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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加强VOCs治理设施监管和专项执法。
加强对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的日常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对已建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项目和石化、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成市本级VOCs年排放量大于100吨企业的深度治理,并实现在线监管。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4%,重点行业下降30%以上;到2022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5%以上。
(五)强化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大气污染防控。
21. 推进矿山粉尘整治和绿化工程。
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加快对已关闭废弃矿山的复垦和复绿,提高废弃矿山治理率。到2020年,全市生产矿山实现100%规范运行,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100%。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作,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新、改建绿化带,土面不得高于路面。深入实施平原绿化工程,到2020年,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到2021年,全面完成国土绿化美化建设阶段性任务。
22. 全面整治城市扬尘污染。
(1)建立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
全面实施扬尘规范化管理。制定道路、施工和堆场等各类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建立统一、规范的扬尘污染控制标准,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责任主体,落实扬尘治理和监管责任。结合城市扬尘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建立扬尘污染源管理数据库,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对城市扬尘污染源实行动态管控,切实有效提高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到2020年底,完成扬尘污染源管理数据库和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的建设与联网。
(2)提升道路扬尘治理水平。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有效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市区达到95%以上,县级城市达到80%以上,镇级达到70%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10平方公里至少配备1台高压冲洗车(洒水车);到2021年,市区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县级城市达到90%以上,镇级达到80%以上。实施降尘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
加大对运输渣土、煤炭、砂石、土方等易扬尘车辆的监管力度,坚持“源头管控、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管重罚、疏堵结合”的原则,车辆车轮、车底和车体必须彻底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3)严格实施施工扬尘治理。
完善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施工扬尘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落实“七个百分百”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切实把好施工工地围挡、“禁现”管理、垃圾清运、场路硬化和车辆冲洗等关键环节,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明确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架空线入地等工程扬尘治理要求,增加和细化高围挡、密闭化、喷淋、喷雾、抑尘剂、洗轮机等应用要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实现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到2021年,装配式建筑占比进一步提高。
(4)加强堆场扬尘治理。
加大对各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规范城市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加强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扬尘的监管。到2020年,城区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率达到90%,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21年,全市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率达到100%。
23.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实行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大秸秆露天禁烧查禁力度,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质化、原料化利用。建立和完善秸秆收储服务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24.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积极推广使用配方肥、有机肥和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农田化肥的使用量。改进农业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覆盖率,加强深施、沟施以及无水混施、以水带氮的施肥与灌溉技术应用,减少施肥过程导致的大气氨排放。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料使用率达到19.4%,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现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到2021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基本实现全覆盖,有机肥料使用比例达到20%,化肥利用率达到42%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强化畜禽养殖封闭管理,开展密闭负压养殖试点,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禁止粪便露天堆放,建设封闭式干粪棚。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采取“畜禽养殖-粪污还田-种植”的种养模式,提高农田有机肥施用比例,实现区域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复养核查。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9%以上。
25. 加强其他面源污染管控。
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和祭扫管控。各县(市、区)要依据当地情况划定禁燃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和祭扫有关规定。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及祭扫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和祭扫用品销售网点管理。
(六)深化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26.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优化调整运力结构。制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提升水路、铁路货运比例。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企业,责令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大力推进海铁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大力推进内河水运和海河联运,到2020年,内河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25亿吨以上,海河联运吞吐量达到2500万吨以上;到2022年,内河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55亿吨以上,海河联运集疏运吞吐量达到3000万吨以上。发展铁路货运,充分利用现有铁路,建成1个综合物流枢纽。
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推进“绿色物流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利用现有货物运输平台,整合大型物流企业货运信息,运用“互联网+”高效物流等创新方式,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公路运输效率。推广建立城市“绿色车队”,政府用车优先购买“绿色车队”服务。
27.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城市建成区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到2021年,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城市建成区环卫和出租车基本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城市建成区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构建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公交停保场、枢纽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货运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到2021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采取内河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到2021年,全部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28. 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
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需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封闭管理。
严格在用车监管,采取路面抽检、遥感检测等手段,严厉查处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市区建成两套遥感检测系统,各县(市、区)根据需要配备遥感监测设备。在进入本市国道、省道交管执法站、干线公路治超站以及市区主要道路进出口、重型柴油车通行的主要道路进出口,设置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抽测点,重点检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推进老旧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和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处罚。
29. 突出重型柴油货车治理。
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安装或升级改造柴油货车尾气后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推广加装柴油颗粒物捕集器(DPF)和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
开展柴油车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和尾气排放达标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定期开展行业车辆专项检查,加强物流运输、省际班线、旅游大巴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的治理,建立车队和用车企业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开展货运车辆抽检,对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30.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类排查和登记,2019年底,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专项执法,每年抽查不少于总数20%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测不少于总数10%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对抽测发现的油品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供油方责任。到2020年,工程机械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2019年,重点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到2020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50%以上,京杭运河和高级航道网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70%,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基本实现标准化。到2022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60%以上,京杭运河和高级航道网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80%。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口作业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到2022年,主要港口93%的港口作业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沿海主要港口6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或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嘉兴军民合用机场配套建设岸电设施。
推广应用新能源船舶、港作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积极推广LNG、纯电动等新能源船舶,统筹码头LNG加气站规划布局,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在内河公务艇、景区游艇、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替代,推进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能源结构优化,鼓励开展电动化、气动化试点。到2022年,主要内河港口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90%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经定性评审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增加使用新能源工程机械(电动或天然气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的评分因素。
31. 加强油品质量升级与监管。
持续提升燃油品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严格车用、船用燃油供应和使用的市场监管,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非标汽柴油生产、销售行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继续严格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
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
(七)推进管理创新,树立城市标杆。
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推进大气环境管理创新和能力建设,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提高城市大气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和信息化水平,有效保障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32. 完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将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责任。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提升环境执法行政效能。
完善大气环境法治机制。加强生态环保地方立法,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指导,结合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与环境保护现状,开展区域层面环保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基础研究工作。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大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重污染行业准入和退出等工作,不断完善环保法规和规章体系。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全面开展环境问题排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队伍垂直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交通工具(如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等)、取证设备(如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等)、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应急装备等执法设备,加大环境监察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健全联动配合机制,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等行动。加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作,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和污染损害赔偿等方式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33. 提高环境监测与预警应急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平。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增强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和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能力。优化整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在国家大气约束性考核监测体系外,重点关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和移动监测车使用,开展区域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重点加强PM2.5和O3等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加大VOCs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力度。全面建成覆盖全市各镇(街道)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对74个镇(街道)开展PM2.5、PM10和O3监测。市区建成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VOCs监测。
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9年底,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重点工业园区VOCs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全面开展LDAR体系建设,完善涉气刷卡排污系统的运行和监管。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以及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篡改、伪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行为。强化污染源现场监督,严肃查处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数据传输稳定性和数据质量。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污染源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现3~5天的精准预报和7~10天的趋势预报。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提高预报预警的提前度和准确性,强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污染源解析。实施区域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针对污染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等级划分为“黄、橙、红”三级,实施强制性减排调控,逐步加严应急响应措施。
编制和实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中心城区等重点区域,针对性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防治强化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升应急反应能力。强化大气环境应急资金保障,加大应急车辆、应急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业务用房的投入。加强对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分析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研判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实施重点行业工业错峰生产、重污染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重污染时段工业调控措施,充分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削峰作用。
对电厂、钢铁、水泥企业等高架源,从区域层面统一协调应急响应措施。对移动污染源,重点调控老旧车、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区域内协调实施统一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对低矮面源,重点调控和监管排放控制措施落后的企业,提升燃煤锅炉减排效率。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日常管理的污染源,在重污染期间加强监管力度。鼓励探索行业或企业轮流停产,试行应急减排的排污交易制度。
加强应急措施动态决策管理。完善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加强城市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做好企业停限产准备。充分发挥应急指挥部作用,确保应急措施落到实处。应急期间实施各单位自检自查与指挥部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区域重污染应急动态监管平台,接入区域各政府及相关部门平台,有效支撑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的数据信息共享、污染趋势预判、污染物成因解析、决策会商、预案制定、减排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平台依据预测污染等级,自动生成“指挥中心-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多级应急方案,动态监控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确保重污染天气状态下的社会秩序正常。
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开展秋冬季PM2.5污染调控,实施重点排放行业冬季(11月~次年2月)强化减排。研究制定水泥建材、化工等行业错峰生产方案。结合排污许可证发放,力争将重点行业冬季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全年平均排放水平的70%以下。探索开展夏秋季O3污染调控,以遏制O3污染为目标,制定实施夏秋季(5月~9月)涉O3污染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实施火电等高架源区域NOX管控方案,实施石化、化工、涂装、油墨印刷、油品储运等行业限产限排的VOCs强化减排方案。
34. 积极参与区域协同控制。
加强与环杭州湾各市及周边城市,特别是杭州、湖州、上海、苏州、无锡、南京等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优先控制本地源的基础上,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移动源监测方面,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平台,实行长三角地区有关部门数据共享,提高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化水平。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形成联动工作模式,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
35. 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统一管理、全面联网、面向公众、社会公开的大气环境信息发布平台。在2020年,建设一套完整的环境信息数据库,以更加精细和智能的方式实现环境管理,推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应用信息化手段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服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适时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开展一系列“互联网+环保”行动,建立大气污染源时空分布数据库,实现污染源监控数据与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汇总以及其他外部监控资源的接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共享、公开及舆情监控。建立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排污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污染源监测、排污费征收、环评审批、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定期向媒体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公开大气环境信息,积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落实污染防控与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全民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建设,充分利用新媒体互动功能,更及时、便捷地与公众互动,做到“听”民声、“答”民疑、“解”民忧。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扶持,强化民间环保队伍力量,积极引导民间环保队伍参与大气污染的监督与防治。同时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环境热线、环保有奖举报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广泛参与。
36. 加强大气环境科研能力建设。
加强大气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国内外交流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大气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同时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积极发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研究顾问组。组建一支集污染成因研究、重污染过程防控和空气质量保障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稳定团队。
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构建全面、准确、更新及时的高分辨率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将源解析工作和排放清单编制业务化。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开展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与评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提升环境管理的定量化、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科学、精准、高效治污。
推动空气污染成因研究。结合大气污染防控需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O3、NOX、VOCs、NH3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针对当前薄弱环节,积极开展灰霾、O3污染形成和控制机理以及可达性目标、VOCs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二次颗粒物治理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增加相关领域科研经费支持,建立相应污染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详细摸清污染物来源构成、迁移变化和扩散规律。
促进科研创新与技术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立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深度合作和创新体系,形成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有机结合的产学研联动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研发绿色循环、高效节约、清洁生产、超低排放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推动环保新技术、新产业蓬勃发展,加强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继续深化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治气办)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市治气办实体化运作制度,加强人员、经费等保障。定期对规划中涉及的重要任务、重点工程、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的原则,细化部门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建立任务清单,确保措施可行、落实到位。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强化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齐心协力的工作格局。
(二)实施考核评估。
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对达标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督查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制定“清洁排放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等相关办法,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已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该地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进行量化问责。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的,进行严厉问责。
(三)加大投入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严格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严格执行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电价。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同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积极引导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
(四)加强公众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规划实施公众反馈和监督机制。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及时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积极宣传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先进事迹,曝光大气污染典型案例,积极构建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七、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主要包括能源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锅炉整治、重点区域废气治理、VOCs污染整治、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整治、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和扬尘污染控制等九大工程项目。具体重点工程项目以每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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