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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

2018-08-30 09:55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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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秸秆原料化利用培育工程。将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重点项目列入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支持秸秆清洁制浆、秸秆三级分离技术、秸秆万吨级全生物基聚酯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产业集群式发展。2018—2020年全省重点投资10个万吨级以上秸秆原料化利用重点项目或龙头企业。(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省财政部门)

(七)秸秆收储体系标准化项目建设工程。在现有秸秆收储体系的基础上,探索标准化建设、可持续利用的秸秆收储体系模式,全省统筹构建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点的“1+X”的秸秆收储体系网络。2018—2020年全省粮食主产区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个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每个行政村至少建立1个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实现秸秆收储运销网络乡镇全覆盖;非主产区可多个行政村联合建立1个临时堆放转运点。(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

(八)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支撑工程。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优先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项目的申报和立项。2018—2020年立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研发或重大专项20项以上,支持成立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培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人才1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省科技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质监部门、省外国专家部门、省农科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推进、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发展。市、县政府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市、县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将秸秆综合利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新产品试点,争取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补贴新品目;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内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全部敞开补贴,对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鼓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各地可按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支持范围,在对省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考核中实施绩效评价加分。对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通过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环保部门)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债券、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环保部门、省信用担保集团、省国元金融控股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用地需求。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内年度计划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级指标使用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

(五)落实优惠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等,增值税即征即退70%。(牵头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牵头单位:省物价部门、省能源部门;配合单位:省电力部门)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探索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要求。(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

(六)强化考核督查。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跟踪检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

(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APP等传播平台,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发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的品牌效应,调动社会主体积极性。(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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