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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住建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加强城乡市容环卫管理,在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权益、保护环境、集约利用资源,有效发挥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基本功能,实现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制定本规范。
1.0.2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市容环卫的清洁维护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服务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本规范是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等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市容环卫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的措施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当符合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功能和性能时,应可以采用。
1.0.5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城乡市容环卫设施布局时应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的影响,并有利于污染控制和市容环卫作业。
2.0.2城乡市容环卫设施设备配置中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功能。
2.0.3建筑垃圾、农业废物、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2.0.4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规模应按照该地区的垃圾量、垃圾收集点至处理设施的运距、处理设施布局等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服务范围、收运能力应与生活垃圾量相匹配;收运设备应与相应的收运处理设施接口相匹配。
2.0.5收集站、转运站、环卫停车场等环卫设施应具备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2.0.6市容环卫设施的防洪、抗震等级应不低于所在区域设防的相应等级。
2.0.7环卫设施设备应有标识。重要的环卫设施设备及存在危险的设施设备部件、运行维护场所等应有规范、清晰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标识。
2.0.8替代环卫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环卫设施。
2.0.9城市应配置足够的环卫车辆设备,并应配有专用停放场所。
2.0.10 市容市貌应保持整洁、有序。
3 清扫保洁
3.0.1城镇和村庄必须建立清扫保洁系统,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3.0.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应划定清扫保洁等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应按表3.0.2的规定执行。
表3.0.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注:1、城市高架、立交桥道路的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道路的保洁等级相同。
2、城市人行天桥桥面保洁等级应与一级道路保洁等级相同。
3、城市人行地下通道的地面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道路保洁等级相同。
4、城市隧道进出口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路段的保洁等级相同。
3.0.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包括清洗/洒水、清扫、保洁等,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道路大城市、特大城市清洗/洒水每日不少于1次,年降雨量500mm以上的其他城市每周不少于2次;机械清扫每日不少于1次;废物箱清洗每日不少于1次、清掏每日不少于2次;人工保洁时间不得低于12h。
2二级道路大城市、特大城市清洗/洒水每周不少于2次,年降雨量500mm以上的其他城市每周不少于1次;机械清扫每日不少于1次;废物箱清洗每周不少于2次、清掏每日不少于2次;人工保洁时间不得低于12h。
3三级道路大城市、特大城市清洗/洒水每周不少于1次,清扫每日不少于1次,废物箱清洗每周不少于1次、清掏每日不少于1次,人工保洁时间不得低于8h;其他城市按实际情况定。
4清洗/洒水作业必须按照不同季节调整作业模式,当气温≥30℃时,清洗/洒水作业应增加作业频次;当气温低于4℃、台风暴雨、大雪等不适宜清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清洗/洒水作业,道路清扫采用不喷水作业方式。
3.0.4镇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镇区道路应每日至少清扫1次并定时保洁。
2每班清扫作业须清除废物箱内及收集点处垃圾,并定时对废物箱及收集点进行清洁。
3普扫时应对人行道、车行道及周边绿化、树穴及周边、下水井口等进行全面清扫,须与门前责任区无缝对接。
3.0.5村庄清扫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村村庄保洁员应每村至少1人。
2村级道路应按垃圾清运频次确定其清扫频次,但每周应至少清扫保洁1次。
3养殖圈、户厕或公厕应由各农户或村庄保洁员定期清掏,未设收集或储存坑的厕所其后部位的暴露部分宜及时用泥土将粪便掩埋,粪便不得裸露在外。
3.0.6道路清扫保洁过程中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化清扫车机扫时禁止吸口不落地空跑;车速不应超过8km/h;车辆应沿两侧侧石平行作业。
2机械化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应超过15 km/h。
3道路冲洗喷水设备的水压不得小于300kPa。
4日间机械清扫保洁维护时间应避开城镇道路交通高峰时间。
3.0.7机械化清扫保洁车辆应根据清扫保洁作业模式选定,清扫保洁车辆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水域保洁应做到安全、环保、文明和高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捞清除的漂浮废弃物应纳入当地垃圾收运系统。
2在台风、雷暴雨、洪水、大雾、寒潮、高温等灾害性气候以及大潮汛期间,应暂停作业。
3发现有淹病死动物并有疑似染疫或疑似危险物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0.9当水面打捞的垃圾通过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时,水域垃圾上岸点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
3.0.10当水域保洁需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时,应按河道分段设置,至少每16km河道长度设置一座。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所需的岸线和陆上用地。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应小于50m。
3.0.11除雪作业应根据道路的重要程度、交通流量、地理位置确定作业程序,并应根据降雪量、环境温度和路面条件选择专用除雪设备。
3.0.12除雪设备应根据除雪作业的总面积、除雪设备的作业能力、限定的完成时间、有效作业时间等确定,除雪设备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13融雪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环境温度、积雪选择融雪剂的种类,并严格控制融雪剂的施撒(洒)量;降雪量不大于1cm/次时,施撒(洒)量不得大于10g/m2。
2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严禁使用氯盐类融雪剂。
3使用融雪剂的区域应将绿地、绿化带等隔离。
4 公共厕所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配套公共厕所,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4.1.2铺设污水管网的城镇应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并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补充;无排水管网的村庄及景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就地无害化处理或打包外运处理。
4.1.3城市公厕设置密度应按人流密度情况确定,并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公共厕所设置密度指标
4.1.4镇区、有公共活动区域的村庄至少设置1座公共厕所。
4.1.5在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旅游景区(点)、城市广场、商场等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在其他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R——女厕位数与男厕位数的比值;
W——女性如厕测算人数;
M——男性如厕测算人数。
4.1.6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4.1.7公共厕所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
4.1.8无障碍厕间和第三卫生间应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必须设置扶手。
4.2固定式公共厕所
4.2.1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设置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
4.2.2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设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
4.2.3固定式公共厕所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4.2.3规定:
表4.2.3 固定式公共厕所类别及要求
4.2.3固定式公共厕所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4.2.3规定:
表4.2.3 固定式公共厕所类别及要求
6.1.6垃圾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工艺合理、布置紧凑、交通顺畅,便于转运作业;并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站区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并应设置围墙。
6.1.7大型垃圾转运站应将人、车辆出入口分开设置。
6.1.8垃圾转运站站内布置应能够保障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6.1.9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运行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大气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点不应少于4个;站内污水排水口处设排水取样点,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
6.2 主体设施设备
6.2.1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垃圾转运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物流转移应顺畅。
2 垃圾应减少裸露时间。
3 应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降低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
6.2.2垃圾中转作业单元的数量应根据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转运量综合确定,备用系数不低于20%;除V类小型转运站以外,垃圾转运站的中转作业单元数不应小于2个。只有1个转运单元的小型转运站应具有该转运单元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6.2.3垃圾转运站机械设备的工作能力应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规模相匹配,备用系数不应低于20%。
6.2.4垃圾转运站应配备压缩设备,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6.2.5垃圾转运站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应露天建设垃圾转运站;
2转运站卸料、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转要求;
3转运车间空间与面积均应满足车辆倾卸作业要求;
4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6.3 配套设施设备
6.3.1垃圾转运站相应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及电话/对讲系统等现场控制系统。
2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运输车辆进站处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应设置进站垃圾运输车停车抽样检查区。
3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洗车装置,小型转运站应配备小型车辆及容器的冲洗设备。
4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转运车辆停车场地。
5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6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7 应采取可靠措施(如设置风罩、栅网、风管等)控制二次污染。
6.3.2垃圾转运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应雨污分流。
2 站内应场地平整,不滞留渍水;并应设置污水导排沟(管)。
3 应设置积污坑或沉沙井等设施,以收集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积污坑或沉沙井的形式和容量应与相关工艺要求相匹配。
4 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或排放措施。
6.3.3 转运车间地面和内墙面1.5m以下应做防腐处理,且应便于清洗。
6.3.4电源开关及插座应设置在离地面1.5m以上,电源开关及插座应防水。
6.3.5垃圾转运站站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 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大型垃圾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当加大。路面宜采用混凝土。
3 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6.3.6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配备备用发电机。
6.3.7垃圾转运车应与垃圾转运集装箱相匹配,应满足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及后续处理设施与卸料场地要求。转运站运输车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3.8垃圾转运集装箱应保证装卸料顺畅,关闭严实、密封可靠;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垃圾转运集装箱的数量应满足垃圾运转要求,且备用系数不应低于20%。
6.3.9垃圾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垃圾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转运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设置消毒、杀虫设施及装置。
2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独立抽排风/除臭系统。
3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中转作业过程中垃圾不得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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