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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为实现我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全面保护、持续发展。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生态质量,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资源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维持全市湿地保有量不减少,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宣教。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重视。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有效方式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湿地保护环境教育,提高全民湿地保护参与意识,研究创新机制。
——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履行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
——科学评估、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建立多尺度的湿地资源普查、监测与评价体系。将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强化绩效考核奖惩。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509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403万亩,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国家级湿地公园达到6处,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维持在20个左右,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区)的自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60%。到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进一步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二、重点工作
(四)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一般湿地名录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湿地管理事权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覆盖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在各级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园林和绿化局、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苏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16~2030)》,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发展和改革、林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旅游等部门的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市农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规划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内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农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湿地用途管理。依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严格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交通、航道、能源、通讯、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用地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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