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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1.《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技术修正:
(一)因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土地使用证等)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原因需要微调边界的;
(二)因蓝线、红线、黄线、紫线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生态控制线边界有相应轻微变化的;
(三)市国土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边界或功能分区依法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动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程序】区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建设项目占用或穿越(轨道交通、公路、桥梁、索道等穿越项目)需调整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在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申请单位需委托具备环评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对项目选址的唯一性和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
(二)镇(街道)政府提出生态保护红线拟调整方案,报区环保部门初审;
(三)区环保部门对调整方案征求区属各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后审批和备案;
(四)区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由环保部门将调整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该项目方可实施。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了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与程序,因建设项目占用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在环评报告中进行项目的选址唯一性和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论证,并经专家评审、相关部门意见、公示后无异议,报区政府批准。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属于本办法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进入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对属于本办法十八条规定的允许进入人类活动或者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对于其他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须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现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如下:
一、编制报告。各地委托有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征求意见。各地就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
三、技术评估。各地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确认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省环境技术中心审查,由省环境技术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意见。专家组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各地应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
四、组织上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政府。
五、部门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将相关材料转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省环境保护厅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拟办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
六、审定批复。省人大或省政府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调整原则】调整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积不降低,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降低;
(二)功能不改变,调入调出的土地利用类型不变或生态保护功能质量不变;
(三)属地平衡,调整后应有助于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原则。
依据: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参考:1.《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生态控制线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局部调整:
(一)不减量原则:调入生态控制线面积不少于调出生态控制线面积;
(二)同类同级原则:调入调出的生态控制线应属于同一管制区、同一大类;
(三)优化布局原则:调整后应有助于优化城市的生态布局,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定期评估】区属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应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向区常务委员会或区环委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应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评估。
依据: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十三条制定开展定期评价,十四条提出强化执法管理。
参考:1.《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平台,开展定期监测与调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区环保部门设置举报电话12369,受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损坏或移动保护标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区环保、城管、国土、交通、水利、规划、农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编制说明】本条款设置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区属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
参考:1.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违规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说明】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追责条款,对造成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追责。
依据: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十六条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试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违法违规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发建设项目和造成生态保护红线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以及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致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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