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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条例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对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收集运输交付点。
条例区分单位、住宅区、公共场所确定了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生活垃圾源头管理,规范分类投放行为。单位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负责,农村居民点由村委会负责,公共场所由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根据条例的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比如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在生活垃圾的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容器;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容器。条例还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的需要,增设专门的废纸张、废金属、旧衣物、废电池等收集容器。二是将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收集运输交付点。三是对分类投放进行指导。
问:条例在促进源头减量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条例在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领域规定了促进源头减量的措施,包括清洁生产、产品包装减量、快递包装物减量、湿垃圾减量、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
条例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操作性和引领性”相结合的思路,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一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比如,倡导快递企业和寄件人、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减少快递包装废弃物;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设备和设施。另一方面,条例限制一次性用品的过度使用,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相关部门对此将开展检查考核;规定餐饮企业和外卖服务企业参与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的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目前,市绿化市容局正会同邮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分别制定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餐饮业和旅馆业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目录,与条例同步实施。
问:如何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答:条例规定收运单位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置。条例还设置了“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的监督机制,收运、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绝接收。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现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相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落实社会监督,建立混装混运的监督举报平台,在社区公示监举报电话,组织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对驳运、收集、运输开展第三方检查。二是严格行业监督,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和评议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条例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的资源回收利用有哪些举措?
答:条例规定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完善本市可回收物的回收体系,推进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采用“互联网+回收”等方式增强回收的便捷性。本市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湿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公共绿地、公益林。
回收服务点是在居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提供可回收物收集、存储等服务的场所,可以单独设置,也可在垃圾厢房基础上改建。为提高回收服务的便捷性,有关部门将持续推进“互联网+回收”模式,市民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向回收企业预约回收服务。市绿化市容等部门计划于2019年底累计建成8000个可回收物服务点,170座中转站和10个区级集散场。
本市每日分出湿垃圾量约4500吨,湿垃圾通过资源化利用,每吨可生产出约0.3吨的有机介质土。相关部门正积极推动湿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的土壤改良,并探索研究用于农业生产的可行性。
到2020年底,本市可回收物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5%,湿垃圾处理量达到7000吨/日。
问:如何开展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基层组织如何参与分类管理工作?
答:条例第七章构建了广泛的社会动员体系,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建立健全基层治理机制,发动社会参与、行业参与、市场参与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情况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氛围,2019年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分级分类开展条例培训,培养1支条例宣讲队,组织2次全市性的培训,成立10支志愿者队伍,举办100场宣传活动,覆盖约5800个居(村)委。二是开展条例宣传“五个一”工程:树立一批垃圾分类先进典型,推出一套垃圾分类宣传片,开展一系列“垃圾去哪儿”主题教育活动,建设一批垃圾分类科普基地,创建一批垃圾分类示范街镇。三是开展垃圾分类社会动员。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垃圾立法宣传“进社区、进村宅、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园”系列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志愿者服务,普及垃圾分类及立法知识。居民区、村党组织应发挥基层治理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开展社区动员,提升源头分类实效。有关部门还将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开通“混装混运”监督举报平台,进一步规范分类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标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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