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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管控扬尘等面源污染。
1.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渣土)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控措施,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施工工地实现智能渣土车辆运输全覆盖。对各类长距离施工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同步落实好扬尘防控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施工项目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出现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暂停投标资格、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每季度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
2.统筹开展全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渣土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全面落实渣土源头监管全覆盖、运输车辆全密闭,环城四区处置场建成达标后投入运行,实现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规范化管理。
3.强化裸地治理。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裸露地面的遥感排查工作,对新排查发现的裸地因地制宜全面治理,严格落实硬化、绿化、蓄水、苫盖等治理措施。完善动态更新机制,持续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防止污染反弹。
4.加大城市清扫保洁力度。持续实施道路扫保“以克论净”和区域降尘量考核,全市及各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的积尘浮尘,定期对城乡结合部、背街里巷等区域进行重点清扫。加强国省公路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对外环线以及与外环线相连的环城四区放射线和主要国省公路、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之间的连接线、各区的穿城镇公路及建城区的环线公路、通往旅游景区公路,机械清扫每天2次,水洗路面隔天1次,洒水降尘作业隔天1次,其他普通国省公路水洗路面隔两天1次、洒水降尘作业隔两天1次;如遇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每天湿扫路面1次以上。高速公路严格按照作业标准采取机械清扫、路面洒水降尘和人工保洁措施。
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量化利用。持续加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力度,在重点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露天焚烧,被国家及本市通报的,一律严肃问责。全面落实禁止焚烧垃圾、落叶、枯草要求;宣传引导群众不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等;中心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坚决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用好用足高架视频、无人机和卫星遥感技术,实现科技化监管全覆盖。
6.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推动修订《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7.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2020年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八)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
1.严格管控、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2018年新增淘汰老旧车3万辆,完成“十三五”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组织实施机动车大户制管理,制定机动车大户制管理工作方案,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每年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保一致性核查10万辆,持续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监管。每年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筛查机动车100万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完善监管平台,创新监管方法,严厉打击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国省公路跨省交界处为重点区域,强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联合执法。继续实行“环保取证、公安处罚”机制,严查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
2.优化中重型货车绕城行驶。继续实施中心城区中重型货车限行措施,通过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中心城区环路通行条件。研究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中重型货车优先使用高速公路通行。严格落实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要求。
3.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持续完善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加强现场疏导,优化交通组织,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科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4.强化新车源头管控。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口环节管控,不允许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入境。制定本市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实施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全面提前实施;推广使用达到该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5.深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港口靠港船舶严格落实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燃油的管控要求,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不达标燃油行为。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6.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环保部门牵头,建设、交通运输、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农业等部门分行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机制,实施长效监管,禁止不达标的工程机械入场作业。2018年12月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组织落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处;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并发放环境标识。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和作业机械清洁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7.推广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要求,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2018年,天津港口新增的4个集装箱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新增的2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2020年底前,鼓励沿海及内河港口船舶靠港期间全部使用岸电。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滨海国际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8.加强车用油品供应管理。对本市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依法重点查处流动加油车售油违法违规行为。
9.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需求。对本市销售的车用尿素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柴油货车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九)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准入标准。
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量替代。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国家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持续细化“一厂一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联动,遇不利天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启动迅速、响应及时,将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降至最低。
2.强化预警应对能力。推进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确保市级预测预报部门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和7天趋势分析预测能力。依托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成效。
3.健全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协调推动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如遇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提前告知周边省市同步实施天津港集疏运车辆管控措施;严格落实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要求。
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典型污染过程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测网络。持续推进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调整优化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降尘量监测,实现各区降尘量监测全覆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形成全市空气质量综合观测网。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对全市现有已联网的99家重点排放企业严格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推进实施重点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全面实施全市20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和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全市7家钢铁联合企业符合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技术条件的烟气排放口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严格执法监督。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法监管,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托国家PM2.5热点网格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加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协作力度,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提高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保机构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
(三)拓宽资金渠道。用好中央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持续推动本市治污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坚决用好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确保全市居民清洁取暖、温暖过冬。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治理。建立奖励与约束机制,加快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领域失信企业名单,依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突出科技治污。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技术研发。支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烟羽冷凝脱水、货物运输多式联运、清洁燃烧和节能减排等技术研究。建立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常态化开展源解析工作,加强污染动态溯源基础能力建设。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
(五)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规定(试行)》要求,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各部门要把污染防治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全面加大日常督查检查、执法监管工作力度和深度,特别是对于涉及特许施工等特批事项要严格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谁特许、谁监管,谁污染、问责谁。各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分解压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狠抓落地见效。
(六)强化指挥调度。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年度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抓早、抓细、抓落实。市环保局对各区空气质量按日排名,每周分析发布各区污染特点和成因,及时指导各区采取针对性措施。各市级部门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协调调度,对照任务分工,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关死后门、倒排工期,确保不打折扣、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各区要结合国家及市委、市政府任务目标,每日部署调度,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
(七)深化督察检查。持续做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积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和专项巡查配合工作。严格落实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以各区为督察对象,并下沉至部分重点街镇、工业园区。
(八)严肃考核问责。依据《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补充办法,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各区、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定期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区、乡镇(街道)进行公开约谈。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重点督察内容。充分发挥各区考核问责主观能动性,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街道)、各级网格长(员)、专职环保网格员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零追责”。
(九)加强宣传引导。全方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主动发声、专业发声、理性发声,增强数据和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和一致性,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强化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市民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密切关注舆情走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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