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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2018-12-19 09:37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保卫战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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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22.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增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降尘量和VOCs监测,2019年底前,西宁海东两市各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3.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州)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西宁海东两市入城口建设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测系统,同时将原有黄标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为“冒黑烟”车辆电子抓拍系统,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州)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24.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结合大气环境管理需求,经常性开展大气污染物成因研究,西宁海东两市要精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持续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找准主要污染因子,为科学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核心数据支撑,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为重污染天气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前期准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5.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督查。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省、市(州)、县三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突击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借助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平台,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整治违规运输和违法倾倒。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严格落实《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加大财政支出向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倾斜和支持力度,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完成。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负责)

(二)严格考核奖惩。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并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约谈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重点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三)健全激励政策。

加快相关环境制度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负责)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推动农牧区清洁能源改造进程。适时逐步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支持移动源使用清洁能源,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四)加大信息公开。

继续实行全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制度,公布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定期公布环境监管信息和超标排污的单位名录,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强化宣传教育。

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营造绿色生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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