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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治理修复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拟订工作。
2.重点流域保护修复协调与监督处(简称流域处)。承担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空间管控技术规范拟订、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流域保护修复协调与监督、跨省(国)界断面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3.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处(黑臭水体治理协调与监督办公室)(简称地表水处)。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水功能区划拟订、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协调与监督、国家水生态环境重大行动计划综合协调等工作。
4.水污染源处。承担工业、城市、航运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5.重点工程水质保障处(简称水保处)。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南水北调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工作。
海洋生态环境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国及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上排污许可及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工作。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划定倾倒区。监督协调国家深海大洋、极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工作。
2.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生态质量处)。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拟订、目标考核,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垃圾(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以及深海大洋、极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协调等工作。
3.海域综合治理监督协调处(渤海综合治理监督协调办公室)(简称海域治理处、渤海办)。承担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重特大海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与协调等工作,拟订“湾(滩)长制”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4.海洋污染防治监管一处(简称监管一处)。承担海洋倾废污染和海洋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承担倾倒区划定及相关倾倒许可、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工作。
5.海洋污染防治监管二处(简称监管二处)。承担陆源污染和海岸工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承担相关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等工作。
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拟订和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承担噪声和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大气处)。承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拟订、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及考核、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拟订,以及指导地方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工作。
3.区域协调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协调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办公室)(简称区域处)。承担重点区域划定、联防联控机制、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大气固定源处(简称固定源处)。承担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等工作,承担化石能源、低挥发性涂料等环境管理政策拟订,以及组织协调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5.大气移动源处(简称移动源处)。承担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应对气候变化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地方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国际谈判和相关国际会议。组织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双多边、南南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牵头负责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国内履约相关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立法、投融资、碳捕集利用封存、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工作。
2.战略研究和协调处(简称战略处)。承担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宣传和低碳试点示范等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有关具体事务。
3.国内政策和履约处(碳排放交易管理处)(简称履约处)。承担气候变化与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国内履约、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碳排放交易管理、适应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等工作,开展碳排放标准及低碳技术目录拟订、低碳标识和认证推广、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等工作。
4.国际政策和谈判处(简称国际政策处)。分析研判全球气候治理总体形势和各国动向,提出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总体政策和方案建议,牵头组织参加公约谈判并参与公约外多边机制相关谈判,组织和参与气候变化双多边磋商。
5.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合作交流处)。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话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双多边务实合作项目,承担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相关工作。
土壤生态环境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2.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处(简称污染地块处)。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3.农村生态环境处(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处)(简称农村处)。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4.地下水生态环境处(简称地下水处)。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3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固体废物处(简称固体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履约工作。
3.化学品处。承担化学品环境管理和相关履约工作。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一)主要职责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国家安全有关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归口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机构的内部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1.办公室。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归口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机构的内部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2.核安全协调处(国家安全协调处)。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国家安全工作和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拟订、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等工作。
3.政策与技术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作,负责重大核与辐射安全事项调查,归口协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科研和核安全文化建设。
4.辐射监测与应急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监测应急处)。承担辐射环境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核与辐射恐怖事件防范处置、核材料管制等工作。
5.人员资质管理处(简称人员资质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等工作。
6.核安全设备处。承担核安全设备监管和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等工作。
核电安全监管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功率运行的次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建造事件、运行事件的独立调查、技术评价和经验反馈等工作。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运行安全与质量保证处(简称经验反馈处)。承担有关核设施建造质保、运行安全综合评价、事件独立调查及经验反馈等工作。
3.核电一处。承担广东、广西、海南等华南地区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4.核电二处。承担福建、浙江等华东部分地区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5.核电三处。承担江苏、山东等华东其他地区和辽宁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6.反应堆处。承担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功率运行的次临界装置、小型示范型核动力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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