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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09: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垃圾焚烧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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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活垃圾堆肥厂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

4.2 接收及贮存系统

4.2.1 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及除尘除臭、地面冲洗和污水导排设施。

4.2.2 储料坑、处理设备、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应封闭,并设置通风除臭和防爆设施,且应进行防渗处理。

4.2.3 生活垃圾卸料场地和场区道路表层应采用沥青路面材料、水泥混凝土或等效材料,并应定期进行清理。

4.3 预处理系统

4.3.1 堆肥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应包括破袋、分选和破碎处理设备,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与 设计能力和工艺要求相协调。

4.3.2 预处理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并应加密封罩;易损部件应易于拆卸和更换,预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应具有一定的调节范围。

4.3.3 预处理设备应设有专门的渗沥液收集装置,并应具有自清洁功能。设备四周应留有维修需要的空间或通道。

4.3.4 预处理设备应进行局部封闭,并应设置集气罩和除臭系统。

4.3.5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4.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

4.4 堆肥系统

4.4.1 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应优先比较确定物料运动和堆肥通风方式,再相应选择反应器的类型。

4.4.2 主发酵的堆层温度控制及发酵时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d。

2 设计主发酵时间不应小于5d。

4.4.3 主发酵通风设备和堆层高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

2 主发酵堆层各点的氧浓度应大于5%。

4.4.4 主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于10%的富余容量;

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3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4.4.5 主发酵的运行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与最大耗氧速率相比应下降90%并趋于稳定;

2 主发酵产物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4.4.6 次级发酵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次级发酵在室内车间进行时,车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 当次级发酵露天进行时,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导排和收集措施,收集的发酵区内雨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4.4.7 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

2 种子发芽指数不应小于60%。

4.5 肥料利用系统

4.5.1 堆肥产品农用时,其质量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4.6 残渣处理系统

4.6.1 生活垃圾堆肥厂各工段分选出的残渣应按物质类别分别存放。

4.6.2 生活垃圾堆肥厂残渣经预处理后,最终应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5.1 一般规定

5.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小于8m3/m2。

5.1.2 填埋场主体工程应配置: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等。

5.2 地基处理与围隔堤工程

5.2.1 垃圾填埋场的场底和四周边坡必须满足整体及局部稳定性。

5.2.2 填埋场库区垃圾堆体必须确保边坡稳定。

5.2.3 填埋区场底坡度较大时,应在下游建设垃圾坝,垃圾坝应能有效防止垃圾向下游的滑动,保证垃圾填埋堆体的长期稳定。

5.3 防渗系统

5.3.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

5.3.2 填埋场防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有效地阻止渗沥液透过,以保护地下水不受污染;

2 应覆盖垃圾填埋场场底和四周边坡,形成完整的、有效的防渗屏障;

3 防渗材料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搭接宽度和焊接质量满足要求,必须按照要求对焊缝实施现场检验。

5.4 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

5.4.1 当填埋区地下水水位高于防渗层下1m时,或地下水对场底和边坡基础层稳定性产生影响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地下水导排系统。

5.4.2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5.4.3 填埋场应根据地形设置截洪坝、截洪沟以、跌水、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设施。

5.5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

5.5.1 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

5.5.2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系统和采取有效的渗沥液处理措施,严防渗沥液污染环境。垃圾填埋场场底必须设置纵、横向坡度,保证渗沥液顺利导排,降低防渗层上的渗沥液水头。

5.5.3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导排汇集于垃圾填埋场场底和边坡防渗层以上的垃圾渗沥液;

2 应具有防淤堵能力;

3 不应对防渗层造成破坏。

5.6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5.6.1 填埋场运行期间和封场后,必须监测垃圾堆体主水位并控制其在警戒水位之下。

5.6.2 填埋场封场设施运行期间,全场应严禁烟火,并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7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

5.7.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5.7.2 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填埋气体火炬系统应具有点火、熄火保护功能,火炬的进气管路上应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

5.7.3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随着垃圾填埋范围和高度的增加而及时增设,确保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作用范围覆盖全部填埋垃圾,并应避免填埋作业设备损坏气体导排设施,保持填埋气体导排设施的有效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填埋气体导排井内水位过高需要排水时,排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2 填埋场区(填埋库区)上方甲烷气体浓度必须小于5%,临近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导排收集甲烷气体。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3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应保持全部填埋气体导排处理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5.7.4 填埋气体收集与利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

2 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

3 在使用仪器仪表时,必须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严禁徒手接触仪器仪表;

4 清理机电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气设备与润滑部位;

5 维修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电力线路;维修人员严禁穿戴化纤类工作服,在密闭室内严禁携带通信设备;

6 导气井井口氧气浓度超过2%时,应减少阀门开度。当查明存在进氧点时,应视情况关闭导气井阀门直至进氧故障排除;

7 风机启动前,风机正压管段所有管道和设备必须进行氮气冲扫;风机和变频器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风机运行时,严禁全部关闭出口阀,操作人员不得贴近风机旋转部件;满载时,禁止突然停机;

8 预处理系统启动前必须进行氮气冲扫;

9 机油液面超过允许位置时,严禁启动发动机;

10 严禁采用密封添加剂阻止冷却系统泄漏;

11 火炬维护检修时,人员不得在火炬内壁温度高于50℃的情况下进入,且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12 升压系统内严禁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梯子;

13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1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16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

5.7.5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5.8 配套设施

5.8.1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5.8.2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5.9 填埋作业

5.9.1 填埋场严禁接纳未经处理的危险物。

5.9.2 填埋场应采取综合防臭除臭措施,有效防止臭味对周边的影响。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应穿戴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并应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

5.9.3 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垃圾填埋场周围地下水、地表水、大气、排放污水、场界噪声、苍蝇密度等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本底监测和运行情况的检测。

5.9.4 填埋场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示。

5.9.5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不得裸露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5.9.6 单元层垃圾填埋完成后,应保持雨污分流设施完好。

5.9.7 填埋场区(填埋库区)及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填埋场场区内的封闭、半封闭场所,必须保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正常运行。

6 餐厨垃圾处理厂

6.1 一般规定

6.1.1 餐厨垃圾处理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系统、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6.2 接收及贮存系统

6.2.1 餐厨垃圾卸料间应封闭。

6.2.2 卸料间受料槽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设计风量应满足卸料时控制臭味外逸的需要,卸料间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6.2.3 餐厨垃圾卸料间应设置地面和设备冲洗设施及冲洗水排放系统。

6.3 预处理系统

6.3.1 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6.3.2 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6.3.3 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5%,并对不可降解杂物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6.3.4 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并应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

6.3.5 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控制盐分措施。

6.3.6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6.3.7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

6.4 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6.4.1 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并应混合均匀。

6.4.2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4.3 厌氧消化系统应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6.4.4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2 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3 厌氧消化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4 应有检修孔和观察窗;

5 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6.4.5 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6.4.6 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

6.4.7 制备生化腐殖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厨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时,应加入腐殖酸转化剂和碳源凋整材,控制C/N比;

2 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允许使用的菌种,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

3 发酵完成后,应将物料中大于5mm的杂物筛除。

6.4.8 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应确保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霉变。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的餐厨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

6.4.9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

6.4.10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

6.4.11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和生成有毒物质。

6.4.12 生产工艺中任何接触物料的设备,在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的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6.4.13 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6.5 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

6.5.1 湿式气柜、膜式气柜、带储气柜的厌氧消化反应器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1的规定。

6.5.2 干式气柜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6.5.1的规定增加25%。

6.5.3 餐厨垃圾好氧堆肥成品农用时,质量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6.5.4 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6.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6.6.1 餐厨垃圾处理厂残渣与沼渣应经预处理后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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