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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 再次公开征求《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9-07-23 14:25来源:宣城市司法局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宣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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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美观,及时补设维修、更换、清洗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劝导、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管理责任人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第十九条【分类运输】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的企业运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运输。

第二十条【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方式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生物处理、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企业准入】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二十二条【收运企业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车辆应当密闭化、外观整洁、功能完好,并标示收集、运输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滴漏、堆放;

(三)及时保洁、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

(四)建立收集、运输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来源、数量以及去向等。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处置单位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处置经营协议,并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立管理台账,据实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管理责任人拒不分类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类。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五章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二十五条【激励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教育系统推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第二十七条【群团组织等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培训、组织等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回收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科技创新。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员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方式,在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入户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三十条【考核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部门在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卫生、健康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比)内容。

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分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停业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投放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收集、运输单位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处置单位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停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职能部门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上位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本市其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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