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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

2018-12-10 14:0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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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战略

(一)总体战略。

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核心,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不断巩固火电行业超低排放和工业锅炉整治成果,深化机动车船等移动污染源污染控制,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提高扬尘、餐饮业管理水平,促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及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大气污染精细化防控能力。

(二)分阶段战略。

到2020年,全面深化能源及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大力推进并有效控制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污染,不断巩固并深化火电行业超低排放和工业锅炉整治的成果,加大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力度,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工程,全面加强环境监控和精细化管理能力建设。全面完成“十三五”时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任务,二氧化氮和PM2.5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并有效降低日均超标率。

五、空气质量达标措施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优化产业布局。

科学引导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加快推动重点行业向产业园区聚集,同时加强对重污染企业选址规划的科学论证;有序推进环境敏感区和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企业搬迁和环保改造。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把生态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

2.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以火电、陶瓷、玻璃、钢铁、水泥、化工、造纸、石材、有色金属、制砖和涉挥发性有机物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结合的综合标准,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的产能进行清查,制订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工作和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

3.清理“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实施整治查处。制订“散乱污”企业整治查处工作方案,开展地毯式排查,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开展专项查处行动。结合区域的城市更新规划做好村级工业园的升级改造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进度,整治内容要细化到每家企业。对所有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向其下达整治或关闭文件,确保后续强制措施合法。

(二)严格环境准入。

1.严控高污染高能耗项目落地。

全市不再审批除园区内集中供热外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市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除外)、平板玻璃、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制浆造纸、鞣革、铅酸蓄电池、专业电镀项目。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严格控制日用玻璃制造、印染、家具制造、配套电镀、废塑料回收加工再生(列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项目除外)、专业金属表面处理(铝及铝合金的阳极氧化、铝的表面铬酸盐转化、锌的铬酸盐钝化和金属酸洗、磷化、喷漆、喷涂)等项目建设;化工项目按照“入园管理”原则合理布局,提高准入门槛,不得新建、扩建纳入国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生产项目。

2.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

严格大气污染排放项目准入门槛,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必须明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来源或实行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取得,严格落实新增排污总量“减二增一”制度。

(三)优化能源结构。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大力推进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气源工程和天然气管网项目建设,扩大我市天然气供应范围、规模和供应高保障能力,2018年,天然气管道通达全市所有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全力降低我市工业用气成本;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原则,将供气合同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实现供气合同“全覆盖”,以建筑陶瓷制造企业、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等为重点,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鼓励各区将建筑陶瓷煤改气工程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改内容。

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切实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058万吨以内。将年度、终期煤炭总量分解到区,落实到重点企业,明确相关责任,对煤耗大的企业加强调度监管。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综合考虑我市产业布局导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4.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推动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工作。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方案》和《佛山市集中供热规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对在建、已建、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制订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明确替代分散锅炉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推进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相关建设工作要在2019年年底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现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力争在2018年底前全部依法关停。

5.严格监管燃料品质。

强化对燃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生产、销售、使用燃料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完成扩大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整治工作,强化高污染燃料管控,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严格控制石油焦使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项目,现有燃用石油焦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全面查处禁燃区内散煤燃烧行为。

(四)强化工业源升级改造。

1.深化电厂污染减排。

推进12.5万千瓦以下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小于等于12.5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燃煤机组排放达到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开展燃煤自备电厂整治,2020年9月30日前,燃煤自备电厂必须按照公用电厂同等标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2.深化锅炉治理。

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依法淘汰注销不符合环保、安全和节能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在用生物质锅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及进料口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用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用柴油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

大力推进石化、家具、印刷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2018年9月底前完成70家省控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9年9月前,提前完成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实施集中喷漆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各区建设一个汽车维修行业共享喷漆中心(绿色服务中心)。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

4.推进家具制造行业深化整治。

对家具制造企业按照“提质减量”深化整治,全面关闭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排污的家具企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已掌握家具企业的清理取缔。加快建成区域性共享涂装中心(绿色服务中心),推动家具企业取消喷漆工序,进入共享涂装中心实施集中喷涂喷漆。2018年12月底前,家具制造企业集中的南海、顺德等区域,至少建成一个以上家具共享涂装中心;2019年6月底前,力争符合条件的家具制造企业取消喷漆工艺,推动企业进入区域性共享涂装中心加工。推广家具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推广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运维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模式。

5.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全面完成日用玻璃行业的提标整治,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日用玻璃企业的提标整治,主要污染物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543-2011)排放浓度核算排放总量,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或超提标整治标准排放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开展石化、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6.巩固重点行业整治成果。对陶瓷行业等重点企业排放状况进行排名,定期向社会公布。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综合运用环境信用评价、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两法衔接等手段,巩固已完成的电厂“超洁净排放”改造,陶瓷、玻璃、铝型材、锅炉提标整治,燃煤小锅炉淘汰等整治成果;探索推行窑炉低氮燃烧技术。

7.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强化和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推动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火电、陶瓷、玻璃企业按提标改造要求实施排污许可。纳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持证单位需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控制。

1.加快交通能源结构调整。

2018年起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100%推广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车;2019年年底完成全市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汽车新能源化,2018年起,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纯电动化率达到80%以上;2018年起,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市政、通勤、物流配送以及客运港口、机场作业车辆应全部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2020年年底前新能源车占比达到90%以上。全面提速新能源私家车推广,制定和完善全方位鼓励措施,加快出台相关政策,优惠政策从购买环节延伸到使用环节。

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公交车、公共服务领域汽车新能源化任务,提前完成新能能源汽车充电、加氢基础设施配置;加快私人用车、公务出行等领域的汽车新能源化和社会停车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2.调整运输结构布局。

调整区域运输结构,推动货运物流绿色发展,减少公路货运量,增加铁路、水路货运量,加强江海联运、水铁联运。分期分批推进重点区域物流运输相关产业布局调整,2020年前,将重点区域内的物流园区、货运站场、大型批发市场物、陶瓷仓库迁出;中心城区与物流中心的对接和二次联运车辆全部改纯电动车。开展佛山港总体规划修编,2020年前,完成佛山新港码头、澜石码头的关闭;推进三水南港码头、三港码头搬迁关闭。2019年前,完成南海汽车站迁出重点区域;加快佛山鸿运汽车客运站的搬迁工作。

3.推进车用油品升级和严管油品质量。

按省的统一部署,争取2019年起,全市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Ⅵ车用汽油、柴油,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的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强化对使用非法劣质油品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非法劣质油品的流通,建立劣质油品有奖举报制度。全面摸查非法油品储存点和加油点,开展集中清理整顿,2018年对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检覆盖率达到50%,2020年达到80%。

4.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

进一步完善I/M(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提高检测机构和维修企业的检测维修水平,健全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长效机制。继续开展黑烟车电子抓拍,进一步完善各区抓拍点位前端摄像头及限行标志牌设置,提高抓拍处罚率;综合运用抽检执法和遥感监测等手段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加大黑烟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的执法力度,大力打击“客改货”的违法行为。

5.加强柴油车污染治理。

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及污染治理,加大对物流企业、客(货)运企业、批发市场、施工工地等单位出入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随机抽检力度,加大对夜间进城重型柴油车的监管。全面排查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建立情况。提升运输行业车辆排放水平,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

6.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准入政策;督促施工工地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举报奖励活动。推广使用纯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DPF治理技术应用试点工作,推进重点区域使用纯电动叉车。

7.大力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

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管理,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海事部门每年应对排放控制区内保持2%以上的单船抽检率,并进一步加强对内河、江海直达船舶的监管,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提高内河码头岸电的比例,加快岸电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新建码头、港口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码头、港口应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建成船舶靠岸后应优先使用岸电,到2018年,我市80%的集装箱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2020年,全市码头(不含危货码头)基本完成岸电设施的配备并投入使用。

(六) 强化面源综合治理。

1.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贯彻落实《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加强各类扬尘源的日常巡查和违法处罚,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六个100%”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采取约谈、停工整治、媒体曝光、诚信扣分、列入“黑名单”等综合措施。重点扬尘源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全面推行“卫星图片+无人机”巡查执法等方法,提高执法精准度及效率。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为主,政府服务为辅的运行机制;城市市政道路要实现机械化高压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全面落实城市市政道路保洁制度,全面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3.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加快推进使用符合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自2018年9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重型、中型自卸货车应符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要求。10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发现未经审批或未在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平台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电子抓拍,实施1个月的警告教育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强化渣土运输资格核准、诚信考核、执法检查等力度,组织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行动,渣土运输车必须在规定时间、规范路线上运输,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全封闭等环保措施。。

4.全面加强堆场扬尘控制。大力推广粉尘抑剂的使用,强化对工业企业及矿山煤堆、渣堆、料堆、灰堆采取抑尘措施效果的监督力度,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关闭不符合《佛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开采矿山,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5.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建立港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巡检、行政处罚和信息通报制度。

6.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

城市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大型餐饮业户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推广油烟集中处理模式。

7.禁止露天焚烧。建立区、镇(街道)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处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在人口集中地区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活动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宫观。

(七)强化污染预警应对。

1.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完成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按照《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分级管控方案》、《佛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有关内容,结合污染气象预报的结果,在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时,提前采取应急减排强化措施,通过增加洒水频次、强化巡查、引导停限产(工)等措施,全力削减各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轻度或以上污染发生的频次和程度,推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引导减少冬春期间污染物排放。引导大气重点行业优化生产计划,尽力减少冬春期间的生产负荷,同时将停炉检修时间安排在冬春期间;协调省相关部门优先安排我市电力企业在冬春期间检修。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无废气治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顿。科学安排中心城区轨道和道路施工工期,尽量减少城区严重拥堵。

(八)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环境质量管理水平。

1.继续推进“互联网+环保”体系建设。

积极探索环境管理新模式,建立涵盖水、气、土壤三要素的“互联网+生态环境”新监管机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引导更多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对环境保护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和商业模式创新,带动佛山信息与环保服务业发展。

2.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水平。

拓展佛山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增加多模式预报、卫星遥感监测、超级站监测、二次成分监测等方面的功能,形成包括预报技术支持、综合展示与预判、重污染案例分析、综合预报等方面信息化系统。开展动态排放清单系统建设,动态更新污染源信息支撑预报及预警方案情景模拟。继续强化空气监测数据研判分析。

3.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完善PM2.5来源解析工作机制和技术体系,逐步开展臭氧来源解析工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大型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等工作需要,及时开展快速动态源解析工作。完善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机制,实现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逐步建立污染物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定量快速可视化评估体系,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进展的功能,为空气质量管理、污染物减排评估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决策、考核提供支持。充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控系统,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向网格化、实时化、精准化转变,减少工作盲目性,提升工作效率。

六、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包括优化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工业源升级改造、移动源污染控制、扬尘污染控制、能力建设6项重点项目(详见附表)。

七、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将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市直部门要牵好头,结合分管领域,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出台经济激励政策,制订专项落实方案;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要开展专项执法督查行动,做到精确分析、精细管理、精准施策,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考核问责。各区、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有大气监管职责的市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作战;市环委会将严格按照佛山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有关规定,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地区和部门,启动“督办、挂牌督办、书记市长令”三级督办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

切实增加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按照规划提出的要求,制定、细化和落实具体的环保工程项目,对规划所列的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年度重点建设投资项目并落实经费保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充分发挥环保资金杠杆的撬动作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推动企业配套治理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入多元化建设投资主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四)完善法规制度。

继续完善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法规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研究,重点探索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污染控制措施,创新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围绕工业企业环保准入要求、机动车限排、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要求等方面开展研究,为我市推行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提供法规及政策依据。

(五)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环保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环保技术攻关,形成环境科研支撑体系。开展PM2.5、臭氧等污染物来源解析及传输扩散规律、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影响规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以及清洁生产、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大气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充分发挥环保专家的咨询作用,对环保专家库进行完善与动态更新。健全研究团队,为达标规划政策方案的制定、评估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建立城市空气质量定期会商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环保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引导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生活污染,引导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加强区域合作保障机制。

积极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动政策制定同步协调,实现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的整体对接。推动建立健全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互通区域内重大项目审批、执法等信息。公开跨界重点大气污染源信息、联合整治工作计划及实施进度,提高联防联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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