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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印发《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方案提出,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计划内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深入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金川公司、白银公司和酒钢集团本部各冶炼生产系统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治理工作。全文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甘政发〔2018〕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用地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底,大气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各地空气质量实现稳中向好,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水平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0%以上,全省3个以上地级城市空气质量实现达标;86个县市区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0%以上;14个市州所在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较2015年分别下降15%和10%以上。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8.0%,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4.6万吨和3.1万吨。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改、扩建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已明确搬迁的企业,分批分期实施关闭搬迁,制定搬迁改造时间表,逾期未落实的一律停产。(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准入。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遏制盲目重复建设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减量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条件,以总量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加快“两高一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突出产业链延伸。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骨干企业加快扩能改造和技术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六)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扩大绿色产业规模,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园区。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配合)
三、调整能源结构,构建高效清洁能源体系
(七)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认真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优先发展集中供暖,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积极争取我省城市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采用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着力实施“热源侧”和“用户侧”改造,完成燃煤供暖设施清洁化改造。优化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推进联网运行,加快老旧管网设施改造和系统升级,降低输配损耗。逐步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在农村集中开展改灶、改暖等专项工作,推广采用碳晶、电热膜等采暖新技术,推行绿色生活方式。2018年改造完成40万户,到2020年改造完成100万户。(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完善需求侧管理和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绿色通道”,主动加强与各地“煤改电”计划衔接,有效利用各种渠道资金,加快重点区域配电网建设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电网支撑能力,满足电供暖设施用电需求。各地要支持配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将地下电力管线建设纳入地方重点工程,加大协调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2018年10月底前,14个市州所在城市和各县市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煤炭交易市场和集中配送体系,交易、配送民用煤符合甘肃省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基本实现全省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民用煤配送全覆盖。加强煤质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淘汰或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建设厅、省工信委配合)
加快完成全省纯凝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开展现役热电联产机组扩大供热范围技术和经济论证,启动核准待建热电项目的选型优化论证工作。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配合)
(九)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严格落实原环保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积极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要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8年底,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等5个重点城市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省环保厅负责)
(十)加强煤炭总量控制。
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年度制定煤炭消费指标。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电力用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比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逐步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超过20%。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鼓励推广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现有城市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主要以铁路运输为主。(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配合)
(十四)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
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2019年底前,在全省地级城市主要进出口、高排放车辆通行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在省内主要大型企业货运车辆出入口开展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试点工作。(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2018年起,兰州市试点开展国一、国二标准汽油车和国三标准柴油车淘汰工作。2019年起,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逐步开展淘汰工作。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淘汰任务,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配合)
筹建省级、兰州市机动车尾气监控中心,积极发挥机动车排气监管平台作用,全面实现机动车环检和安检同步。环保和公安等部门联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规范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配合)
(十五)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全省完成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等。鼓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逐步淘汰高排放、超服役年限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对于不具备淘汰条件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其安装大气污染后处理装置。(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率。
加快推进城市市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十七)加快车辆油品质量升级。
2018年,全省启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全面开展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回头看”,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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