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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丨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2018-08-20 11: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沈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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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精神,大力推进湿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沈阳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负总责;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水利、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农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29万亩,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等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91万亩,湿地公园达到5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8.75%,水鸟种类不低于110种,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并建立30个湿地监测点,新建一般湿地(市级重要湿地)7处,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编制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技术方案。为全面掌握我市湿地资源分布状况,科学制定保护修复措施,对全市362个湿地斑块开展调查,重点调查湿地面积、类型、特点、野生动植物分布和经济利用等情况,形成湿地资源核验结果,对比分析2016年与2010年的重点湿地演变趋势,编制《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技术方案》(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8月)

(二)建立湿地分级保护体系。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的有关规定,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一般湿地(市级重要湿地)的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6月)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对全市现有湿地自然保护区2处(卧龙湖、仙子湖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5处(辽中蒲河、法库獾子洞、沈北七星、康平辽河、棋盘山秀湖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7处(卧龙湖、仙子湖、獾子洞、蒲河东段、蒲河西段、三台子、四道号湿地)加强机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日常巡护和监测工作。对全市重要湿地实行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机制;一般湿地,实行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管理责任。(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4月)

三、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1.确定全市和各地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要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建立红线区分类管控制度,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系统保护和整治修复,严格监管红线区的污染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水利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2.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位于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因重大工程确需征占湿地的,一般湿地(市级重要湿地)由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我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8.75%,水鸟种类不低于110种,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维护现有自然岸线,对硬化或损毁堤岸进行生态修复改造。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目标。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在湿地禁养区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禁止新建养殖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林业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具体责任。区、县(市)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3月)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管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各地区要加强对湿地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水利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各地区要建立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队伍,在本地区开展破坏湿地资源违法检查专项行动,查处各类侵占湿地违法行为。在卧龙湖、仙子湖、三台子水库、四道号水库、獾子洞、蒲河东段、蒲河西段等7处省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明湿地类型、面积、主要保护对象、管理部门和举报电话。(牵头单位:市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法制办、规划国土局、农经委、编委办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督。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市级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问责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区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制定全市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标准。以《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技术方案》为指导,借鉴国内外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典型案例经验,制定全市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标准。(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二)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全市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水利局、农经委、规划国土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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