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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的要求,维持湿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优先在湖滨带、入湖河口等湿地功能关键区域和重要湿地沿线等生态功能特殊区域开展湿地恢复。重点实施湿地植被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湿地自然岸线修复、退圩、退渔、退养、退田等还湿、还湖、还河工程,恢复原有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农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探索建立以鸟类种类数量、水体透明度等为主要因子,适合太湖流域的湿地生态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积极有效的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保护自然岸线,逐步重塑河湖近岸带湿地,有效恢复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市水利局、环保局、农委、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绩效评价。按照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保护和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到2020年,完成全市第三次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建立完善全市湿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五)建立湿地监测体系。逐步完善市级湿地监测平台,重点建设县(市、区)级监测平台,逐步形成全市湿地生物指标观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六)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发布制度,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市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湿地保护情况年报,公布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县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湿地面积、湿地修复面积、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湿地监测评估信息。运用监测评估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估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八)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保有量、自然湿地保护率、湿地修复面积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吸收先进技术和经验,与高校、科研院所、湿地国际组织建立湿地保护、科研、监测评估、业务培训等合作机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等关系研究。充分发挥苏州市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制订政策法规、编制规划、技术推广、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市农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将湿地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湿地监测、科研、宣教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将市级重要湿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探索建立湿地修复市场交易机制。(市财政局、发改委、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各种有效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依托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开展湿地环境教育,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要编制湿地科普和导赏手册,建立湿地环境教育基地或湿地自然学校,与中小学校合作,开展湿地科普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农委、教育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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