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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8-24 14: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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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

5.5.1污水处理设施应由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负责运维。

5.5.2对非生活污水接入,且设施本身无针对非生活污水接入处理措施的治理设施,应制定相应的运维管理应急方案、机制。

5.5.3应对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排放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分析原因,给出解决措施。

5.5.4应具有应对台风、暴雨等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

5.6运维管理平台和信息系统

5.6.1应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和完善治理设施的基础档案信息数据库和数字化监管平台,建立设施管理信息上传反馈机制。

5.6.2县域为单位的运维管理平台,应包括基本信息、报表管理、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资金管理、运维效果、动态监测等主要模块,且能正常运行。

5.6.3平台数据原则上先上传至市监管平台,再由市监管平台统一上传至省监管平台,通讯接口应符合《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接口规范(试行)》,鼓励与“智慧城市”等联动、共享。

5.6.4处理设施均应按照省统一处理设施身份证进行编码。

5.7运维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5.7.1制定并执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5.7.2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标准》(暂定),评价标准结果可作为省、市运维主管部门对运维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考核依据之一。

5.7.3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第三方专业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5.7.4省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补,市级财政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并探索评价结果与运维经费及乡镇考核挂钩的奖惩机制。

5.8运维资金的筹措

5.8.1运维费用估算可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指导价》(暂名)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指导价》(暂名)未出台前,可按照《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与投资指南》估算运维费用。

5.8.2应根据重点运维对象和其它运维对象分类估算运维费用,并制定运维资金计划和使用方案。

5.8.3运维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应把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宜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机制,建立运维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6规划成果

6.1规划文本

6.1.1规划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规划、规划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6.1.2规划文本应对规划的意图、目标和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6.2规划图纸

6.2.1规划图纸绘制应使用近期测绘资料,且比例合适、标注齐全、内容准确、界线清晰、重点突出。

6.2.2行政区划图、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应标明村庄分布。

6.2.3水功能区划图应标明河流水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等级和分界点。

6.2.4污水治理现状图应以乡镇为行政单元表示,内容应包括地形、水系、村庄治理设施点位、水环境区划、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域范围等。

6.2.5村庄治理规划图应以乡镇为行政单元表示,内容应包括地形、水系、村庄治理设施规划点位、水环境区划、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域范围等。

6.2.6村庄治理设施规划点位应以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域范围等分类表示,并明确点位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等)。

6.2.7治理设施运维规划布局应围绕运维标准化、运维站长制、运维半小时服务圈、站点规模等分类表示。

6.3附件

6.3.1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

6.3.2规划说明书应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6.3.3基础资料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水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主要内容及批复摘要;村庄人口、集中度、卫生设施、工业企业、餐饮、养殖、用水量、污水排放等基本信息资料;区域水环境、污水治理现状资料;水质检测/监测资料等。

6.3.4专题研究报告是在编制过程中为了提高规划科学性,根据需要对某些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总结。

7规划管理和实施

7.1规划编制应结合县域实际,从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项目投资、规范项目建设、加强技术支撑、加强运营监管、强化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7.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或明确规划编制的牵头管理部门,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7.3县级政府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申请省、市相关经费补助,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经费筹措模式。

7.4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和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5应按规划要求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保证与经济建设同步或合理超前发展;逐步完善投资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目标的实现。

7.6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总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处理。

7.7规划调整应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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