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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填埋气体利用
7.4.1 填埋气体利用方式及规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气体利用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优先选择效率高的利用方式。
2 填埋气体利用规模,应根据各年填埋气体收集量和填埋气体利用方式,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总气体利用率不宜小于70%。
7.4.2 填埋气体用于内燃机发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燃机发电的总规模应在合理预测各年填埋气体收集量的基础上确定。
2 内燃机发电机组应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好的产品。
3 有热、冷用户的情况下,宜选择热、电、冷三联供的工艺方案回收内燃机烟气和冷却液带出的热能。
4 额定负荷下,内燃机发电机组的发电效率不宜低于32%。
5 内燃机发电机组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体燃料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JB/T9583.1的规定。
7.4.3 填埋气体用于锅炉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填埋气体燃烧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2 锅炉输出功率的选择应根据用热负荷和填埋气体收集量及热值确定。
3 锅炉排放烟气各项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要求。
4 锅炉房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7.4.4 填埋气体提纯用于城镇燃气或汽车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气体处理及甲烷提纯工艺应根据城镇燃气或汽车燃料质量标准要求确定。
2 填埋气体提纯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电气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填埋气体发电厂发电并网时,接入系统应根据填埋气体发电厂规划容量、单机容量、输电距离及其在当地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等原则进行设计,并应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8.2 电气主接线
8.2.1 发电机电压母线和升压站高压侧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8.2.2 当发电机与双绕组变压器为单元接线,且全厂无专用起备电源时,应在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装设断路器。
8.2.3 各级电压母线所接开关设备的开断能力应满足系统最大短路电流要求。
8.2.4 发电并网的填埋气体发电厂应至少有一回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所发电能全部自用的填埋气体发电厂应至少有一回能够保证全厂启动和安全停机的内部或其他外部启备电源。
8.3 交流厂用电系统
8.3.1 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低压厂用电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当设有保安柴油发电机组等备用或保安电源时,可设备用或保安公用段。
2 低压厂用电系统电压宜采用380/220V。
3 当厂用母线接有Ⅰ类负荷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接有Ⅱ类负荷的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Ⅲ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4 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接线组别宜为D,yn11。户内安装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5 低压厂用电接地型式宜采用TN-C-S 或TN-S 系统,路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 系统。
8.4 直流及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8.4.1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应参照《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 的有关规定。
8.4.2 直流电源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当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容量在300Ah 及以上时,应设置专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电池室宜布置在0m 层。
8.4.3 铅酸蓄电池应采用单体为2V 的蓄电池,组柜安装的铅酸蓄电池宜采用单体为2V 的蓄电池,也可采用6V 或12V 组合电池。
8.4.4 直流系统采用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方式,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宜采用220V。
8.4.5 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一组蓄电池配置一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接线;
2 当一组蓄电池配置两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两套充电装置应接入不同的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两段母线上。
8.4.6 直流网络宜采用集中辐射形供电方式或分层辐射形式供电方式。当采用环形网络供电时,环形网络应由2 回直流电源供电,直流电源应经隔离电器接入,正常时为开环运行。当两回电源由不同蓄电池组供电时,宜采用手动断电切换方式。
8.4.7 直流系统事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填埋气体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 计算。
2 不与电力系统连接且厂内未设置备用或保安电源的孤立填埋气体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 计算。
8.4.8 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491 中的有关规定。
8.4.9 UPS 旁路开关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ms;交流厂用电消失时,UPS 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8.4.10 UPS 装置宜由一路交流主电源、一路交流旁路电源和一路直流电源供电。发电厂房内UPS交流主电源和交流旁路电源应由不同厂用母线段引接。对于设置有交流保安电源的发电厂,交流主电源应由保安电源引接。其他UPS 可由就近的厂用电源引接。发电厂房内UPS 直流电源宜由机组的直流系统引接,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自带的蓄电池供电。
8.4.11 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8.4.12 UPS 应为静态逆变装置。UPS 宜为单相输出。输出电压为220V、50Hz、额定功率因数为0.8。UPS 输出的配电屏馈线宜采用辐射供电方式。
8.5 高压配电装置
8.5.1 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导体与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8.5.2 35kV 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宜采用成套开关设备。
8.6 电气监测及控制
8.6.1 填埋气体发电厂发电机组、厂用电系统和升压站系统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
8.6.2 电气监控管理系统ECMS 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结构。当ECMS 系统具有监控功能时,站控层设备及网络宜采用双网、双冗余配置。
8.6.3 采用ECMS 监控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应根据监控系统的总体要求进行配置,当采用监控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应冗余配置;采用监测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可以采用单机配置。
8.6.4 电气二次接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 的有关规定。
8.6.5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中的有关规定。
8.6.6 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电压调节、故障录波和厂用电快速切换等功能应由专用装置实现。
8.6.7 为保证发电机组紧急停机,控制室操作员站台应设置下列独立的后备硬手操设备:
1 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紧急跳闸按钮。
2 发电机灭磁开关(若有)紧急跳闸按钮。
3 柴油发电机(若有)启动按钮。
8.7 元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8.7.1 填埋气体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和《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的有关规定。
8.7.2 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当线路保护采用光纤纵联差动保护时,装置选型应保证与对侧保护装置的一致性或可配合性。
8.7.3 填埋气体发电厂可根据当地电网要求装设切机执行装置、高周切机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
8.8 照明系统
8.8.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厂房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有关规定。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的有关规定。
8.8.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正常照明电源,当发电机输出电压为400/230V 时,可从发电机母线直接引接。当全厂低压厂用电引自厂用变压器,且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供电(或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2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 的照明灯具及管沟、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 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 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3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 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8.8.3 照明灯具宜采用发光效率较高的灯具。环境温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耐高温的灯具。
8.9 电缆选择与敷设
8.9.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8.9.2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C 类阻燃电缆。
8.9.3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8.9.4 电缆夹层不应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电缆建构筑物中,不得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8.10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8.10.1 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 中的有关规定。通信系统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DL/T 548 中的有关规定。
8.10.2 主要生产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 中的有关规定。
8.10.3 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中的有关规定。
8.10.4 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 /T 50065 中的有关规定。
8.10.5 填埋气体发电装置和火炬系统等成套系统和设备的过电压保护与接地系统设计还应符合成套设备厂家的相关要求。
8.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8.1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中的有关规定。
8.11.2 有填埋气泄露可能的场所设置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应与通风机联锁,当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时应立即启动通风机。
8.12 调度自动化
8.12.1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 中的有关规定。
8.12.2 厂内应配置满足电网调度需要的调度自动化设施。
8.13 电能量计量
8.13.1 电能计量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设置原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 的有关规定。
8.13.2 与电网连接的并网线路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要求的关口电度表。关口计量点计量装置应配置相同型号的主、后备双表,主、后备双表应具有脉冲和数据通信输出接口。考核点计量装置一般按单表配置。
关口计量装置应采用电子式。填埋气体发电厂内部考核用计量装置宜采用电子式,也可与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智能仪表综合保护合用。
8.13.3 电能计量装置工作电源应取自UPS 或直流系统,并且能送出电源故障信号。
8.13.4 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应具有电压失压计时功能。
8.14 系统通信
8.14.1 填埋气体发电厂至调度中心应配置至少一个可靠的调度通道及相应的通信设备。厂端通信设备配置选型应与电网系统端(对端)保持一致。
8.15 厂内通信
8.15.1 厂内通信可分为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二者可合并考虑,在厂内设置一套调度程控交换机兼做行政交换机,采用虚拟分区运行,总容量满足生产管理和生产调度通信的要求。在主控制室设置调度台。
8.15.2 填埋气体发电厂对外联系的中继方式应采用数字中继方式,中继线数量不小于用户数的10%。
8.15.3 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设至少1 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配置至少1 套整流器。
电源容量按远景规模最大负荷考虑,蓄电池的放电时间按4h 考虑。
8.15.4 厂内可设通信专用机房,也可与电气控制设备布置在一起。
8.15.5 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通信机房内应设有环形接地母线,并应就近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引接线不应少于2 条。
9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9.1 一般规定
9.1.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自动化控制应适用、可靠、先进,并应根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9.1.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
9.2 自动化水平
9.2.1 填埋气体利用工程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气体预处理、气体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及事故处理等。
9.2.2 抽气系统、预处理系统和气体利用系统应能实现连锁安全控制。
9.2.3 填埋气体利用场站和车间,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 115 中的有关规定。
9.2.4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9. 3 分散控制系统
9.3.1 填埋气体处理系统、利用系统、变压器组、厂用电气设备及辅助系统,应以操作员站为监视控制中心,对全厂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当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时,应与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9.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模拟量控制功能、顺序控制功能、保护与安全监控功能等。
9.3.3 分散控制系统应按监控级、控制级、现场级分层分散设计。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且控制站内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级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
9.3.4 分散控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9.4 检测与报警
9.4.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检测仪表和系统应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应能准确地测量、显示工艺系统各设备的技术参数。
9.4.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和主体设备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执行机构的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要的环境参数;
6 主要电气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参数和状态。
9.4.3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9.4.4 重要检测参数应选用双重化的现场检测仪表,应装设供运行人员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就地检测与显示仪表。
9.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9.4.6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填埋气体中氧(O2)含量超标;
2 填埋气体中甲烷含量过低;
3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4 保护和重要的连锁项目;
5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6 监控系统故障;
7 主要电气设备故障;
8 辅助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9.4.7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的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可设光字牌报警装置。当设置常规报警系统时,其输入信号不应取自分散控制系统的输出。
9.4.8 分散控制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9.5 保护和连锁
9.5.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
9.5.2 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
9.5.3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
9.5.4 经常运行并设有备用的水泵、风机或工艺要求根据参数控制的电动门、电磁阀门等设备应设有连锁功能。
9.6 电源与气源
9.6.1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的电源应由不间断电源(UPS)供给。其电压等级不应大于 220V,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
9.6.2 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 中的有关规定。
9.6.3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min~15min 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 倍估算。
9.7 控制室
9.7.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
9.7.2 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既紧凑、合理,又方便运行和检修。控制室内宜保持微正压,其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仪表控制专业的要求。
9.8 防雷接地与设备安全
9.8.1 电气设备外壳、不要求浮空的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应设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连接地。
9.8.2 各计算机系统内不同性质的接地应分别通过稳定可靠的总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网按计算机厂家的要求设计。
9.8.3 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中的有关规定。
9.8.4 现场布置的控制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8.5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包括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0 配套工程
10.1 工程总体设计
10.1.1 填埋气体收集范围应根据填埋场已填垃圾的范围和填埋操作规划确定。
10.1.2 填埋气体导排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垃圾填埋堆体设计和实际堆体形状进行。
10.1.3 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及利用厂区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地形条件,结合主体工艺设施、辅助设施以及厂内运输的要求,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10.1.4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的有关规定。
10.1.5 厂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设计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10.2 建筑与结构
10.2.1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建筑物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4m。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 时,应设天窗。
10.2.2 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10.2.3 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并宜设置排水沟,表面应抹平压光。噪声大的机器间应根据防噪要求在墙体内部采取吸音措施。
10.2.4 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和1.5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10.2.5 发电机房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要求,门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并应向外开启。
10.2.6 有扩建可能的机器间的发展端,宜预先设置屋架。
10.2.7 隔声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m。
10.2.8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10.2.9 中央控制室应设吊顶。
10.2.10 卫生间、浴室和易积水房间不应布置在发电机房、重要设备间、电气设备间及控制室的上方。
10.2.11 车间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要求。
10.2.12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10.2.13 发电机组基础的设计应符合设备对减震的要求,基础承载力计算应考虑静、动两种荷载。
10.3 给排水
10.3.1 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
10.3.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要求。
10.3.3 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
10.3.4 抽气站及气体利用厂区的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有关规定。
10.3.5 气体导排井排出的污水应排入填埋场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或渗沥液处理设施。
10.3.6 污水应进行有效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10.4 消防
10.4.1 填埋气体利用厂房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0.4.2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10.4.3 设置在厂房内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0.4.4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10.4.5 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10.4.6 集装箱式填埋气体发电机组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箱体应使用阻燃材料。
10.5 采暖通风
10.5.1 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工艺建筑物冬、夏季热(冷)负荷计算用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办公和宿舍建筑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有关规定。
10.5.2 设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处理间、发电机房、库房、工具间、水泵房 5℃~10℃;
2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试验室、值班室、办公室 16℃~18℃。
10.5.3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0.5.3 的规定。
10.5.4 采暖热源采用发电机余热时,发电供热机组少于两套时应设备用热源。
10.5.5 工艺车间建筑的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办公和宿舍建筑的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有关规定。
10.5.6 气体处理车间的通风换气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10.5.7 填埋气体发电机房及发电机集装箱的通风方式和通风量应满足发电机组的要求。
10.6 空调
10.6.1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10.6.2 中央控制室宜设置空调装置。
10.6.3 当建筑物或车间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该建筑物或车间应设空调装置。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有关规定。
11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1.1 一般规定
11.1.1 填埋气体收集与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1.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11.1.3 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合理确定的污染物产生量制定污染物治理措施。
11.2 环境保护
11.2.1 填埋气体燃烧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
11.2.2 填埋气体内燃式发电机组的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要求。
11.2.3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场站的生活污水和工艺污水宜并入垃圾填埋场管理区生活污水、渗沥液处理站。无生活污水和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应考虑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排放标准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11.2.4 厂站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的有关规定。
11.2.5 厂站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等综合措施。
11.2.6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的有关规定。
11.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1.3.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场站的职业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的有关规定。
11.3.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
11.3.3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11.3.4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1.3.5 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厂站应采取劳动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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