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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2019-09-19 13:32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处理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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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评价指标体系确定

在影响识别的基础上,结合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考虑到行业特点及其主要环境影响特征选择评价因子,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细化环境目录。

5 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1 运行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1.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及评价

(1)本工程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限值要求。

(2)本规划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均小于100%。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占标率二类区均小于30%,一类区均小于10%。

(3) 项目所在地PM10和PM2.5现状浓度不达标。评价建议:规划新增项目在具体选址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容量,远离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确保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因此,在满足以上条件后,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可接受。

5.1.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建议:垃圾渗滤液应处理后全部回用,浓水应回喷焚烧炉;其他废水应优先考虑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不能回用的考虑排入就近污水处理厂。

5.1.3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建设阶段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阶段对地下水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为施工生活、生产废水的排放。施工生活污水可设置移动式临时沉淀槽、修建临时旱厕等,经妥善处置后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施工生产废水可设废污水沉淀池、油污水收集统一清运,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2)生产运行阶段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生产运行阶段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环节主要有:主厂房区、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酸洗废水储存池、事故油池、灰库、渣仓、污水处理设施、供排水管线及生活垃圾存放区等,以上设施在封闭不严,设备、管道发生渗漏的情况下,会有某种程度的下渗,对周围地下水造成一定的影响。

①正常状况下地下水影响分析

正常状况下,规划垃圾发电项目按照规范和要求对污水收集处理构筑物、污水运送管线、灰库、渣仓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并加强对各种废水及固体废物的管理,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各污染物存贮建筑物不会有污水的泄漏情况发生,不会对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

②非正常状况下地下水影响分析

非正常状况下,规划项目的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因系统老化、腐蚀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保护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污染物可能经由跑、冒、滴、漏进入地下水环境。非正常状况下,厂区对地下水的可能影响途径为重点构筑物发生泄漏或污水溢出、污水收集管线发生泄漏,废污水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污染物在泄漏点一定范围内会出现超标现象,在落实必要的防渗措施及后期严格检修、监测措施后,项目运营对地下水的影响属可接受范围。

(3)服务期满后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项目在后期改造或服务期满停运后,应根据届时的最新环保要求,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采用切实可行的地下水防治措施,同时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必须对区内剩余的固体废弃物、废污水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置外排。对于可能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剩余垃圾、垃圾渗滤液、固体废物、废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运到指定地点按要求处置,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5.1.4声环境影响预测及分析

正常工况下,规划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主厂房区域是主要噪声源的集合,其中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主要声源为汽轮机、锅炉等运行噪声,对外部声环境有一定影响。类比其他项目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采取合理的厂区平面布置后,可满足厂界噪声达标要求。

5.1.5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

炉渣属于一般固废,以综合利用为主。目前国内对于垃圾焚烧发电产生的炉渣的综合利用一般用作建筑材料,如铺路(可作为道路基层和底基层的骨料)或者制砖(作为水泥/混凝土的替代骨料)。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HW18(772-002-18),其厂内贮存设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防渗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可满足处置途径豁免条件,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节的规定后,运送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若经鉴别,不满足豁免条件时,对不合格飞灰在厂内按照危险废物临时暂存后,重新进行稳定化处理,满足豁免条件后运送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自建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

5.1.6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土地利用影响与评价

整体来看,规划对土地占用秉持着减少对脆弱生态环境的破坏,尽量避开林地的原则,坚持以裸地和草地为主要占用类型,海东市和格尔木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都为裸地,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草地,西宁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耕地。本规划总体占用面积不大,不会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构和组成。

(2)对植被资源的影响预测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正常工况下,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较小,均低于植物伤害所需浓度,因此,规划项目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崔周围植被造成的影响不明显。

(3)对动物资源的影响预测

一般情况下,动物暴露在150分贝以上的低频噪声场中,会引起眼部振动,造成视觉模糊。根据影响预测,规划建设项目施工期以及运营期的噪声远远达不到150分贝,对动物影响不大。其次,人为捕猎也会对野生动物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对施工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宣传和教育以及施工方的管理约束,可以将该方面影响降到很低。

(4)敏感区生态影响预测

西宁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海东市生活垃圾发电规划项目、格尔木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周边无其他生态敏感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已批复的《玉树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地处玉树市结古镇新寨村,项目中心坐标北纬32°59′35″,东经97°0′26″,项目南侧120m为扎曲河,玉树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不在青海玉树巴塘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不在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不在当卡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及控制地带范围内;不在新寨玛尼石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及控制地带范围内。

5.1.7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项目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同类工程的环境监测结果,规划项目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经沉降进入土壤环境的量十分有限,因此污染物经大气沉降途径对周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厂址区地面设施的建设,可全面防控可能的污水发生地面漫流,防止进入土壤环境,污染物经地面漫流途径对土壤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根据场地特性和项目特征,制定分区防渗措施。对于地下及半地下工程构筑物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物料和污染物泄露的地上构筑物采取一般防渗措施,其他区域按建筑要求做地面硬化处理。因此,在全面落实分区防渗措施的情况下,污染物的垂直入渗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厂址区域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显示各项目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监测结果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规划项目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从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和垂直入渗三个影响途径进行分析,项目厂区建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及处置措施,能有效防控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项目在严格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地面分区防渗措施的建设,采取必要的检修、监测、管理措施条件下,工程建设对土壤的影响较小。

5.1.8 电磁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类比测试结果,垃圾焚烧发电配套建设的110kV变电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推荐性限值:即工频电场强度≤4kV/m(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0.1mT(100μT),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6.1 能源承载力

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垃圾作为原料,燃烧后发电,除去企业自用电,就近接入电网。常规情况下不涉能源使用,设置的助燃系统,仅在启、停炉时以及当炉膛焚烧温度低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7485-2014)表1要求的温度时使用并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5.3条的要求,助燃燃料通常采用轻质柴油,由于使用时间短,消耗量较小,资源可以承载。

6.2水资源承载力

规划每年新增用水376万m3,占2030年用水指标0.08%,所占比例程度相对较低,对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压力不大。

6.1.3大气环境承载力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74号),青海省2020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2万t,NOX排放总量控制在11.1万t。

2022年规划新增SO2排放量0.070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49%;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2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1.98%。

2025年规划新增SO2排放量0.082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58%;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6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2.34%,对减排目标的实现将产生一定压力,但影响很小。

6.1.4 水环境承载力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青海省2020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0.33万t,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99万t,规划新增垃圾焚烧项目废水优先考虑采取措施处理后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附近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占青海省2020年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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