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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前言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 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7月12日青海省能源局特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实施过程,协调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2)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按照规划环评的有关要求,于2019年7月对规划的4个项目进行了现场收资工作。
(3)2019年7月18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
(4)2019年9月编制完成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并将建议反馈给规划单位,除I条外,其他建议均取得规划编制单位同意和认可。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主要包括:
I、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将西宁东部垃圾纳入项目服务区,互助县纳入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调整后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4×750t/d,一期建设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设1×750t/d(2023-2025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2×750t/d同时建设(2019-2022年),不分期。
规划编制单位考虑互助县运往西宁市运距过长,西宁市生活垃圾增长情况,未采纳本条意见。
II、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热电联产。
III、有针对性的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IV、进一步核实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情况,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
V、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VI、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VII、严控氯元素含量。
VIII、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IX、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X、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XI、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
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XII、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XIII、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XIV、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过程中,我公司得到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住建厅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1 总则
1.1规划背景与任务由来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由于填埋场露天操作,恶臭、渗滤液以及填埋气的控制较为困难,而生活垃圾焚烧可(全封闭)工厂化操作,因而恶臭、渗滤液以及烟气等问题的解决较为容易。生活垃圾焚烧主要是将有机物质彻底分解与稳定,可最大程度地降低需最终处置的废物量,以及最大程度地利用垃圾中的热能,同时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30年的应用历史。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中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规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青海省生活垃圾主要由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和服务业垃圾等组成。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成分的总体变化趋势是有机物含量和可回收类的比例将逐步提高,易堆腐垃圾和废品的含量持续增长,灰土类无机物比例将呈下降趋势。生活垃圾成分的变化将更加适合于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 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根据规划,到2022年,青海省将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在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过程中,将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各环境要素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优化调整建议,以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带来的环境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受青海省能源局的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院公司”)承担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对规划范围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踏勘、收集研读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规划方案和相关资料、当地环境现状及特征等有关资料后,将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4)等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完成《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1.2评价对象与时段
评价对象:《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评价时段:与规划近、远期时段一致。
近 期:2019~2022年;
远 期:2023-2025年。
本次评价基准年:2018年,现状调查收集的社会经济与环境要素资料以2018年为主,部分资料适当前溯,规划区内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2019年进行。
1.3 评价范围
1.3.1 评价空间范围
本次环评按照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区域布局特点划分评价范围,规划在青海省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到2022年,青海省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为点状工程,本规划涉及青海省的4个市,具体见表1.3-1。规划垃圾焚烧电厂的分布情况。
表1.3-1 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明细表
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见表1.3-2。
表1.3-2 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一览表
1.3.2评价时间范围
根据规划中确定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进度,将规划时限定为2019-2025年。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分二个建设周期,具体为:近期2019-2022年;远期2023-2025年。
本次评价时段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
1.4评价重点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规划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分析;
(2)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分析;
(3)规划发展规模及布局环境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4)规划方案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5)分析规划实施后能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6)规划方案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5 环境保护目标及要求
(1)本次评价及实施过程中,应满足国家、青海省相关规划、环境保护等政策与规划的要求;
(2)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垃圾焚烧率,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3)优化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布局,有效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适宜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模;
(5)选用最佳焚烧工艺,加强废气、渗滤液等处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使项目及周边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1.6 评价工程程序
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详见图1.6-1。
图1.6-1 评价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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