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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将步入法制轨道

2019-10-29 14:15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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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月24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3日。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2015年至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都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为此,亟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 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统一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规范各生态要素监测工作, 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重启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编制工作。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的总体思路有三: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影响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本法规,应着力解决现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面临的迫切需要法律支撑的各类问题。

二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本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机构职能调整,实现了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五个方面监测职能的集中,这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职能交叉、重复建设、数出多门等方面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标准规范、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将通过条例固化,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法律地位、责任、义务,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职责划分,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对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离不开监测市场的繁荣。按照“放管服”要求,政府部门既要简政放权,积极培育市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又要科学监管、优化服务,营造公平公正便利的市场环境。条例编写过程中,注重保障参与主体的平等权益,对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一视同仁,执行一致的机构、人员、装备器具要求,接受一致的监督管理,对所出具监测数据承担一致的责任义务。条例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了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内容和规范、行政处罚准则,实现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据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九个章节共六十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机构人员能力与技术要求、监测活动、质量保障、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共享、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测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制度。

生态环境监测造假时有发生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在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造假现象时有发生。文件的出台将更加有利于打击生态环境监测造假。

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部分监测数据异常,采样系统受到人为干扰,并在查实有关情况后依法移送公安部。经调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相关人员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

2019年5月1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市公司金晶科技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5#线于2018年10月25日至27日、2019年3月20日治理设施检修,设备并未工作,但在线数据却显示达标排放,未能实时反映生产设备状况,存在数据造假嫌疑;5#线检修期间由6#线引净烟气接入5#在线监测设备,干扰了5#站点监测。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开出决定书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规定为,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今年8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情况进行检查。在对该省固镇县安徽东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烟气在线监控设备运行异常。经查,这家企业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动手”,修改参数以图为超标排放的废气伪造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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