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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2019-10-24 13:2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提质增效行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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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提升陕西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效能,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方案指出,要实现到2021年底,各市(含县级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

按照方案,各市(区)要立即组织制定本地区城市排水管网排查工作方案,夯实部门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于2019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要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在全面排查基础上,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要修编完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推进排水管网的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全面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陕建发〔2019〕12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提升我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效能,结合《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结合,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重点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到2021年底,各市(含县级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

各市(区)要加强统筹规划,编制完善各自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工作方案,强化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确保实现2021年目标工作。各市(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工作方案于2019年11月10日前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审核,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反馈各市。

二、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一)组织开展排水管网摸底排查。各市(区)要立即组织制定本地区城市排水管网排查工作方案,夯实部门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于2019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要分批分期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形成污水管网排查工作报告,理清管网位置、长度、管径等基本现状,并建立私搭乱接、错接混接、管网破损等问题清单。排查过程中,对于权属明确的市政污水管道或设施,由权属单位负责排查;对于市政无主污水管道或设施,由各市(区)政府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之后由确定的权属单位进行排查;对于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要加强协调,督促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进行排查;对于无主、无物业代管单位的老旧小区,由各市(区)政府负责确定排查工作责任主体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各市(区)要在全面排查基础上,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GIS 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管径、标高、材质、厂站规模、设备配置等基本属性数据,并结合设施建设、运行、养护、检测、治理以及重点管理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接入情况等信息及时更新,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供管理支撑。同时,要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并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三)修编完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结合此次排水管网摸底排查结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修编完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科学确定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并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各市(区)要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

1.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长期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措施。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实行雨污分流。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加快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对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要严格控制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对于人口少、相对分散或近期市政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2.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各市(区)围绕落实《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和本地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目标,立即启动实施黄河流域、汉丹江流域、重点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补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列出年度改造任务清单,确保到2019年底,我省黄河流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底,关中、陕北地区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陕南地区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3.全面推进排水管网的改造。各市(区)要根据城市污水管网排查报告,制定城镇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改造、管网更新、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原则上,同一排水分区内,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应与市政管网改造同步实施。对错接混接严重、整改时间较长的市政管网和非市政管网,有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减少错接混接对水环境的影响,并加快落实改造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各市(区)要对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泥质特征、污泥综合利用条件等深入调查分析,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及环境背景状况,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模和技术路线,优先选用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加快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要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利用率,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中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到2019年底,全省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陕北、关中地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到2020年,全省城市污泥资源化处置水平显著提升,陕北、关中地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5.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要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市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市(区)要对现有厂网分离、建管分离的碎片化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积极探索和改革,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河”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实现管网管理“一家管”,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管网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运维单位、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二)建立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1 号),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三)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与监督执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排水情况进行排查并逐一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并将排污许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参与)

(四)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要充分发挥城市水体景观和内涝防治功能,杜绝盲目抬高水位营造景观的做法。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已确定的“三个基本”及本地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等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污水管网排查成果,细化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取得实效。要根据工作任务清单建立项目库,完善审批手续,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各市(区)要将三年行动建设和改造工作任务清单和污水管网排查报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强化督导评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评估办法,对各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自2020年起,各市(区)牵头负责此项工作的住建(水务)部门经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后,要将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报经市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于每年1月底前同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要积极包装策划项目,建立项目库,为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打好基础;要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资金,优先用于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建设;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区)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各市(区)要借助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分别于每年初和年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年度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既要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又要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氛围。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做好城市建成区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出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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