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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北方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加大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积极推进城市环城绿带、区域绿道网、城市生态廊道的建设与发展;结合旧城改造,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力争达到35%。(自治区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参与)
(十八)加强露天矿区综合整治。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2018年,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要逐步退出市场。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扬尘达标排放。加大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科学开展灭火工作,无主着火点应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灭火。矿区内有火区的,要先灭火后固化,对已经完成治理的火点,要定期巡查,防止复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到2018年底,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材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县城达到60%。加强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对因道路开挖造成的临时绕行道路,加强抑尘管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
(二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控制农业氨排放。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探索秸秆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模式。到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5%。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及其他废弃物违规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强化网络化监管措施,落实禁烧工作目标,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在春耕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业厅、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负责)
加大农业源氨的排放控制力度,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二十一)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制定散煤、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柴油货车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方案,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刑事司法有序衔接。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
(二十二)强化环境保护督察。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全面开展我区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各盟市督察全覆盖,推动各地加快解决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实行网格化管理、“双随机”抽查、驻地督办的执法方式。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对违规建设项目和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等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三)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区域内重大环境问题。积极推动建立内蒙古、宁夏大气污染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推进煤矸石、煤田自燃、矿区渣场综合治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污染行业规模控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措施,推进区域性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到2020年底,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根本好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十四)重点解决区域特征环境问题。通辽北部地区及包头市包钢、包铝、希铝周边区域加强氟化物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控制电解铝产业发展规模。对现有电解槽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集气效率及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对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加强氟化物排放源的监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负责)
(二十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气象局牵头)
(二十六)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辖区内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限产、限排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责任人,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煤矿和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强化经济政策支撑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国控站点。加强旗、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到2020年底,旗、县(市、区)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自动监测站点。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VOCs监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到2020年底,全区重点污染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基本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
构建机动车遥感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全区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与联网工作,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截止2019年6月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与联网工作,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区的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联网遥感监测网络体系,实现机动车排放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管共享。(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盟市级和旗、县(市、区)级各类开发区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自治区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照国家部署,通过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追究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二十八)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组织开展源解析工作,逐步建立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抓紧开展臭氧、雾霾污染的生成机理和应对策略研究,科学有效地指导污染防控工作。加强VOCs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设一批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自治区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库管理原则,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库内的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每年保持适当增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税务局、环境保护厅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2018-2020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一)严格考核问责。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评估考核,定期对各盟市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年终进行评估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每月要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鼓励开展对旗、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各地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
(三十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通过新闻发布、融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日报社、广播电视台参与)
[1]“地级及以上城市”是指全区9个地级城市和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2]“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是指我区除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外的十个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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