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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全文如下: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 号)和原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第五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2.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机关(或受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随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案件调查机构补正。
第八条 适用《裁量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
1. 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或者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的;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从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轻或者较小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档次给予处罚。
2. 档次上的从重、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或者加重档次的处罚标准:环境违法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故意或者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从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重或者较大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加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提高档次给予处罚。实施环保信用级别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级别为诚信的,可以减轻一个档次处罚;信用级别为良好的,可以在裁量标准内从轻处罚;信用级别为警示的,可以在裁量标准内从重处罚;信用级别为不良的,可以加重一个档次处罚。
3.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
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4. 法定免于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适用规则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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