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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鲁环发【2019】126号文件的有关内容的情况公告

2019-08-04 08:29来源:山东生态环境厅关键词:臭氧氧化脱硝脱硝技术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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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鲁环发【2019】126号文件的有关内容的情况公告。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鲁环发【2019】126号文件的有关内容的情况公告

《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厅经认真研究,认为环保技术的使用和推广应由市场和标准决定,鲁环发〔2019〕126号文中关于“各类锅炉、炉窑等排放NOx的设施,禁止新上经实践检验效果不满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脱硝技术设施。已采用臭氧氧化技术脱硝的,应于2020年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脱硝技术改造,以满足排放要求”的规定,不再执行。对于在我省使用臭氧氧化法脱硝工艺的,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应采用自动控制手段精确控制臭氧和氮氧化物(NOX)最佳混合比例,提高烟道密闭性,严格防止臭氧逃逸。二是对臭氧氧化脱硝工艺过程中形成的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进行有效收集处理,禁止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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