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邢台市,下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工业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防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工业企业,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业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社会更多的参与工业企业大气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工业企业大气污染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进行回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邢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第十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一条邢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并对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并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河北省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建筑陶瓷、化工等工业项目。
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建筑陶瓷、化工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周边的上述重点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等方式,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差别气价、惩罚性电价等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对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应当达到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产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净化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分成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使其达到国家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工业废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贮存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工业企业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工业企业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清扫或者洒水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钢铁、石油、有色金属、电力、焦化、建材、冶金、化工等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脱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条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业生产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生产活动。
工业企业应当就使用含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鼓励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无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焦化、医药、化工等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采取先进技术,加强对管道、设备的泄漏检测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并对管道、设备及时修复。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在不影响油品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焦化、医药、化工等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二条生产、使用、存储、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定期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防范环境风险。
在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责令有关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二)责令有关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施工和错峰运输;
(三)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其他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及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等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等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一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或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五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密闭储存或以车辆密闭方式运输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邢台市,下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工业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防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工业企业,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业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社会更多的参与工业企业大气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工业企业大气污染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进行回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邢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第十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一条邢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并对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并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河北省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建筑陶瓷、化工等工业项目。
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建筑陶瓷、化工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周边的上述重点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等方式,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差别气价、惩罚性电价等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对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应当达到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产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净化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分成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使其达到国家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工业废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贮存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工业企业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工业企业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清扫或者洒水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钢铁、石油、有色金属、电力、焦化、建材、冶金、化工等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脱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条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业生产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生产活动。
工业企业应当就使用含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鼓励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无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焦化、医药、化工等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采取先进技术,加强对管道、设备的泄漏检测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并对管道、设备及时修复。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在不影响油品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焦化、医药、化工等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二条生产、使用、存储、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定期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防范环境风险。
在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责令有关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二)责令有关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施工和错峰运输;
(三)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其他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及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等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等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一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或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五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密闭储存或以车辆密闭方式运输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鹤岗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八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位。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鹤岗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华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华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要求,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在原《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10月31日印发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政字〔2019〕22号)同时废止新版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及《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的相关要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工地名单,详情如下:关于南通市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工地名单的公示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污染天
为完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30日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9家企业绩效级别的通知,调整河北冠能分离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绩效级别。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9家企业绩效级别的通知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临沂市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评估结果的公示,2023年度临沂市3家达到绩效引领性指标水平关于临沂市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评估结果的公示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工作的通知》,依据
近日,河北建投邢台钒锂结合储能电站项目开展可研评审。河北建投集团投资发展部、运营管理部,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经研院,建投能源投资发展部、工程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河北建投塞罕绿能公司,兴泰发电公司,建投电科公司,能科院,建投储能公司相关专家参加评审。会上,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研汇报
2月27日,我区举行中船风电氢能制储运用及储能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开工仪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传记,市政协副主席吕亚茹出席开工仪式,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商黎英致辞并宣布项目开工,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罗向政主持仪式,中船科技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中船风电总经理郑
为推进重点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强力推进重点时段空气质量污染防治,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一线进行监督帮扶,查处一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9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典型案例。威县康沃新
12月22日,邢台市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邢台市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撑我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指标。到2030年,掌握更多可应用
12月14日,河北邢台市新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河北华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21817701.16元。邢台市新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项目名称:邢台市新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招标项目编号:ZHZB231121.中标候选人名单2.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3.中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能源统计业务水平,10月27日,邢台市统计局举办全市能源统计业务培训班,对能源统计月报、季报和半年报报表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对报表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细致讲解,对企业电子台账能源账页的填报进行培训和再部署。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朱青云出席会议并讲话。本次培训还邀请钢铁、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公布13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减排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转变工作作风,优化企业服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依法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9月19日,邢台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邢台市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结构持续优化,用能效率持续提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5万吨标准煤以内,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邢台市信都区城区村庄及连接路等环卫服务二标段中标结果公示,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11461401元/年的报价,中标该项目,服务期3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一、项目编号:HBDH-ZB202306006二、项目名称:信都区城区村庄及连接路等环卫服务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邢台环境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2023年7月24日,河北邢台市信都区城区村庄及连接路等环卫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分为2个分包,1标段:李村镇、张宽街道环卫服务;2标段:南大郭镇、钢铁街道等环卫服务。项目预算金额71938451.4元,服务期3年,计划于8月16日开标。本项目需要配备的各种作业车辆必须全部为清洁能源车辆。
7月5日获悉,近期,雄安、邢台、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站主变压器扩建工程分别获得河北省、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3座特高压站本期各扩建2组300万千伏安主变压器。目前,3座特高压站扩建工程已申请纳入2023年河北省、天津市重点前期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正在加速推进。雄安、邢台特高压站扩建工程建成后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