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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京环函〔2018〕80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10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1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北京蛋白质组研究中心
北京科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纵横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TC国检集团)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北京大学、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打赢蓝天保卫战,控制和减少实验室VOCs排放,引导实验室从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及操作规范、通风柜技术参数选择、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等方面进行改造,采用有机废气治理技术进行净化,从而减少实验室VOCs排放和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 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1191.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工业企业
DB11/T 1191.2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T 1368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实验室 laboratory
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3.2有机溶剂 organic solvents
是一类由有机物为介质的溶剂。有机溶剂包括多类化合物,如链烷烃、烯烃、醇、醛、胺、酯、醚、酮、芳香烃、氢化烃、萜烯烃、卤代烃、杂环化物、含氮化合物及含硫化合物等。
3.3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5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6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8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
3.9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基本要求
4.1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从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操作规范,通风柜的选型及技术参数,无组织有机废气收集、有组织有机废气净化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减少其VOCs排放。工艺路线见图1。
图1 实验室有机废气污染防治工艺路线图
4.2 综合考虑场地、实验室类型等因素,采用高效的有机废气净化系统。实验室有组织废气须经过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4.3 结合实验室场所条件,有组织废气可集中统一也可单独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5 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
5.1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建立有机溶剂(常见的有机溶剂种类参见附录A)购置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实验室内购买及使用的有机溶剂种类、数量(参见附录B),购置发票和相关台账记录保存三年。
5.2 实验室所在单位宜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管理系统,将有机溶剂的购置、处置进行关联,实现对有机溶剂购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5.3 有机溶剂以及废液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内,避免露天存放;使用密封容器盛装,严禁敞口存放;配备足量的遗撒吸附剂,对于操作过程中不慎造成的有机溶剂撒落,应及时使用高效遗撒吸附剂处理,并用密封袋封存。有机溶剂集中存放区域应设置与中控室相连的VOCs泄露报警系统。
5.4 应编制实验和设备的操作规程,涉及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操作应在具有废气收集功能的装置中进行,避免在开放空间中进行。
6 有机废气收集
6.1 应根据有机溶剂的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废气收集装置。对于有机溶剂使用量不大(年使用量小于0.1吨)的实验室,宜选用内置活性炭过滤器的无管道通风柜。
6.2 对于使用有机溶剂作为进样的仪器,应在其上方安装局部抽风系统如集气罩,集气罩的面积应为进料盘的2倍以上,集气罩口应处于微负压状态,气体流速不低于0.5m/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80%。
6.3 对于有机溶剂使用量大于1吨的实验室,应整体保持微负压,避免无组织废气逸散。
6.4 废气收集系统材质应防腐防锈,定期维护,存在泄漏时需及时修复。
7 有机废气末端治理
7.1 治理技术选择
7.1.1 根据实验室有机废气的特点,可采用吸附法、吸附+光催化氧化法等方法对有机废气进行净化。
7.1.2 吸附法可采用活性炭、活性炭纤维、分子筛等作为吸附介质,工艺流程如图2所示。吸附剂的性能参数应符合GB/T 7701.1和HJ 2026的相应要求。
图2 吸附法处理VOCs废气工艺流程图
7.2 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7.2.1 治理设施应遵循综合治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和操作简便。建设应按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审批程序进行,总体设计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7.2.2 治理设施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联动控制。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停用检修。经过治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DB11/ 501的规定,治理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方应提供治理设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明确吸附剂等耗材的更换周期。
7.2.3 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实验室日常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使管理和技术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7.2.4 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7.2.5 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维护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包括:
a) 治理设施的启动、停止时间;
b) 吸附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
c) 治理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至少包括治理设备出口浓度和吸附装置内温度;
d) 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e) 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f) 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g) 吸附回收工艺中的危险废物、污水及副产物处置情况;
h) 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2.6 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HJ/T 1和DB11/1195要求。按照治理设施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对治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其VOCs治理效率。
7.2.7 排气筒废气的采样监测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
7.3 具体技术要求和参数
7.3.1 吸附法
a) 吸附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有机废气处理效率需达到70%以上。
b)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应综合考虑有机溶剂的使用量和实验强度等因素,原则上不应长于6个月。
c) 非原位再生或废弃的吸附剂在转移处理前应采用密闭容器贮存,防止被吸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运行台账,至少保存3年。
d) 蜂窝活性炭和蜂窝分子筛的横向强度应不低于0.3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8MPa,蜂窝活性炭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750m2/g,蜂窝分子筛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350m2/g。
e) 活性炭纤维毡的断裂强度应不小于5N,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
f) 选定吸附剂后,吸附床层的有效工作时间与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
g) 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4kPa;采用其他形状吸附剂时,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2.5kPa。
h) 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i) 对于采用蜂窝状吸附剂的移动式吸附装置,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对于采用颗粒状吸附剂的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用量、粒度和体密度等确定。
7.3.2 吸附+光催化氧化法
a) 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治理效率达到70%以上。
b) 设备周边30cm处,紫外泄漏量应≤5μW/cm2。原则上光催化净化设备应采用无臭氧激发光源,产生臭氧1h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为0.1mg/m3。
c) 治理设施应根据实际生产状况,按治理设施设计要求定期维护。
8 危险废物管理
8.1 实验室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废物,例如吸附剂等。
8.2 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贮存设施设计、运行应符合GB 18597、DB/T 1368要求,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GB 15562.2要求。
8.3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应放入密闭容器中贮存。
8.4 危险废物应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8.5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至少保存3年。
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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