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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涉及环评报告评分细则等内容

2019-02-12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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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定期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在季度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生变化的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国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系统,实行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厅通报表扬A级环评机构,可将其列入该年度季度抽查免检名单。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D级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报批评并约谈机构负责人;

(二)当年度列入每次季度抽查必检名单;

(三)每次季度抽查至少8份环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E级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报批评并约谈机构负责人;

(二)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列入每次季度抽查必检名单;

(三)每次季度抽查至少15份环评报告。

(四)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内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2次的,省生态环境厅可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6个月。发现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3次及以上的,省生态环境厅可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1次或不符合时效要求2次的项目负责人,移出《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1年;连续2年内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或不符合时效要求3次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移出《专家库》5年。生态环境部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限期整改要求在相应期限内移出《专家库》。移出《专家库》期间,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在环评文件审批中邀请其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限期整改期间,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被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报告审批申请,不再受理被限期整改的项目负责人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环评报告审批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7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函〔2011〕11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11〕17号)、《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14〕5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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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环评报告质量不合格情形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污染源强分析明显不合理,污染物“三本账”明显错误的;污染治理措施明显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生态修复与恢复对策措施明显不合理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现状情况分析不准确或引用监测数据错误,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提出有效“以新带老”防治措施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符合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法定规划,不符合建设项目所依托的区域或流域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主要环境敏感点遗漏;主要污染因子选用错误或缺失,生态影响因子筛选及分析不足以反映项目行业特征和当地环境特征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环评报告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选用评价标准错误、选取的评价范围明显不足、确定的评价等级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环境现状监测调查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出现重大错误不足以支持环评结论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环评报告提出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减缓生态破坏的;环评报告未按规范编制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未提出合理有效、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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