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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5-28 13: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物印染废水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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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如用于农田灌溉,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4.4印染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4.5本标准随国家及行业标准修订而进行相应修订。

5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

5.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排水综合利用仍执行现行标准;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排水用于工业用水原水,以及城市杂用水中的城市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消防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用水,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

5.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排水用于工业用水原水,以及城市杂用水中的城市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消防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用水,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3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进入沙漠稳定塘并用于生态林灌溉,以及收集处理印染废水的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的排水用于本标准限定的综合利用范围时,建议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6.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6.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与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6.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3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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