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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VOCs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落实《菏泽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加大VOCs排放源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牵头)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严防已关停取缔的生产线死灰复燃,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纳入关停取缔名单。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凡未列入环保督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替代。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改造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重点加强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积极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VOCs监测指标。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3.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加强新车生产源头管控。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配合省环保厅在新车生产、销售、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配合省环保厅依托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管理。(市环保局牵头)配合省环保厅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配合省环保厅每年开展机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环保部门将检查的超标线索移交工商、交通运输、质监和经信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销售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质监部门负责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牵头)
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2018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具备改造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试点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定期更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研究划定低排放控制区,严格实施监管,菏泽城区和各县城市建成区划定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各县区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限行区范围,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公安局牵头)
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菏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实现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加快建设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通道的遥感监测系统,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网络和系统平台, 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提升油品质量。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对生产环节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油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市质监局牵头)
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炼厂、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实现市、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各县区要在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处罚,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各县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县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局牵头)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局牵头)
不断强化船舶等污染控制。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推广新建机场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发改委牵头)
4.加强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加大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力度。(市城管局牵头)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方案,明确禁放限放区域和时间。(市公安局牵头)
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2018年年底前,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牵头)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菏泽城区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控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规模以下建筑施工工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试行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牵头)
全面实行“路长制”,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年底前,菏泽城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2020年,菏泽城区和各县城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市城管局牵头)加强渣土车辆管控,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各县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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