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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7.1 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根据规划方案协调性分析、规划布局、规模、发展目标分析、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资源环境承载力等评价,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如下优化调整建议:
(1) 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将西宁东部垃圾纳入项目服务区,互助县纳入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见图7.1-1~7.1-2。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调整后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4×750t/d,一期建设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设1×750t/d(2023~2025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2×750t/d同时建设(2019~2022年),不分期。
规划编制单位考虑互助县运往西宁市运距过长,西宁市生活垃圾增长情况,未采纳本条意见。
图7.1-1 调整后的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图7.1-2 调整后的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2)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热电联产
(3)有针对性的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进一步核实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情况,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
(5)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6)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由于目前青海省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垃圾中不可燃物相对较多,应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分区收集的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提高入厂垃圾的品质,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热能的利用水平。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同时,应推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必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至2022年地级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
(7)严控氯元素含量
(8)加强垃圾运输线路的规划研究
(9)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10)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11)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12)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
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3)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14)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15) 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7.2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
根据环保部2018年3月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结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城建[2010]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对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规划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出准入要求,具体见表7.2-1。
7.3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 号),“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并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7.3.1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目前,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编制完善并报送国务院等待批准,待批准后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规划,2025年青海省将建成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这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集中在青海省的4个地市,其中玉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根据环评报告确定以上项目均不涉及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本次规划环评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区域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及内建设。
7.3.2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本规划涉及环境质量底线管控分区见表7.5-1。
表7.5-1 本规划涉及环境质量底线一览表
(1)环境质量控制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目前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提出本规划环境空气目标、水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噪声质量目标、生态环境质量目标。
①空气环境质量底线:本次规划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二噁英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② 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本次规划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可根据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渗滤液处理工程实践,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等选取合适的工艺处理措施,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处理后的废水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排入任何地表水体,不得对当地地表水体产生影响,降低其原有使用功能。
③地下水环境质量底线:规划项目废水进行合理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以先进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可能污染物产生。同时,采取分区防渗,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防止厂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受到污染。
④声环境质量底线: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规划实施后厂址区域声环境质量底线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⑤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确保规划项目实施不造成区域土壤质量下降,以土壤现状水平作为本次规划项目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2)总量控制底线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所涉及区域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确保各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对新规划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二噁英总量控制,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将垃圾发电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二噁英作为总量控制指标。
7.3.3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本次规划采用垃圾作为原料,燃烧后发电,除去企业自用电,就近接入电网。常规情况下不涉及能源使用,设置的助燃系统,仅在启、停炉或助燃时需采用少量轻质柴油或天然气,由于使用时间短,消耗量较小,资源可以承载。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本次规划的资源利用上线管控分区见表7.3-2。
本次规划内容为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用土地资源,规划实施将占用未利用地、工业用地等区域,呈点状分布,相对于所在区域土地资源来说,所占土地资源有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3]2号),青海省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47.54亿m3。规划每年新增用水376万m3,占2030年用水指标0.08%,所占比例程度相对较低,对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压力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青海省2020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2万t,NOX排放总量控制在11.1万t。规划至2025年新增SO2排放量0.082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58%;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6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2.34%,对减排目标的实现将产生一定压力,但影响很小。
7.3.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准入要求见表7.3-3。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空间、总量,提出本次规划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和环境管理要求。
同时,青海省规划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标准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137-2019)AAA级标准建设,应满足如下环保要求及技术要求:
建设水平:
(1) 卸料大厅必须封闭式、清洗、照明、安全设施齐全;垃圾池有独立机械排风除臭系统;
(2) 具有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温度测量点完善、助燃系统完善、一二次风供给系统合理;
(3) 炉膛设计有利于烟气的扰动,满足烟气停留时间2s以上;
(4) 净化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设备参数计算资料齐全;
(5) 在线监测指标满足标准要求,监测数据与监管部门联网,且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公示于众;
(6) 渗滤液、生活污水、冲洗水、炉渣冷却水等处理达标后回用;
(7) 焚烧厂建筑造型及绿化与周围环境协调。
运行管理水平:
(1) 年垃圾处理量达到设计(额定)处理量,运行时间8000h以上,垃圾焚烧系统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25年;
(2) 炉渣月平均热灼减率≤3%,最高值不大于5%;
(3) 全年每一正常运行日炉膛断面平均温度均在850℃以上;
(4) 全年所有正常运行日厂内监测指标全部达标,环保部门定期监测指标全部达标;
(5) 全年所有正常运行日活性炭实际喷射量均达到设计需要量,全年重金属及二噁英监测值全部达标;
(6) 飞灰稳定化系统运行可靠,飞灰能得到完全稳定化处理,飞灰稳定化后的浸出毒性监测结果满足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要求后填埋处理或采用环保部门批准的处理方式处理;
(7) 炉渣得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8) 渗滤液全年排放指标监测数据全部达标或喷炉焚烧;
(9) 生活污水、渣冷却水与冲洗水全年排放监测数据指标全部达标或全部回用;
(10) 厂内臭味不明显,厂界恶臭气体能够满足环保标准要求;
(11)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标识规范,工作制度完善,从未发生安全事故;
(12) 管理制度完善,厂内环境良好。
在线监测要求:
建立烟气排放实时监测显示制度,对外全过程公开发布: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5项污染物指标和炉膛焚烧温度进行实时监控,且在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公众公开实时监控数据;垃圾焚烧企业依法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将实时监控数据传输至环保部门。
8 评价结论和建议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符合国家“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符合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五年规划纲要,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虽然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周围大气、水环境、生态、声等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规划内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证。因此,本次规划目标明确、规模和布局合理,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一致,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本次规划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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