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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8-24 14: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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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总体布局

4.2.1遵照尊重自然、城乡统筹、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分区分类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突破行政区划、统筹考虑污水治理设施的布局。

4.2.2污水管道的定线、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排放口的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道路、流域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并对设施的用地、供电、防洪、防灾等方面提出要求。

4.2.3结合相关排水现状和规划目标,按接管纳厂优先、以镇(乡)带动村庄,明确区域纳厂处理的布局。

4.2.4对已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庄,应评估原有污水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探讨城乡统筹发展的可行性;未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庄,应合理规划,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求。

4.3排放标准

4.3.1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水环境要求和水环境治理目标合理确定村庄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

4.3.2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相关规定。

4.3.3接管纳厂处理的村庄,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前应符合受纳污水处理厂的纳管要求。

4.4污水量计算

4.4.1农村生活污水量由农村规划人口乘以人均污水排放量计算确定。

4.4.2农村规划人口参考县市域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布点确定。

4.4.3农村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按照实地开展典型村庄生活用水量、污水排放等情况调查结果确定,并根据实际监测值进行校核分析;无实际监测值的,可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4.4.4对于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宜分别估算其污水量。

4.5污水管道系统建设

4.5.1污水管道的布置应根据村庄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浅短、埋深小、尽可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污水不能重力自流排出时,应设提升设施。

4.5.2应对原有污水管道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造措施。

4.5.3污水管道的管径计算、流速选择、覆土深度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设置的要求,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规范执行。

4.5.4污水管材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及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不得采用明渠。

4.5.5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并安装防坠落装置;车行道检查井井盖一般采用铸铁或钢纤维材质,井盖表面应标记“污水”字样。

4.5.6提升设施的选址应根据服务范围,管道埋深,当地的地质条件,施工的难易程度,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

4.6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6.1处理设施的选址应远离一级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与农居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米,否则应有可靠的卫生隔离措施;应采取较好的防洪防涝措施,并充分考虑当地规划和地形特点,管道铺设和供电情况及当地主导风向等因素。

4.6.2处理设施占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并注意节约用地。

4.6.3除自然处理技术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以外,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所选用的技术形式均不宜过多,可集中处理的不宜选择多点分散处理。

4.6.4农村生活污水接管前,应建设必要的预处理设施,其中农家乐、民宿、酒店等厨房含油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前应设置隔油池(器);粪便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前应设置化粪池。

4.6.5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考虑污水来源、水量和水质、排放规律、用地条件、运维管理水平等因素,确保稳定可靠、经济合理。

4.6.5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兼顾景观的美化要求。

4.7尾水排放和利用

4.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

4.7.2应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环境功能区的相关要求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

4.7.3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相关规定。

4.7.4回用水用于冲厕、道路浇洒、绿化浇灌、车辆冲洗等用途时应符合现行《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相关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时应符合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相关规定。

4.8栅渣、污泥处置

4.8.1污水收集过程产生的栅渣应定期清理,并妥善处理。

4.8.2采用生物法处理污水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4.8.3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

4.8.4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4.8.5污泥的最终处置(土地利用、污泥填埋、建材制作等)应满足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等相关要求。

4.9投资估算

4.9.1建设规划投资宜按照《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与投资指南》进行估算。

4.9.2治理设施建设投资应对设施新建与改造分别估算,除建设投资外还应对污泥及其它废弃物处理处置投资、污水资源化投资等。

4.9.3建设投资区域上宜按照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进行分区估算;类别上宜按照新建、改扩建等进行分类估算。

5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规划

5.1一般规定

5.1.1应落实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5.1.2应充分调研运维管理现状,分析问题,结合县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需要,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分区分类提出合理的近、远期运维管理目标。

5.1.3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技术托管和总承包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宜实行“站长制”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5.1.4政府主管理部门应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纳入生态省建设等考核内容中。

5.1.5应提高各级运维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各项培训。

5.1.6应结合各地运维管理平台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逐步提高运维管理水平,通过数据挖潜提高运维管理效率,有效降低能耗。

5.2总体布局和组织架构

5.2.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现状、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区域分布、设施站点数量、交通情况等,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布局。

5.2.2规划布局应细化到规划开发或撤并村落(城乡结合部),应体现城乡统筹、接管优先的原则,明确近、远期现有设施新建和提标改造设施的标准化运维具体目标,提出改造或提标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逐年落实。

5.2.3应对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重点水域等处理标准较高区域的治理设施作为重点运维对象,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2.4结合组织现状,按照“五位一体”管理体系,设置各级责任主体职能,完善组织架构,提高运维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5.3标准化运维管理

5.3.1应以县域“五位一体”、“站长制”等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为重点,以目标考核为抓手,以长效机制构建为核心,以平台建设等工作为手段,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体系。

5.3.2应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标准》制定运维标准化评价工作方案,以点带面逐步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管理试点,指导和引领运维工作标准化全面推进,确保运维标准化目标顺利完成。

5.4污水管道系统运维管理

5.4.1污水管道系统运维分为户内设施和管道设施两部分,户内设施宜由农户运维,管道设施应委托运维服务机构负责运维。

5.4.2应落实户内设施农户运维宣传引导工作,加强乡镇管理人员、村委班子成员、村级协调员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对村民的宣传引导。

5.4.3污水管道系统不得接入企业、小作坊、畜禽养殖等非生活污水,运维管理部门及运维服务机构应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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