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海南三亚印发《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如下:
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界定】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挖掘与养护、绿化工程、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五)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监管机制】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环保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二章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管职能分工】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堆场、露天仓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道路挖掘施工、城区绿化、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装载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管养道路施工、港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信息。
第九条【扬尘污染的信息披露】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建立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构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条【扬尘污染的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条【污染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 违反本办法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市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市场准入、信贷服务相关联,实行跨部门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科研及成果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举报与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依托本市市民服务热线电话、网络平台、信访等渠道建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平台。受理举报后,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扬尘污染视频资料、照片等违法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参照《三亚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在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并监督落实;
(四)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在车辆出入口和污染源重点部位规范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至市扬尘监管系统接受监管;
(二)在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市县重点工程和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地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城市区域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市建成区以及通往机场的主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五)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六)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七)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八)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清洁;
(九)施工区域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或网、膜覆盖等遮盖措施;
(十)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降尘处理;
(十一)气象预报达到六级以上大风且无降水天气、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三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十二)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方案中应包括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公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 拆除施工现场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主要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拆除工地围档要求】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四周应连续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地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实施封闭拆除。
第二十条【防尘降尘措施】 拆除施工必须全程采取湿法作业,以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拆除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平台,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防尘降尘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无尘、低尘爆破方法。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防尘降尘措施】 房屋拆除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并做到及时清运。
清运垃圾、渣土应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自行清运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
第二十三条【拆除完毕后扬尘污染防治】 拆除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30日内不能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当采取覆盖、硬化或绿化措施控制扬尘产生。
第二十四条【大风或污染天气特殊要求】 气象预报达到六级以上大风且无降水天气、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三级以上时,严禁进行任何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二十五条【其它要求】 拆除施工单位除遵守本节规定以外,还应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道路交通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道路施工】 道路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四)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五)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六)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二十七条【渣土车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运输渣土、土方、垃圾、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运输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二)装卸应当采取密闭、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三)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干净,禁止带泥上路;
(四)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五)运输的渣土、土方、垃圾、砂石、灰浆等应当卸载在指定的场所,不得偷倒乱倒。
第四节 城市绿化工程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二)气象部门发布六级大风预警且没有降水天气、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三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或迁移绿化植被后在24小时内不补植的,对裸露土地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保洁】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采用低尘、降尘、抑尘的作业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降尘措施;
(二)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
(四)在道路上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的,应当使用容器装载污泥,并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完工后应当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广场、公园、停车场、机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参照本条规定,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裸露土地】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土地进行覆盖;超过一个月不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成区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五节 其它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堆场、露天仓库、港口】 堆场、露天仓库、港口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临时性的废弃物堆,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废弃物堆,砌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四周种植植物;
(六)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的场地和设施。
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场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改造。
第三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集中执法条款】 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
(二)未在施工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
(三)未在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监理合同做好扬尘防治的监理工作的,或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在施工工地未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未实时上传至市扬尘监管系统的;
(二)未在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或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混凝土的;
(五)未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抛掷、扬撒散装物料的;
(六)采用干法方式切割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
(七)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八)未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或未对裸露地面采取临时绿化、覆盖等遮盖措施的;
(九)未对施工区域易产生扬尘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冲洗等方式进行降尘处理的;
(十)气象预报达到六级以上大风且无降水天气、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三级以上时,仍进行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拆除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拆除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
(二)施工现场未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主要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投诉电话等信息的;
(三)拆除工地围档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
(四)拆除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的;
(五)拆除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的;
(六)爆破作业未采取内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七)房屋拆除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未按规定堆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道路施工法律责任】 从事道路管线施工,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职责分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
(三)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的;
(四)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沟槽,未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的;
(五)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未进行洒水降尘的;
(六)不能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第三十九条【渣土车法律责任】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运输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沿途泄漏、遗撒物料的;
(二)装卸未采取密闭、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的;
(三)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的;
(四)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的;
(五)运输的渣土、土方、垃圾、砂石、灰浆等未卸载在指定的场所,偷倒乱倒的。
第四十条【城市园林绿化法律责任】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作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或未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的;
(二)气象部门发布六级大风预警且没有降水天气、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三级以上时,仍实施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的;
(三)不能及时清运的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四)栽植行道树或迁移绿化植被后24小时内不栽植、补植的,对裸露土地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五)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未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的。
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保洁的法律责任】 从事城市道路保洁作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主干道路未实行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的;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未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的;
(三)在道路上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污泥未当日清运的。
第四十二条【裸露土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和其他城镇裸露土地,未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或裸露土地责任人未采取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堆场、露天仓库、港口的法律责任】 堆场、露天仓库、港口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监管职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的;
(二)未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或未配备喷淋等抑尘设备的;
(三)频繁装卸作业未在密闭车间进行,或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的;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未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五)临时性的废弃物堆,未设置围挡、防尘网的;
(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未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的;
(七)在出口处未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的场地、设施的。
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四十五条【按日计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建筑施工、拆除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民事责任】 因扬尘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扬尘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从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到写进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零碳园区”已从概念走向现实。近年来,四川省积极探索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路径。3月3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
在无锡市委、市政府的科学决策部署和市市政集团的坚强领导下,继北尖公园净水厂投运后,目前江苏省内最大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历经两年半的紧张施工,已成功通水试运行。该项目被列入今年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位于新吴区运河西路和吴都路交叉处,主要服务于滨湖区山水城、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6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伊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规划(2025-2030年)》。文件明确,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新能源综合利用。逐步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完成自治区、伊犁州下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印发的原预案同时废止。和原预案相比,修订后的预案优化了应急响应规则,将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和二氧化硫浓度为预警分级指标统一为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其中,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详情如下: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国家能源集团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日前,河南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建(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水泥、焦化企业按要求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5月15日,宁夏同心县印发《同心县2025年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到,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集群上下游协同发展,重点培育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业,引进产业链“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形成具有较强内生动力和协作配套紧密的产业集群。加快中环低碳、迈格电机、科力远储能电站等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年内
近日,美丽北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北仑区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强化煤炭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宁波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重点削减非电力行业用煤。深入实施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对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全区原则上
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第一批辅机设备及相关工程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CL-ZB-SZXXFD-WZ-2025-003/JSTCC2500313959一、招标条件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第一批辅机设备及相关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苏州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日前,财政部集中下达多项2025年环境治理相关资金预算,包括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107亿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136亿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13.2亿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254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预算50亿。具体如下:(1)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开放源扬尘采样技术规范》等4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颗粒
7月8日,中信泰富特钢炼铁厂热风炉脱硝深度治理EPC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炼铁厂热风炉脱硝深度治理EPC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TJGG-2025-GK0004)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一、招标条件本炼铁厂热风炉脱硝深度治理EPC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私有资金:1025万元,招标
7月4日,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信扬电三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脱硫装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信扬电三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脱硫装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日期:2025.7.4招标编号:JYZX2025009一、招标条件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
7月4日,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信扬电三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湿式电除尘器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信扬电三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湿式电除尘器EPC总承包招标公告日期:2025.7.4招标编号:JYZX2025010一、招标条件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
7月2日,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4600t/d熟料线超低排放改造布袋收尘器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甘河水泥厂4600t/d熟料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主要改造内容窑头、窑尾和煤粉制备系统布袋收尘器改造,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由供货单位设计布袋、供货并负责安装。本项目最高投标
7月2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对省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第525号建议的答复。答复文件指出,严控“两高”行业,针对钢铁、电解铝、煤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全面推广智能电表联网监测,通过“河南省智慧环保用电监管平台”实时分析生产负荷与治污设施运行数据,对异常用电行为(如治污设施未同步运行)自动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我厅批准立项,广西环保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
7月2日,湘投能源岳州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工程烟气脱硫及脱硫废水零排放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发布。该项目招标单位为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估算约842362万元。工程拟建设2套完整的脱硫效率不低于99.5%的烟气脱硫(石灰石—石膏法)系统及2套脱硫废水零排放工程。发电锅炉烟气治理
7月9日,国新办“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宣布,我国已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这一突破的背后,是我国电力资源配置格局的历史性重塑。回望来时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构想历经二十余载接续探索。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提出稳步构建布局合理、品质升级、技术先进的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7年底,力争全国范围内大功率充电设施超过10万台,服务品质和技术应用实现迭代升级。南方电网公司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
据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不完全统计,2025年1-6月共有28个省区市核准了583个风电项目,规模高达76654.01MW。根据项目类型看,其中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389个,总容量51018.31MW;陆上分散式风电项目124个,总容量3292.2MW;海上风电项目6个,总容量3104MW;一体化项目64个,总容量19239.5MW。*注:贵州省为1-4
7月4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7月7日-7月11日)。政策篇重磅!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下发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2025年、2026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2025年5月份的装机数据公布,单月92GW的装机、同比暴涨388%,1-5月累计装机量已逼近200GW大关,相当于2023年全年装机量的70%,远超市场预期。值得关注的是,在此前光伏全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的背景下,光伏电站EPC工程总承包价格也呈现同步下降态势。这种“量增价减”的组合,一方面源于产业链成本端的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7月9日,南水北调海西都兰400MW风电项目举行开工仪式。南水北调海西都兰400MW风电项目是中国南水北调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成立后投资的首个新能源项目,项目的开工建设,既是南水北调集团参与都兰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动体现,也是都兰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速经济效能转化的实践载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0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存量项目:项目范围: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即项目批准备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网,下同)的新能源项目。电量规模:2023年以前投产的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纳入机制电量;2023年投产
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低碳岛建设方案》。《方案》明确,2030年前,全省实现碳达峰,经济社会发展向低碳方向快速迈进。2045年前,全面建成低碳岛,全省二氧化碳年排放量比峰值期下降70%,建成零碳、高效、智慧、韧性、安全的新型能源系统。2060年前,全省实现碳中和。重点任务方面,《方案
7月8日,配备有20支超充枪、100支快充枪的贵阳泉湖公园光储液冷超充示范站投运,这也是贵州省首座“光储充放一体”全液冷超充站。“这是我们与生态合作伙伴共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综合示范站,最快‘一秒一公里’的充电技术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多场景应用和多元综合服务更是代表未来充电场站建设方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南低碳岛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2030年前,全省实现碳达峰,经济社会发展向低碳方向快速迈进。2045年前,全面建成低碳岛,全省二氧化碳年排放量比峰值期下降70%,建成零碳、高效、智慧、韧性、安全的新型能源
7月10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点击查看文件全文:《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推动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新能源(所有风电、太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