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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企业VOCs管理体系
塑料制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环保奖励和考核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等。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产排相关的原辅料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治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完整,定期更换VOCs治理设备的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加强废气监测。企业每年定期对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包括主要特征污染物和臭气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五)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
企业应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管控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项目管控
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工艺设备及技术落后,生产线未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②原辅材料用量较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多;③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较多;④原辅材料及产品中含有恶臭类污染物;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县环保局审定;5月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金溪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每年组织实施一批VOCs污染治理项目,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VOCs防治水平。
(二)加强申报管理
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VOCs污染现状摸底排查工作。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明确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估算VOCs排放量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企业VOCs排放量、削减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管控企业应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
对列入名录的管控企业每年进行监督性监测抽查,环境监察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
附件5
金溪县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摸底调查本行业企业VOCs排放的基本信息,制定源头预防、工艺控制、末端治理和综合利用等全过程控制方案,并结合企业所在地环境状况和不同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筛选相应的控制和治理技术,加强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严格环境管理,加强环境监管,开展有关监测,全面提升包装印刷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减少VOCs排放,全面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全县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相应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整治范围为C231印刷行业,包括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等。
三、重点任务
(一)注重源头污染预防
推广环保型油墨、胶粘剂、润版液、清洗剂、上光油等材料的使用。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二)加强工艺过程控制
1.印刷工序的VOCs产生环节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包括油墨槽挥发(即印刷机下排风的排放)和烘箱烘干过程产生的排放,无组织排放包括油墨、稀料、润版液等有机类原辅材料的存放、添加过程造成的逸散,清洁印版、胶辊过程使用的煤油、汽油等有机类清洗剂造成的无组织排放以及印后废弃油墨、稀释剂、清洗剂存放处置过程造成的无组织逸散。
2.干式复合工序VOCs产生环节的有组织排放包括粘合剂涂布机头涂胶部分和烘箱烘干过程产生的排放。无组织排放包括覆膜过程中稀释剂使用造成的排放,油性上光过程中的稀释剂使用造成的排放以及废弃粘合剂处置过程造成的无组织排放。
3.针对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4.推荐使用柔印等低(无) 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替代凹印等高 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采用压力固化、调温固化、反应固化等固化工艺替代加热固化工艺。工艺过程控制平版印刷中将水斗液加以冷冻降温或降低水斗液中异丙醇含量以改善水斗液槽 VOCs逸散。
5.推广使用VOCs排放控制效果较好的固化工艺,减少烘干装置使用,降低VOCs排放。加强工艺过程控制及管理,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对物料输送、溶剂储运、油墨搅拌等进行管道化、密封化,减少原辅材料贮存、配制及供应过程中VOCs逸散;对有机溶剂浓度进行实时控制,设置中央供墨系统,降低油墨的损耗及减少油墨在印刷机的存放量;引入湿布清洗滚筒技术,减少停机清洗滚筒的时间;采取治理措施对废油墨、废胶黏剂、洗版液进行回收处理,从生产各环节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大力开展末端治理
强化印刷行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建议如下:
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可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
2.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3.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4.各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相对复杂的尾气处理可采用组合工艺技术,且在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机溶剂的回收利用(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鼓励回收的有机溶剂优先在生产系统内直接回用;无法直接回用的可以开展系统外综合利用。
(四)建立企业VOCs管理体系
包装印刷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VOCs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排放不达标的包装印刷企业,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企业“一厂一档”要足以查证企业VOCs实际以及潜在的排放量,主要包括:企业环评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VOCs定期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第三方监测及企业自测报告)、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回收利用率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率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记录)、原来排放记录及环保设施建设档案等。环保部门应保留拆除生产设备及关闭企业的相关文件、现场监察记录及前后影像对比等资料,以核定VOCs减排量。
(五)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
企业应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管控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项目管控
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高污染、高VOCs含量的有机溶剂;②工艺设备及技术落后,生产线未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③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多;④原辅材料及产品中含有恶臭类污染物;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县环保局审定;5月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企业是 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申报管理
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VOCs污染现状摸底排查工作。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明确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估算VOCs排放量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企业VOCs排放量、削减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管控企业应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
环境部门应对列入名录的管控企业每年进行监督性监测抽查,环境监察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
(四)加强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不断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节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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