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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发布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10-24 14:03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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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臭气治理

4.4.1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排放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4.2 应对进水泵房、格栅、沉砂池、厌氧池、缺氧池、污泥浓缩池以及污泥脱水机房等主要臭气释放区域进行臭气治理。

4.4.3 应建立通风设施和除臭系统巡检维护制度,及时对通风设施和除臭系统进行巡检、维护和工艺调整,并做好运行和巡检记录。

4.4.4 臭气封闭收集、输送和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按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规定实施。

4.4.5 应定期检测厂界臭气浓度,应跟踪和评价除臭设施处理效果,气体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

4.4.6 对除臭系统进行检修影响臭气处理效果的,应提前上报相关部门。除臭系统突发故障停运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 设施安全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施主要包括构(建)筑物、工艺管道和附属设施等。

5.1.2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的安全应包括设施安全和从业人员职业防护安全。

5.1.3 应定期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的巡视、观测和检测,制定设施的保养、维护和大修计划,并建立相关台账。

5.1.4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各自水源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具备临时应急投加设备和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1.5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设备易损件应有备品备件。

5.2 构(建)筑物

5.2.1 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并建立台账资料。

5.2.2 构(建)筑物渗漏应及时维修,长期不用的涉水构(建)筑物应注水养护。

5.2.3 地下或地势较低的构(建)筑物宜设置排水设施设备,并做好定期检查,如有破损及时修复。

5.2.5 巡检人员进入地下构筑物前应做好除臭和通风,并按规范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2.6 构(建)筑物上的金属器件应根据腐蚀情况进行防腐处理,原液池、溶液池、储泥池和生化池等池体应每年观察检测腐蚀情况,及时进行防腐处理。

5.2.7 构(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 m。

5.2.8 构(建)筑物的台阶和走道应进行防滑处理,台阶最上和最下一阶应设置警示标志。

5.2.9 登高爬梯超过 3m 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10 应定期对顶板和走道板进行检查和维护。顶板和走道板上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的规定。

5.2.11 涉水构(建)筑物应设置救生装置及明显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与更新。

5.2.12 应定期检查人孔、检查口设置的双层井盖或防坠网的完好性,塑料等构件严重老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5.3 工艺管道

5.3.1 工艺管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范要求运行各类工艺管道;

2 定期观察地上明管渗漏情况和地下管线上方路面沉降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 及时处理裸露锈蚀的金属管线;

4 定期检查维护排气阀、排泥阀等设施;

5 定期疏通并内窥检测无压管;

6 及时排放压缩空气管和除臭风管冷凝水;

7 冬季低温时应做好室外管线的保温保暖工作。

5.3.2 停用时间较长的污泥管道,停用前应冲洗干净。

5.3.3 厂内工艺管道和设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的规定标识。

5.4 附属设施

5.4.1 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雨水泵房、通风与除臭设施、照明设施、逃生设施、交通设施及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 应及时对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大修等。

5.4.3 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置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定期检查、检测和更新。

5.4.4 防雷与接地系统应完好,定期检查、调整和维护防雷与防电压浪涌保护器。每年进入雷雨季节前须检查与测试各类接地器(极)接地电阻,检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 的规定;

2 防雷与接地系统应全数检查,合格率应为 100%;

3 检测项目应包括:

1) 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2) 接地系统的有效接地电阻;

3) 防闪电电涌侵入及防高电位反击措施;

4) 等电位连接、电气设备接地、信号线缆的合理布线、屏蔽接地等。

5.4.5 厂内道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限速牌、减速带等;

2 加强车辆管理,严禁超载车辆通行;

3 重载车辆应固定线路行驶;

4 路面沉降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置。

5.4.6 逃生设施应完好,严禁挪作他用;逃生通道严禁占用、堵塞。

5.4.7 厂区道路照明、构(建)物照明应符合要求,照明灯具完好。

6 设备安全

6.1 一般规定

6.1.1 设备主要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控制设备和特种设备。

6.1.2 设备的安全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防护安全。

6.1.3 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6.1.4 应设置设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定期开展对设备的巡视和检测,制定设备的保养、维护和大修计划。每年宜进行 1 次~2次专业性的检查、清扫、维修和测试。

6.1.5 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设备易损件应配备备用件。

6.1.6 特殊场合的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等级要求。

6.2 机械设备

6.2.1 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润滑、维护、更新等制度。

6.2.2 应按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要求开展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

6.2.3 机械设备大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各类机泵设备可自行制定大修周期标准。

6.2.4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符合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

6.2.5 设有钢丝绳结构的机械设备,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保;当出现钢丝绳出现断丝、扭结和压扁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6.2.6 机械设备的布局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作业现场照度、湿度与温度、噪声和振动均应符合要求,零件和工具夹等应摆放整齐。

6.2.7 机械设备操作和检修需符合以下规定:

1 非本岗位人员严禁操作机械设备;

2 设备急停开关应保持完好,当设备运行遇到紧急情况,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3 设备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悬挂“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4 新投入使用、维修后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机械设备,应对其配套辅助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6.2.8 机械设备外观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跑冒滴漏现象。严禁清理、擦拭设备运转时的转动部位,冲洗水不飞溅至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和电缆头等。

6.2.9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旋转运动的零部件、外露运动部件或行走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

2 超压、超载、超温度、超时间或超行程等可能发生危险事故的零、部件,应装设保险装置;

3 运行顺序不能颠倒的零、部件应装设联锁装置;

4 需进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时,应安设信号装置或警告牌等。

6.2.10 机械设备配套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机绝缘应良好,接线端盖板防护完好;

2 供电导线安装正确,不得有破损或导体裸露;

3 接地或接零装置良好;

4 开关和按钮等完好,带电部分不应裸露在外;

6.2.11 机械设备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冲击摩擦、明火、高温表面、自燃发热、绝热压缩、电火花、静电火花和光热射线等火源应进行控制;

2 安装阻火器、防爆片、防爆窗、阻火闸门和安全阀等防火防爆安全装置。

6.2.12 潜污泵类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配套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线路及接地线、远程装置和操作装置、电气仪表等运行正常;

2 电动机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3 电源电压在合格范围内(额定电压±5%);

4 运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潜水泵的操作方法,熟知监测仪表、信号显示用途;

5 水泵运行不低于最低设计水位;

6 水泵运行数据记录详细,执行交接班制度及逐级上报制度;

7 水泵突发停机时,对过载、过流、欠压、缺相、过热、泄漏报警及电机绝缘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认并排除故障前严禁重新启动;

8 水泵在水中浸泡不运行时,每月点动不少于一次;

9 水泵不得连续频繁启动,两次启动的间隔时间不少于 3min,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多于10 次;

10 吊装潜水泵时,严禁直接牵提水泵电缆。

6.2.13 鼓风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鼓风机噪声不应大于 90dB;

2 振动速度不应大于 4.5mm/s;

3 皮带磨损符合要求,过滤器无阻塞;

4 冷却和润滑系统正常;

5 压差不超过设定值,平稳;

6 润滑油油位在标线范围内。

6.2.14 阀门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流向指示与实际运行一致,阀门开启与关闭标识明显;

2 状态指示、现场开度与中控一致;

3 油位正常,油品牌号正确,质量合格,油中无水分或杂质,补油系统工作正常;

4 无异常振动和噪声。

6.2.15 粉碎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转平稳,无强烈振动,无轴承卡死等异声;

2 进水口无异物卡牢,刀片及转鼓无大垃圾缠绕;

3 粉碎型格栅宜连续运行。

6.2.16 机械格栅除污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链无明显下垂,润滑充分;

2 耙齿链松紧适度,无明显下垂、晃动;

3 耙齿间无纤维、杂物阻塞;

4 减速机润滑油油位符合要求,润滑油无乳化;

5 运行无异响,无卡滞现象;

6 高压冲洗系统工作正常,冲洗效果良好。前后液位差超过标准时冲洗设备可正常启动。

6.2.17 脱水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润滑部位油位符合要求,油或油脂牌号正确,油脂无乳化、杂质,无异常发热或跑冒滴漏;

2 轴承温升不应超过 35℃,极限温度不得超过 75℃;

3 液压油位符合要求,油色正常,液压油无乳化;

4 运行时无异响,单机噪音不大于 90dB;

5 阀门开关状态显示正确,动作无异声,无跑冒滴漏。

6.3 电气设备

6.3.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设备操作规程、用电管理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6.3.2 进线电源宜采用独立双电源供电方式,运行方式为双电源同时使用或一用一备,优选双电源同时使用。

6.3.3 电气设备安全防护应包括设备的防敞开、防漏电、防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和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

6.3.4 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绝缘良好,定期对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进行检测;

2 测量项目应包括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参数;

3 测试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 的规定。

6.3.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他用。低压电力系统应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装置,并每年检测接地性能,接地电阻值不应高于 4 Ω。

6.3.6 电气设备场所应配置通风散热装置并保持完好,环境温度不宜超过 40℃,变压器、电动机和变频器等发热量较大的设备应保证散热或降温设施工作有效;环境湿度一般不应高于 80%,必要时应采取除湿措施。

6.3.7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具备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6.3.8 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应控制在额定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6.3.9 应定期对变、配电室内的主要电气设备巡视检查,并填写运行日志;当变、配电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

6.3.10 应定期对高低压电缆巡视检查,接头和接线端子等直接接触腐蚀气体的部位,应做好防腐处理,并做好巡视记录。

6.3.11 易产生过电压的电力系统,应有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和保护间隙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定期对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6.3.12 高压用电设备应装设高压熔断器和综合保护装置等相应的高压保护装置;低压用电设备应采取相应的低压保护措施。

6.3.13 电气设备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场所应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2 按规定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3 定期检测高低压电容器和避雷器等易发生电气火灾的部位。

6.3.14 电力电缆安全运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 的规定。电缆颜色应符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GB/T 6995.1 的规定。

6.3.15 电气设备相关的标识、警示牌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 的规定执行。电气设备上的警示牌,除原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移动或更改。

6.3.16 电气操作、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6.3.17 电气作业配备的绝缘用具、预防性试验工器具应定期检测,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GB 26859的规定。

6.3.18 变电站、配电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的规定配置安全用具和设施,并按要求检测。

6.3.19 电气设备大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 26860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大修周期宜根据历年预防性试验结果分析确定。新投入运行的 35kV 及以上的变压器,宜运行 5 年后大修一次,之后每隔 5 年~10 年大修一次;10kV 及以下的变压器可每 10 年大修一次;

2 配电装置大修周期应根据开关存在的缺陷和实际运行状况确定。35kV 及以上断路器宜每 5 年大修一次,3kV~10kV 配电系统断路器宜每 1 年~3 年大修一次,3kV~10kV 启动电机用断路器宜每年大修一次。故障掉闸 3 次或严重喷油、喷烟的配电装置,均应解体检修;3kV 以下断路器宜每年检修一次;

3 高压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大修周期应根据其完好情况、电气及机械性能确定。

6.3.20 电气设备每 1 年~3 年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继电保护装置、避雷器检查和试验宜在每年春季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保留检定值记录。

6.3.21 高压配电设备宜采用金属铠装中置柜,选用真空或 SF6 断路器; 二次回路宜配备微机综合保护装置,设独立后台监控系统。高压配电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仪表指示正常,并与运行实际相符;

2 运行电压、电流正常;

3 继电保护装置正常,无异响、气味和报警;

4 母排连接部件和螺栓无松动、过热现象;

5 柜内绝缘件完好,表面完好无损,无放电现象;

6 直流屏运行正常,充电模块充放电正常;合母及控母电压在额定范围内;蓄电池外壳

温度正常,无鼓胀、变形、漏液现象、连接片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无酸雾溢出,无放电现象;

7 手车进出灵活,定位准确,操作机构无卡阻等现象;开关接触良好,无过热现象,五

防及联锁装置良好,防护板齐全,无翘裂现象;

8 接地系统无腐蚀、断裂;接头无松动、过热现象,标识油漆清晰;

9 二次回路排列整齐,无松动。

6.3.22 变压器应采用符合国家能效等级要求的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电流表指示稳定;

2 运行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5%~+10%以内;

3 运行温度不超过允许温升:油浸式变压器上层油温低于 85℃,干式变压器温控仪显示温度低于 90℃;绕组温度达到 60℃时应启动内部风机;

4 运行声音正常,无异响;

5 油浸式变压器母线和各连接点压接良好,色标清晰,绝缘良好,无发热变色现象;瓷套管完好,无放电痕迹;呼吸器畅通,硅胶吸潮不得达到全饱和状态;器身无渗油、漏油,油位应符合要求,油色正常无碳质;气体继电器内应充满油;

6 干式变压器柜门关闭良好,柜内各元器件、接头无积灰,无发热变色现象,绝缘保护无破损及放电痕迹;温控仪表运行正常,指示正确;器身进风口与出风口无阻塞;

7 变压器外壳应有明显接地点,接地性能良好;

8 变压器外观清洁,无积尘、油污或锈迹;设备标识清晰准确;

9 运行环境整洁,门窗护网、通风、照明、消防和防动物设施完好;屋顶、墙壁和电缆沟干燥,无渗漏水现象;室内湿度不高于 80%,温度不高于 40℃,必要时启用降温除湿设备。

6.3.23 电动机应采用符合国家能效等级要求的节能型电动机。电动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电流表指示准确;

2 运行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 10%以内;

3 运行温度不超过允许温升,高压电机绕组和轴承内部温度应实时监测;

4 转动灵活,无擦铁芯异声及电磁噪声;

5 进风与出风口保持畅通,无积灰及堵塞现象;

6 前后轴承处无明显漏油痕迹。

6.3.24 低配设备宜采用固定分隔型开关柜或抽屉式开关柜。低配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接触器良好,电容补偿三相平衡,无发热膨胀、漏液;重新合闸前,电容器开

关处于断开位置,并将电容器放电;

2 隔离开关应接触到位,无打火现象,灭弧罩完好;

3 计量仪表完好,电压电流显示正常;

4 断路器无异味,接头无发热迹象;接触器和继电器无异味、无异响;

5 电流互感器无异响、异味,三项指示值正常,不超负荷运行;

6 浪涌保护器指示标志正确;

7 二次回路接线端头无发热变色迹象,绝缘层无断裂、破损;

8 低压配电柜有明显接地点,接地性能良好;

9 母排色标清晰,无发热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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