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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部分政策梳理

2018-12-12 11:17来源:齐市秸秆产业联盟关键词:生物质发电项目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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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决定精神,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二、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原标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部分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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