前提供相关施工许可审批或其他证明资料,按建设工程监管分工,分别报建设、交通、水务部门备案。

临时受纳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常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号牌、进场时间、装载量、受纳总量等信息,及时归档备查。受纳建筑废弃物时,应当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方可受纳。

第四十条【综合利用生产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开展生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方可受纳建筑废弃物。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工业垃圾等;

(二)在规划区域内按设计方案要求堆放建筑废弃物原材料,不得超高超量堆放,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分类、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消防安全等措施;

(三)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应包括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类型、综合利用处理工艺、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并定期报送辖区建设主管部门;

(四)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及产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及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六)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

对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应当按规定运至其他合法受纳场所,并接受电子联单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二)对综合利用产品的认证和推广措施有何建议?

第四十一条【政策鼓励和优惠】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减排和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

第四十二条【综合利用产品认证和标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及使用,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规定。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后,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

通过认证的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列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推广利用】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推广建设工程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予以落实。

附件3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渣、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家庭装修废弃物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部门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对受纳场、综合利用企业和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第四条【规划国土部门职责】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对政府储备建设用地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查处。

第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交通建设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第六条【城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沿途撒漏、偷排乱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对林地、绿地及公园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建筑废弃物执法事项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条【公安交警职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乱倒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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