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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对畜禽养殖场粪便、毛皮等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亩均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牵头单位: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
四、实施节能减排工程,促进循环低碳发展
(十七)节能及循环经济工程。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和民用等领域,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等节能重点工程。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共伴生矿及尾矿、餐厨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等综合利用工程,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处理回用,积极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等专项行动,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城区设置标准化回收站,建设专业分拣中心,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参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十八)减排工程。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社会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废弃物处置、危险废弃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污染物减排要求实施一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鼓励再生水回用。实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
五、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严格监督检查
(十九)合理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全区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市)。合理确定节能减排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和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全力推动完成本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市)、本部门前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前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成绩突出的地(市)、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市)、部门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约谈制和问责制,必要时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牵头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列入我区“百家”、“千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并下达“双控”目标,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列入我区“万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并下达“双控”目标,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将“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人员培训,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加快实施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国资委等)
(二十二)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各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采取违规行为督办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
六、加强节能减排支撑能力建设,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二十三)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开展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管试点,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加强全区各级节能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和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对能耗增长过快、完成节能目标进度滞后和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滞后、减排设施运营不正常的地(市)提出预警,督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镇,提高水泥、有色金属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科学技术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
(二十五)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完善阶梯性、季节性等电价、气价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逐步建立并执行环保电价政策。鼓励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资源合理利用,促进节能降耗。推行天然气价格分类管理改革。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能源局等)
(二十六)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牵头单位: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七)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创新信贷工作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评级,完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推进绿色信贷发展,建立绿色贷款贴息制度。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和《能效信贷指引》等政策制度,严格控制环境风险较大、能耗较高的企业贷款规模和新增授信,降低绿色贷款的融资成本。积极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民间资本投资绿色金融发展产品,探索绿色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新机制。构建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组建由政府、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绿色基金。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推动发展绿色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地方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发绿色保险产品及工具。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二十八)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积极探索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培育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鼓励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培育和树立一批示范项目。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调查,探索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优化电力调度方式,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能源局、质监局)
七、倡导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二十九)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推动建立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评价认证体系,鼓励绿色产品和服务消费。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旅发委、质监局;参加单位: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
(三十)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大力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工地、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
(三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鼓励公众检举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能源资源行为,曝光违规用能和浪费现象。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在线举报平台,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总工会、团区委、妇联)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完成自治区和各地(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各地(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各地(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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