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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07-16 11:49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关键词: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处理肇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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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处罚规定之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之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产出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或者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处罚规定之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处罚规定之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的,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处罚规定之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犯罪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责任处分之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或者交由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责任处分之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经济功能开发区参照执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餐厨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制定《餐厨办法》是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市餐饮业持续稳定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餐厨废弃物仍基本处于混入生活垃圾处理或乱倒乱排状况,并存在流向地下养殖场的隐患。要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建立符合餐厨废弃物特点的收运处理制度,必须进行立法。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去年4月,市政府印发《肇庆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肇府函〔2018〕145号),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权责明确、统筹兼顾、依法整顿”,开展餐厨垃圾处理建设规划,完善餐厨垃圾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督促餐饮企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为了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出台《餐厨办法》十分必要。今年4月,省住建厅印发《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粤建城〔2019〕90号),再次强调“强化源头管理,构建源头分类,清洁收运、规范处理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二)制定《餐厨办法》是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的需要。目前,餐厨废弃物规模大,任意丢弃无疑会对市容市貌造成影响;同时,餐厨废弃物水分和有机物含量高,腐烂变质的速度很快,易产生不良气味,滋生蚊虫,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又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从而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最后,若直接排入地下道或者河流,餐厨废弃物当中的细菌与病原体极有可能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因此,只有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单独收集、运输、处置制度才能确保餐厨废弃物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而这些必须通过立法予以得以保证实施。

(三)制定《餐厨办法》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餐厨废弃物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餐厨废弃物可以提炼出油脂,运用于化工行业;也可以经过厌氧发酵产生沼气,提供清洁能源;还可以通过食腐生物处理转化为饲料蛋白。可以说,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好是宝,处理不好是危险物品。对此,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监管手段,科学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使其减少危害,实现变废为宝,促进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

理的意见;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粤建城〔2019〕90号)等。

三、主要内容

《餐厨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餐厨废弃物的定义、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许可制度,通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严格控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市场准入;三是建立特许经营模式,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经过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的收运人和处置人,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统一管理,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非法领域;四是建立了联单制度和台帐制度,以便管理部门掌握全市餐厨废弃物的产量、流向和处置情况,强化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管;五是确立了停业歇业报告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方便管理部门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进行科学调度;六是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提出作业要求,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行为;七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联动执法责任,建立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八是明确了违反《餐厨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餐厨办法》的名称。在各地立法中,分别使用了“餐厨垃圾”或“餐厨废弃物”等名称。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本办法采用了《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这一名称,与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二)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具有成分复杂、有机物和油脂含量高、易腐烂等特点。就全国范围看,目前,餐厨废弃物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由于居民家庭餐厨废弃物的收集需要建立在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础上,而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条件,因此,《餐厨办法》参考其他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规定办法所称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分布广泛,且不均匀。同时,考虑到各县(市、区)财力等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实施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管理职责。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餐厨办法》规定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商务等主要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关于财政保障。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尚不具备完全靠市场机制维持运行的条件,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为此,《餐厨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置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关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许可制度。要实施这项工作的最大障碍就是现有收运处置体系强力阻挠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抵触。因为现有收运处置体系中,收运处置方把餐厨废弃物用作饲料或提炼油脂可牟利,餐厨废弃物产生方也可以出售获利。依法管理餐厨废弃物是现代文明城市环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强化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符合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基本原则,通过规章建立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新运行机制非常必要。《餐厨办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规定了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向中标企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七)明确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责任义务。一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与许可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及时交运餐厨废弃物;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开收集、存放,按规定设置专用收集容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不得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二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及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每天不少于1次;

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处置场所;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确保车辆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等。三是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和规范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置产出物的监督管理等。四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处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等。

(八)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自行就地处置。为了响应有关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废弃物,《餐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自行就地处置: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处置场所和处置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设备、工艺、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的。

(八)关于法律责任设定。《餐厨办法》法律责任按要求没有创设行政处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体现规章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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