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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装置设计进水主要污染物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1钙、镁离子浓度不宜大于100mg/L;
2二氧化硅浓度不宜大于50mg/L;
3悬浮物(SS)不宜大于1000mg/L;
4 TDS不宜大于40000 mg/L;
5.8.4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技术主要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蒸发主体工艺工作压力宜小于0.1MPa;
2系统进料和排出物温度差宜控制在3-5℃;
3蒸气压缩机噪音应控制在85dB以下;
4运行吨水电耗不宜大于65kW.h;
5浓缩液量宜小于进水量的20%;
6浓缩残液TDS宜大于200000mg/L。
5.8.5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系统产水应满足如下要求:
1蒸馏水产生量宜大于浓缩液进水量的80%;
2蒸馏水TDS宜小于10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于250mg/L;
3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冷凝水或气体若回用或排放,应符合项目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
5.8.6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技术用于反渗透浓缩液处理时,蒸发后的固体残渣应处理至含水率不高于60%,并密封封装后分区单独填埋处置或进焚烧厂焚烧处置;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技术用于反渗透浓缩液并资源化时,可将浓缩液中的KCl和NaCl分段结晶,结晶盐应满足工业盐标准后资源化利用。
5.8.7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技术用于反渗透浓缩液资源化处理时,设计进水主要污染物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需氧量(COD)不宜大于500mg/L;
2氨氮(NH3-N)不宜大于20mg/L;
3pH值宜控制在8-10;
4悬浮物(SS)不宜大于10mg/L;
5色度不宜大于50;
6硬度不宜大于100mg/L。
5.8.8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技术用于反渗透浓缩液资源化处理时,系统产水应满足如下要求:
1 pH约7.0-8.5;
2化学需氧量(COD)不宜大于20mg/L;
3浊度不宜大于10;
4 TDS不宜大于20mg/L;
5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冷凝水或气体若回用或排放,应符合项目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
5.9浸没燃烧蒸发技术(SCE)
5.9.1浸没燃烧蒸发技术可处理纳滤浓缩液、反渗透浓缩液或二者混合液。
5.9.2浸没燃烧蒸发器采用沼气或填埋气作为热源时,其甲烷含量不应低于20%,氧气含量不应高于8%。
5.9.3浸没燃烧蒸发技术处理浓缩液时,宜参照工艺流程图5.9.3设计。
5.9.4浸没燃烧蒸发技术设计进水主要污染物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1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不宜大于2000mg/L,COD不宜大于5000mg/L;
2进水氨氮(NH4+-N)不宜大于40mg/L;
3进水pH值宜小于7.5;
4进水固体悬浮物(SS)宜小于10000 mg/L;
5进水碱度不宜大于10000mg/L;
6总硬度不宜大于3000mg/L。
5.9.5浸没燃烧蒸发技术主要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蒸发器内运行压力不超过3kPa;
2蒸发器内蒸发温度不超过90℃;
3换热空间容积负荷宜为8~12 t/m3.d。
4在高倍浓缩模式下,蒸残液量宜小于进料量的10%,吨水电耗不宜大于30kW.h;
5在结晶模式下,除产生蒸发残渣外,其余全部为冷凝水或蒸汽,吨水电耗不宜大于40kW.h;
6沼气消耗量宜按照110-150Nm3/m3(以沼气中甲烷浓度50%计)设计。
5.9.6浸没燃烧蒸发系统产水应满足如下要求:
1冷凝水TDS宜小于5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于150mg/L;
2浸没燃烧蒸发器蒸发冷凝水或气体若回用或排放,应符合项目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
5.10臭气处理
5.10.1渗沥液处理设施中产生臭气的处理构筑物(调节池、均化池、生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清液池、浓缩液储存池等)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及负压抽吸等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处理工艺设备(如污泥脱水设备)也应采取密闭措施;建筑物内宜采用负压抽吸、通风为主。
5.10.2渗沥液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宜集中收集处理,处理后气体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尚应符合项目环评批复的气体排放标准;焚烧厂渗沥液处理设施产生的高浓度臭气可进焚烧炉焚烧处置。
5.10.3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臭气风量宜根据构筑物的种类、散发臭气的水面积、臭气空间体积等因素确定。设备臭气风量宜根据设备的种类、封闭程度、封闭空间体积等因素确定。构筑物、设备臭气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节池、均化池、反硝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清液池和浓缩液池等构筑物臭气风量可按单位水面面积臭气风量指标3m3/(m2•h)计算,并可增加1次/h~3次/h的空间换气量。
2 半封口设备臭气量可按机盖内换气次数8次/h和机盖开口处抽气流速0.6m/s两种计算结果的较小值取值。
3 脱水机房、污泥堆棚、污泥处理处置车间等构筑物宜将设备分隔除臭。难以分隔时,人员需要进入的处理建(构)筑物,抽气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8次/h计,贮泥料仓等一般人员不进入的空间按2次/h计算。
5.10.4臭气收集管道应选择抗腐蚀的材料,管道底部不宜设拼接缝,拼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
5.10.5抽风机风量考虑不小于10%~15%的余量,风压应在最不利管路总压力损失的基础上考虑不小于10%~15%的余量。
5.10.6臭气处理可采用化学吸收(洗涤)式除臭系统、生物除臭及吸附等除臭工艺的一种或几种组合,也可使用紫外线除臭、等离子除臭和植物液喷淋除臭等方式。
5.11污泥处理
5.11.1垃圾渗沥液处理过程中的污泥主要产生于混凝沉淀及生物处理工艺单元,污泥宜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一并处理;垃圾焚烧厂的渗沥液污泥脱水后可与垃圾混烧处理;垃圾填埋场的渗沥液污泥脱水后,满足填埋场入场标准后,可进入垃圾填埋场混合填埋。
5.11.2蒸发后的固体残渣需进填埋场或焚烧厂焚烧处置的,应处理至含水率不高于60%并密封封装,填埋场内分区单独填埋处置,焚烧厂进料坑与垃圾混烧。
6辅助工程
6.1建筑工程
6.1.1建筑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
6.1.2渗沥液处理建筑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的有关规定。
6.2结构工程
6.2.1渗沥液处理结构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给排水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等的有关规定。
6.2.2渗沥液处理构筑物的防腐设计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设计规范》GB50046有关规定执行。
6.3电气工程
6.3.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供电方式应与垃圾处理主体工程相协调,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6.3.2渗沥液处理工程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电气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用电设备的配电及控制、电缆敷设、设备及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以及处理车间与厂区道路的照明等。
6.3.3渗沥液处理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的有关规定。
6.3.4调节池、厌氧区等防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电器,防爆电器的选择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6.4检测与控制工程
6.4.1渗沥液处理厂(站)应配置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检测设施。
6.4.2调节池、厌氧反应器等存在厌氧环境的区域应设置硫化氢、甲烷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6.4.3沼气储存及净化区域内相关检测和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的有关规定。
6.4.4渗沥液各处理单元应设置生产控制、运行管理所需的检测和监测装置。
6.4.5渗沥液处理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自动控制或现场手动控制,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4.6渗沥液系统的检测和控制应包括数据采集、模拟量控制、开关量控制、顺序控制,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或分散控制系统(DCS)。
6.4.7渗沥液处理集中控制室内设置上位机进行监控。
6.4.8渗沥液处理厂信息系统应根据企业需要设置,当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合建时,可根据企业总体规划,统一考虑。
6.4.9采用成套设备时,设备本身控制应纳入系统控制。
6.4.10渗沥液处理自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室设计规定》HG20508、《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20511、《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20509、《火力发电厂厂级监控信息系统技术条件》DL/T 924等的有关规定。
6.5给水排水和消防工程
6.5.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给水和排水工程,应与垃圾处理主体工程相协调,做到分质供水,分质排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6.5.2给水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有关规定。
6.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
6.6.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应与垃圾处理主体工程相协调,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6.6.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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