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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2018-09-13 09:31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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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垃圾运输污染减缓措施

对垃圾密封运输车加强维修保养,发现滴漏及时维修或更新,确保垃圾运输车的密封性能良好。定期清洗垃圾运输车,做好保洁工作。避免在上下班高峰期运输垃圾,尽可能缩短垃圾运输车在敏感点附近滞留的时间。每辆运输车都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供应急联络用,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运输人员必须尽快通知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加强驾驶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评价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新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本次规划得到了公众和相关专家的广泛支持与赞同。虽然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周围大气、水环境、生态、声等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规划内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证。因此,本次规划目标明确、规模和布局合理,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一致,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本次规划是可行的。

五、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1)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环评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咨询,索取相关信息。

(2)公众索取信息的期限

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规划编制单位及联系方式

规划编制单位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杨杰 电话:0991-7872406

地址:乌鲁木齐天山区明德路16号

邮政编码:830000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勇 电话:0991-2615337

电子信箱:385416142@qq.com

地址: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路446南门国际置地 邮编:830000

六、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1)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本规划的了解,本次规划环评通过网站公示让公众了解规划的基本情况,从而有助于消除公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疑虑,进而了解公众对该规划的态度、公众关心的问题以及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为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最终使规划内容更趋完善。

(2)执行公众参与的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规划环评调查问卷由环评单位编制,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确定了公众意见调查的范围。调查所需资金由规划单位支付,调查过程中需要的物资和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3)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本次规划征求意见的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为行业专家、自治区相关政府部门及规划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在本次规划网络公示结束后进行现场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和收集。本次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数量应大于发放总量的90%。

(4)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规划环评信息公示采取网络公示方式进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等方式向环评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以及咨询相关问题。

(5)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网站公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及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调查。

(6)信息反馈安排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规划的基本情况、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优化调整建议和环保措施,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规划编制单位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公众可向规划编制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次规划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环评单位将在本次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记录、汇总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向规划的编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七、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范围:关心该规划的所有社会人士。

征求主要事项:

(1)对本次规划有何意见?

(2)认为本次规划实施后主要导致何种环境影响?

(3)认为该规划减缓不利环境影响应采取的环保措施?

(4)对本次规划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八、公示期限及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规划编制单位联系人或环评单位联系人提出相关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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