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lifasichu@126.com;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立法四处(邮编:401147)。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1.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
2.《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5月15日
附件1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和空闲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需要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划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前应当进行论证,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情况,确定土地功能,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第六条【重点监管单位】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根据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
第七条【设施设备建构筑物拆除】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
已停产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需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义务主体】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灭失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或者终止的,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双方约定的责任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定。
第九条【政府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灭失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十条【费用承担】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灭失的,由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三)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堆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闲地的;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编制和评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地块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并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和评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出具意见。
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在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未取得相关评审意见前,禁止开展与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者设施、设备拆除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结论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第十五条【风险管控】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设立管控区标识、土壤以及地下水定期监测、日常巡查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定期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污染扩散的,应当立即采取阻隔、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开展修复。
第十六条【修复方案编制和备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修复目标,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修复期间各方责任】 修复活动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保持其完整,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警示标识、标志损毁、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补充;
(二)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
(三)因修复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二)对开挖的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三)对施工开挖清理出的污染土壤应当予以覆盖,不得露天堆放。
(四)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输应当采用有密闭措施的车辆,不得有运输物质飞扬、泄漏、撒落等污染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接收处置单位责任】 接收或者处置污染土壤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与处置污染土壤类型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处置过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九条【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和备案】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活动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出具意见,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未达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涉及该地块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技术评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地块名称、地址、污染物名称、污染范围、移出名录原因等信息,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管理】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前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从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测机构能力】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过程需进行监测的,应当委托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期间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未设置警示标识、标志的,或者警示标识、标志损毁、丢失,未及时更换、补充的。
(二)未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或者公告牌污损未及时更新的。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期间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的污染土壤未覆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期间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条【接收处置单位的法律责任】 污染土壤接收、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贮存、处置污染土壤,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接收或者处置污染土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2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了《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的起草工作,形成了《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需要。污染地块调整为住宅、养老院、学校等用地再次开发,可能会对地块内活动的人群造成健康风险。近年来,网络、媒体已曝光多起工业企业用地因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直接开发建设为学校、住宅导致人体健康问题的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二是补充现有法律法规的需要。《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提出了管理规定,但该法统筹考虑全国总体水平,出于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的需求,留有部分管理措施由地方自行探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设置了土壤污染防治专章,但内容相对单薄,缺乏系统性。我市从2007年开始积极探索和实践工业企业原址用地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和成效得到了生态环境部和其他省市的肯定,积累了丰富经验,有条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是完成“土十条”考核指标任务的需要。国家“土十条”考核要求我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出台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自出台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2分。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11年启动立法调研,期间开展了大量的论证、修改、调查和意见征求等工作,先后6次征求了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市级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意见,同时多次以书面形式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法律专家和环境保护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意见征求会听取市级部门和相对人的意见。共收到53条修改意见,12条意见因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符而未予以采纳,41条意见予以采纳或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和流程。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总体要求下,对其中部分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对其中未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责任和工作内容更明确,在保证我市现行管理方式的同时,实现《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已有较为详细规定、与现有管理要求一致或国家还需制定相关配套细则的,则未在本办法中规定。
一是明确了建设用地及相关名词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建设用地(第三条)。
二是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
三是从产业规划布局、重点监管单位义务及监管、设施设备和建构筑物拆除几个方面,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做出规定(第五、六、七条)。
四是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政府的责任义务及相关费用承担做出规定(第八、九、十条)。
五是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各环节(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要求进行明确(第十一至十六、十九、二十条)。
六是对参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从业单位、政府部门的责任义务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第十七、十八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
七是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部分法律责任予以补充明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章名称《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修改说明:市政府原立法计划出台《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由于环境管理范围较大,本次出台的规章主要针对的是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内容,同时为与上位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名称相对应,专家建议将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采纳了此建议。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27日,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连续4年超90%。2025年将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生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1371家。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告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
近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900家,涵盖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管控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
3月2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全力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渤中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建设,扎实推进渤中海上风电G场址、国华HG14海上光伏1000MW、辉阳渔光互补、通威渔光一体(二期)等重点项目,力争新增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其中提及,出台国内最严、国际领先的标准体系,建立每家企业一个包联小组、一本任务台账、每周一次通报的“三个一”机制,在全国率先实施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集中举办3次政银企对接,推动全省55家在产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部达到A级。详情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近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内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到2027年,美丽陕西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详情如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2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深化煤电、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加强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关中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善可再生能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日前,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绿色低碳经济持续壮大,城乡环境更加宜居,多彩人文之韵充分彰显,巴山蜀水更加秀美安澜,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更加牢固,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美丽四川基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群众举报、无人机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
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推进“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奋力打造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标杆之地,目标到2035年,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全面实现,率先建成美丽浙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
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土壤污染
8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山东海阳一体化小型堆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4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会议指出
8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山东海阳一体化小型堆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4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会议指
2024年7月,广东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深圳市发现,深圳市一些地方建筑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缺失,全过程监管不到位,跨区域违法违规处置问题时有发生,环境污染风险隐患较大。一、基本情况近年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大,年均超8000万立方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3月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襄阳市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六大任务和80项重点工作清单,全力干出新轮次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高度”,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2024年生态环境工
北京市昌平区发布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昌平区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建设美丽北京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本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30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华润镇雄2×350MW项目三大主机中标公示日前,华润镇雄2×350MW项目三大主机中标公示,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项目规模为2×350MW。详情点击大唐七台河发电3、4号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30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华润镇雄2×350MW项目三大主机中标公示日前,华润镇雄2×350MW项目三大主机中标公示,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项目规模为2×350MW。详情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89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本函针对于关于“在成渝主轴布局建设加氢站”的建议和关于“统筹布局氢能产业重大项目”的建议做出回复。原文如下: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89号提案答复意见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和数字化监管工作,华中能源监管局近期组织召开电力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上,各电力调度机构介绍了一季度电
4月23日,重庆公司万州电厂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620.00000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国能水务环保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660.000000万元。详情如下:重庆公司万州电厂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公开招标项目中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湖北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6月底前、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底前转入正式运行,安徽、陕西力争在2026年6月底前转入正式运行。2025年底前,福建、四川、辽宁、重庆、湖南、宁夏、江苏、河北南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到,湖北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6月底前、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底前转入正式运行,安徽、陕西力争在2026年6月底前转入正式运行。2025年底前,福建、四川、辽宁、重庆、湖南、宁夏、江
4月29日,重庆今年首个度夏新建变电站工程——220千伏许溪变电站投运。220千伏许溪变电站位于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北侧,占地约20亩,该变电站共安装2台主变、容量36万千伏安,总投资约3.8亿元。20千伏许溪变电站按照新一代智能变电站标准建设,应用智能化运维系统,实现设备状态实时监测、故障快速处置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重庆华电奉节高桥7.5万千瓦风电项目、黑龙江华电佳木斯汤原一期200MW风电项目、内蒙古华电孪井滩60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配套40万千瓦风电项目、云南华电红河开远大黑山扩建19.5万千瓦风电项目、黑龙江华电黑河北安建华20万千瓦风电项目、贵州
2025年以来全球储能市场波动较大,作为装机前二地区的中国和美国均有重大政策发布。美国方面,由于中美贸易战,近期关税已经达到了64.9%(3.4%基础关税+7.5%301条款关税+20%对华普征关税+34%新增对等关税),预计2026年1月1日起301条款关税上升至25%,届时储能出口美国产品将面临82.4%的关税。尽管从政
2025年4月17日晚间,环保行业领军企业清新环境(股票代码:002573)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87.1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8亿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14.92亿元。这一数据背后,既有行业共性困境的折射,也暗含企业主动求变的挑战。本文将从环保行业整体环境、企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