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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县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2018-10-24 09:2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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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金溪县印发《金溪县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全文如下:

金溪县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摸底调查,针对有机化工行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从原料、工艺、设备、末端治理等方面全过程对有机化工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减少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全县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相应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有机化工行业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本方案有机化工行业指生产性企业,主要包括以有机溶剂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煤化工、精细化工等的有机化工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有组织排放控制

主要包括储罐呼吸、装卸排放和生产过程经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工艺废气。

1.储罐呼吸与泄漏。常见的储罐主要有拱顶罐(固定罐)、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等类型,主要用于储存原油、成品油及中间产品。拱顶罐VOCs排放源于呼吸损失(小呼吸)和工作损失(大呼吸),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VOCs排放来自蒸发损失和工作损失。呼吸损失源于环境温度和气压变化,蒸发损失由储存物料通过浮顶边缘密封、接缝及附件蒸发导致,工作损失来自储罐进出物料的液位变化。对于储罐呼吸泄漏产生的VOCs排放,应采取油气回收处理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2.装卸排放。在装卸过程中因有机物挥发和排放产生的VOCs废气,通过采取回收技术等方案治理。

3.生产过程的有组织工艺废气。即生产过程中通过排气筒所排放的有组织工艺废气,是有机化工企业VOCs排放的主要来源,应根据工艺特点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优先考虑回收利用,难以回收的根据废气成分、浓度等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治理,建议如下:

A、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B、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C、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D、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E、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F、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G、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

(二)大力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

主要针对企业排放源的设备密封点泄漏、废水逸散等正常工况下不经排气筒的废气排放,以及非正常工况下的设备维修/检漏、冷却水系统泄漏、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等。

1.设备元件泄漏。即阀、泵、泄压阀、压缩机、法兰、接头等设备由于腐蚀、连接件松动、填料老化、压力控制装置失灵等因素引起的泄漏。对于设备元件泄漏造成的无组织排放,应通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技术准确查找,根据VOCs检测结果制定修复方案,尽快减少废气排放。

2.废水逸散。应采用废水逸散VOCs和恶臭气体收集与处理技术,通过加盖密封和收集等,将气体引入处理装置经净化后排放。或采用VOCs和恶臭气体源头减排控制技术,通过抑制VOCs和硫化氢等污染物的产生,实现从源头对污染物质的治理。

3.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性生产工艺,对于不能实现密闭的单元,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式,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做到“能收则收”。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另外要综合考虑防腐、防火防爆、耐高温、结露、堵塞等因素。

4.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建立企业VOCs日常管理体系,强化园区监管

1.企业应将VOCs的削减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对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分别建立监测体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检修等)报告与备案的环保管理规程,环保局依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部分企业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等)排放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园区应建立VOCs污染源档案加强对园区企业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产生恶臭类污染物企业进行监管,并结合园区企业布局、气象和地理条件建立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企业所在地环保局监测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测抽查。

3.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建立VOCs信息申报制度

建立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治理技术和监督管理机制等。有机化工企业应定期向园区管委会和当地环保部门申报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削减量,以及有机溶剂的采购量、使用量等。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烟囱)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规律和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排放规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VOCs污染治理设施应明确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和削减量等。

四、项目管控

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原辅材料用量、产能较大;②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较多;③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多;④原辅材料及产品中含有恶臭类污染物;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县环保局审定;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内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拟选名单,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环保局审定后上报省厅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对整治内容和项目开展整治(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县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有机化工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企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企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 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升VOCs 监管水平,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将有机化工行业VOCs 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县环境监测部门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环保监测监管人员、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交流和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管水平,为 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县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企业VOCs 监督管理,并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研究有利于VOCs 削减的财政、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

附件2

金溪县医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摸底调查,针对医药行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从源头提出控制要求,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减少VOCs废气的产排量;在生产过程中,对于产生逸散有机废气的设备,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外逸;对末端VOCs废气处理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置,降低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完成全县医药行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工作,大幅提高企业的设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完成企业全部的治理项目,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提升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医药行业VOCs整治范围包括:医药制造业(C27)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等七个医药企业生产类别。

三、重点任务

(一)源头控制

1.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医药企业生产配置的储罐主要用于储存各类化工原料药、溶剂及中间产品,要求储罐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控制装置,并设置平衡管。储罐呼吸产生的有组织工艺废气来源于储罐呼吸与泄漏。其中,拱顶罐VOCs排放源于呼吸损失(小呼吸)和工作损失(大呼吸),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VOCs排放来自蒸发损失和工作损失。对于储罐呼吸泄漏产生的VOCs排放,应采取油气回收处理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2.优化进出料及投加方式。根据物料的特性、包装方式和投料量大小选用不同的密闭投料方式和设备,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方式的,进料可采用液下或侧壁进料,不得采用喷溅式进料方式;采用非管道方式输送VOCs物料的,应采用密闭容器。容器的运输、装卸应采用专用设备,并在运输、装卸、储存和空置期间一直保持密闭。

3.采用先进真空设备。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应选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无泄漏泵,真空泵的前、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因工艺需要,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必须使用水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则应配置循环水间接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泵的前、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采用密闭分离设备。含VOCs物料的固液分离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真空抽滤机、压滤机等设备,不应采用开放式的板框滤机等非密闭设备,设备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式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含VOCs物料的萃取、蒸馏、浓缩、结晶等分离设备应采用密闭式设备,设备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含VOCs物料的干燥应采用密闭性能较好的干燥设备,干燥设备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并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5.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 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

6.产品包装。含VOCs产品包装(灌装或包装)过程应密闭并设置排气系统,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二)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1.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对医药企业各工艺生产环节产生的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进行净化处理排放。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

2.加强无组织工艺废气收集、治理。主要针对企业排放源的设备密封点泄漏、废水逸散等正常工况下不经排气筒的废气排放,以及非正常工况下的设备维修/检漏、冷却水系统泄漏、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等。

设备元件泄漏包括:阀、泵、泄压阀、压缩机、法兰、接头等设备由于腐蚀、连接件松动、填料老化、压力控制装置失灵等因素引起的泄漏。对于设备元件泄漏造成的无组织排放,应通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技术准确查找,根据VOCs检测结果制定修复方案,尽快减少废气排放。

采用废水逸散VOCs和恶臭气体收集与处理技术,通过加盖密封和收集等,将气体引入处理装置经净化后排放。或采用VOCs和恶臭气体源头减排控制技术,通过抑制VOCs和硫化氢等污染物的产生,实现对污染物质的治理。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实施末端控制,加强VOCs废气治理

对生产过程中通过排气筒所排放的有组织工艺废气,是医药企业VOCs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应根据生产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

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有机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变压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鼓励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回收利用,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对于中浓度有机废气(含量在1000ppm-5000ppm),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直接焚烧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对低浓度有机废气(含量小于1000ppm),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考虑医药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水溶性有机废气宜采用水喷淋、碱(酸)喷淋等预处理工艺;非水溶性组分的有机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

(四)建立企业VOCs监管体系,强化园区监管

1.企业应将VOCs的削减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对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分别建立监测体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检修等)报告与备案的环保管理规程,依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部分辖区内企业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燃烧烟气、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等)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园区应建立VOCs污染源档案加强对园区企业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产生恶臭类污染物企业进行监管,并结合园区企业布局、气象和地理条件建立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有条件的建立VOCs监控预警体系,增加对高毒性或高危害性VOCs污染物的监测监控和对灾难性突发废气泄漏事故的监测预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企业所在地环保局监测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测抽查。

(五)建立企业档案,强化环保监管

企业建立各类污染台账并严格管理。主要包括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及申报制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以及VOCs含量),废气监测台账(废气量、产排量),废气回收及净化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种类、用量等),编制企业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的报表,其中,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烟囱)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规律等基本信息;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排放规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VOCs污染治理设施应明确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和削减量等,定期向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项目管控

医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规模较大;②原辅材料中涉及有机溶剂数量多、挥发性大;③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量大;④原辅材料及中间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⑤生产工艺及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⑥周边群众意见反应较大,或存在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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