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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9-09-11 17: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大气污染物工业锅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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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固体废物治理技术

6.4.1资源化利用技术6.4.1.1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生产粉煤灰水泥、粉煤灰砖、建筑砌块、混凝土掺料、道路路基处理等。

6.4.1.2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主要包括水泥缓凝剂、制作石膏板、矿井回填材料及改良土壤等。

6.4.1.3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灰渣主要成分是硫酸钙和亚硫酸钙等,具有强碱性和自硬性,主要用于筑路和制砖。

6.4.1.4废弃滤袋宜优先交由有回收利用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也可采取焚烧、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

6.4.2处置技术

6.4.2.1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废机油、软化水制备设施产生的失效的离子交换树脂、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等,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6.4.2.2粉煤灰、脱硫副产物、锅炉废水处理污泥等不能综合利用时,应按照GB18599要求设置专门的贮存和处置场所,如设置灰场。

6.5环境管理措施6.5.1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制度。

6.5.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86.5.2.1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中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表1规定。

6.5.2.2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6.5.2.3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6.5.3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6.5.3.1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制定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GB8798等标准的要求。

6.5.3.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宜在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6.5.3.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5.3.4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5.3.5企业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7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7.1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锅炉排污单位选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时宜综合考虑许可排放限值、燃料性质、炉型,及实际应用情况等。具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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