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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的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
GB21900–2008对多层镀、单层镀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及镀锌、镀铬、其他镀种、阳极氧化、发蓝等不同工艺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进行了规定。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是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
当企业实际单位产品排水量或排气量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基准排气量时,需要将实际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成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基准排气量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将折算后的浓度与GB21900–200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和判断。
当实际单位产品排水(气)量低于或等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气)量时,可将监测结果直接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和判断。
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几乎未对企业的实际单位面积产品排水(气)量进行监测和计算,即未将企业的实际单位面积产品排水(气)量与标准值进行对比,而是直接采用了污染物的分析监测结果,该指标在判断达标与否的实际工作中很少发挥作用。
主要原因是该指标不像排放量指标那样直观,使用时需先得到一定时期内的排水量和排气量数据以及相应时期内电镀面积等基础数据后才能进行计算。部分类型电镀产品的面积核算较困难,如形状特殊的螺丝、螺帽、手表指针、钢笔等生产企业在计量时常采用称重的方式,不以电镀面积为计量单位,即使在生产大型电镀产品的企业也很难做到每种电镀件均采用电镀面积来计量,因此要获得一定时期内电镀面积的基础数据,有一定难度。
GB21900–2008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是基于单位面积电镀件的排水量和排气量,但是排水量和排气量受镀层层数、镀层厚度等因素影响较大:镀层层数多则清洗次数多,废水产生量就增多;镀层厚则电镀的时间长,废气产生量就增多。
不同的电镀产品在同样表面积下的层数与厚度不同,产生的废水或废气相差数倍或数十倍以上的情况很多,如三层镀与单层镀的排水量以及镀硬铬与镀装饰铬的排气量就差别很大,仅凭电镀件单位面积的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来判定的话不能适应和满足现实需要。
1.5 监测方法标准待更新
GB21900–2008在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第5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中规定了电镀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在“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中对GB21900–2008发布时尚未出台相关监测标准的铝(水中)和硫酸雾的监测方法进行了规定。
GB21900–2008规定总镍的监测方法标准有《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和《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这两种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0.25mg/L和0.05mg/L,测定范围分别为0.25~10mg/L和0.2~5mg/L,不能满足GB21900–2008的“表3”中总镍排放限值0.1mg/L的测定要求。
目前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一部分采用GB/T11912–1989标准,检出即视为超标,另一部分则采用可测定总镍0.1mg/L的石墨炉法或ICP–MS法。
GB21900–2008发布至今,已有12项适用范围与之匹配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出台,其中就有能测定总镍0.1mg/L的方法标准(HJ700和HJ776),也有测定废水中的铝以及废气中的硫酸雾的检测方法,详见表2。
2. 建议
(1)化学镀污染物的排放参照GB21900–2008执行。
(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应设置在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之前的地方。
当有特定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单元时,应在处理单元的出水口处监测相应的污染物。
(3)在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与GB21900–2008执行相关的管理文件中,应要求必须进行实际排水量和排气量的监测,换算成单位产品的排水量和排气量后与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比较,强化该指标的使用。
电镀企业在统计电镀产量时,应进一步规范统计方法,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中应加强使用该指标,以便更好地推动标准的执行。
(4)在修订GB21900–2008时,对适用范围及相应的排放限值进行研究,将化学镀纳入其中,将“阳极氧化”的定义修改为“在阳极金属表面覆盖具有较好的保护性、装饰性或功能性覆盖层的电解氧化过程”,并增加“发蓝”的定义。
进一步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控位置的说明,并研究细化不同工艺下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的数值。另外,可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以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电镀废水特点,研究制定“其他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CODCr这类可生化指标在现有直接排放限值基础上适当放宽,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与现有直接排放限值一致或选取较小的放宽比例。还要根据新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标准,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污染物监测要求”这两部分中的内容,并删除“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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