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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排查“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当地环保、工信、发改、国土、质监、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合执法,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巡查作用,对“散乱污”企业和企业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公布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实施“先停后治”分类处置。在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的基础上,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对“散乱污”企业和企业群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改造不达标的依法一律关停。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企业未达到整治标准要求、未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电力公司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安阳市安全监管局供电公司
(4)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当地发改、工信、环保、国土、质监、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职责,压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监管责任,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对于“散乱污”企业取缔整治不到位的,根据“散乱污”企业违法性质,对属地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所在地乡镇(街道)网格长和网格员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优化调整工业布局。
(1)加快建成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认真执行《安阳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方案》,对于应搬迁的162家企业(其中,工业企业32家,包装印刷27家,机动车维修喷涂企业79家,混凝土及制品企业12家,砖瓦企业1家,电力企业1家),逐个制定搬迁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选址方案、建设时间、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加快各专业园区建设,明确各行业门槛标准,在搬迁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关停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鼓励企业实施优化整合、升级改造,加快依法办理项目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备案手续进度。实行周调度、季考核制度。各专业搬迁工作组要加强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按照时序进度督促落实。2018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12家混凝土及制品企业搬迁任务;2019年6月30日前确保完成79汽车修理(喷涂)企业搬迁任务;2019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27家包装印刷企业搬迁任务;2020年底前确保全面完成其余34家企业搬迁任务。加快安彩高科搬迁步伐。同时,林州市、内黄县、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要完成铸造、腐竹、印染、铁合金等重点行业整合入园。滑县要加快永达化工厂关闭退出,2018年底厂区生产装备全部拆除。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重点项目办、市城乡规划局、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国资委
(2)严格控制市区规划区内新批新建涉气企业。从本文印发之日起,对于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发展定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公路运输企业等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用地,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评文件。对未批先建、违法生产的企业,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责令恢复原貌。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实施重点区域产业整合升级。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方案,对本辖区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简陋、环保设施不完善的铁合金、氧化锌、耐火材料、石灰、铸造、碳素、玻璃、化工、食品加工、印花、包装印刷等工业企业进行兼并整合、分类整治、升级改造。殷都区、龙安区要对市区西部布局分散、规模较小、数量较多的各类冶金辅料、破碎加工、石灰、石子石粉等企业,进行整合入园、提标改造。对于生产工艺比较先进、规模较小的,进行优化组合,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于生产设备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又不主动搬迁或转型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关停;对废气不能全收集、全净化,未按超低排放标准进行提标改造的,粉尘覆盖生产设备,厂区环境脏乱差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减少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排污单位认真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钢铁(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焦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含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企业要在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符合特别排放限值,通过环保部门核查验收。逾期不达标、未通过核查验收的企业和工段(设备),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国家、省新出台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所涉及的企业均应按照新的标准和时限要求,实施环保设施提标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扎实推进钢铁、碳素(铝用碳素)、水泥、焦化、电解铝、玻璃等24个行业大气污染超低排放改造。对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深度治理、实现超低排放的涉气企业(工段),施行绿色调度,在错峰生产和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中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对于未实现超低排放的涉气企业,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和应急管控清单,实行停产限产,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加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2018年10月底前,安钢集团制定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和废气收集处理工作方案,启动1—2台试点工程;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焦炉加罩密闭和废气收集净化处理工程。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钢铁、碳素(铝用碳素)、水泥、焦化、电解铝、玻璃等六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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