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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危废名录有何不同?读完行业理解更深刻!

2019-01-08 15:39来源:危废高参关键词: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排除制度发达国家危废名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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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名录制度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2016年6月1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对 2008年版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调整。

本文介绍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危险废物名录制度的基本情况,对其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为更好的理解新版危险废物名录提供参考。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危险废物名录管理体系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完善的危险废物豁免排除制度加强了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

二是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共享分类体系便于对废物的统筹管理,废物代码内容翔实,增加了名录的可操作性。

三是基于不同处理责任主体进行分类,避免了名录方式或列举方式造成的“漏分”现象。

四是根据环境风险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同时存在几点不足:一是鉴别程序繁琐,降低了危险废物处置效率;二是存在部分行业产生的废物遗漏、同类危险废物分类过细等问题;三是部分国家危险废物分类过于笼统,不利于企业对危险废物种类及属性的识别。

引言

危险废物名录制度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固体废物在其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全生命周期中,都需要依靠危险废物名录对管理对象所具有的有毒有害特性进行识别和鉴定,以确定所适用的管理制度。因此,危险废物名录制定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了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危险废物名录管理体系,通过配套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豁免排除制度、统一的分类和代码体系,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级管理,从而节约管理成本,突出管理重点,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但各国产业结构不同,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差异较大,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国家建立的危险废物分类标准、鉴别豁免程序等制度设计都要以本国实际作为出发点,并配套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撑体系。2016年6月1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对2008年版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调整。为此,本文介绍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危险废物名录制度的基本情况,对其优缺点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更好的理解新版危险废物名录提供参考。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危险废物名录概况

1.1 美国

1.1.1 美国危险废物名录

美国危险废物根据其判定方法可分为两大类,即列表危险废物和特性危险废物,其中列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特性危险废物是指利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测定,确定其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危险废物。

根据危险特性以及危险废物的来源,美国列表危险废物名录共分为四类,即F表、K表、P表和U表(见表1和表2)。

1)F表为产生于非特定源的危险废物名录,即可能产生于不同工业部门的一般危险废物,共有39种;

2)K表为产生于特定源的危险废物名录,即指产生于一种特定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危险废物,共有118种;

3)P表为具有急性毒性的纯或者具有商业等级的废弃未使用化工产品名录,共有239种;

4)U表为具有毒性以及其他危害特性如易燃性、反应性的纯或者具有商业等级的废弃未使用化工产品名录,共有486种。

经鉴别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毒性的危险废物归类为特殊危险废物,其废物代码分别为D001、D002、D003、D004~D043(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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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豁免排除机制

在列表危险废物基础上,美国建立了系统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以及根据鉴别结果而形成的列表调整机制和豁免机制。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为:判别是否是固体废物,判断是否是豁免的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判断是否是列表危险废物或者特性危险废物,判断是否可以从列表中删除。美国环保局(EPA)制定了“混合”(Mixture)、“衍生”(Derived)原则以及“包含”原则(Contain-in policy),使得危险组分含量较低的某些危险废物可以得到豁免,使得危险废物管理体系更具有弹性和适应性。美国危险废物的豁免排除包括类别排除(Exclusion)、小量生产者有条件豁免(CESQG)、低风险豁免、混合衍生条件下的豁免和产生源个体豁免。

(1)类别排除

固体废物定义中的排除:RCRA Subtitle C规定,不属于固体废物自动排除在危险废物管理之外,如生活污水、放射性废物、开采产生且滞留在现场的采矿废物等。危险废物定义排除:40 CFR 261.4 (b)中规定的固体废物也被排除在RCRA法令之外,主要包括:有些废物虽是危险废物,但它们的风险比较小;一般性废物,来源分散、产生量小、分别计量难,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不现实;在其他法规中已经得到足够的控制,如家庭源危险废物、用含砷防腐剂处理的木材废物、石棉废物等。

(2)小量生产者有条件豁免

有条件豁免小量生产者指的是每月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0千克且急性危险废物不超过1千克,同时任何时候累积的危险废物量少于1000千克,急性危险废物量小于1千克的工厂或设施。1986年颁布的40 CFR Part 261.5中,对有条件豁免小量生产者,其危险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过程可以不必完全遵循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唯一要求的是必须送至地方批准的设施中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

(3)低风险豁免

除了对符合排除条件的危险废物直接进行类别排除,对数目庞大、难以进行管理而危险性却不高的小量生产者进行有条件豁免之外,EPA认为,对于其他废物进行统一管理仍然不合理,因为部分危险废物进行简单处理之后,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的威胁将大大降低。美国1995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法规》(HWIR),为低风险危险废物的鉴别提供了法律依据。

(4)混合和衍生条件下的豁免

RCRA对列表危险废物和特性危险废物采用不同的混合和衍生原则。由于较难判断列表危险废物的混合物和处理产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性,RCRA对列表危险废物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混合原则和衍生原则。而特性危险废物的混合和衍生原则相对简单,只要求混合物或处理后的残渣满足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要求,就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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