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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方案(2018—2025年)

2019-11-12 13: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环境综合治理洞庭湖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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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围绕方案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发挥地方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重大资金、重大项目、重大问题报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进一步压实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将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明确牵头责任部门,按年度分解到市县、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督查考核,将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常态化的考核机制,以考核压实责任。2025年具体目标结合国家“十四五”规划目标及全省“十四五”规划目标适时调整。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强化考核结果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区域限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等方面的应用。加强跟踪调度,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动态跟踪规划任务实施进展,及时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二、创新政策投入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在严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支出,整合资金,加大对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投入。建立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滚动更新重大项目库,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相关资金安排项目须为入库项目。推动银政合作、银企合作,加强项目对接,争取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支持环洞庭湖地区企业依托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绿色城镇化项目、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依法合规发行绿色专项债券。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积极推广PPP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财政资金采取贴息、担保、奖补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完善排污权交易政策,将总磷、总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污交易指标,进一步增强企业主动减排的动力。根据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需要,鼓励发行洞庭湖治理政府债券和设立专项基金,研究制定税费减免、用地规划、人才引进等方面专项支持政策。加强向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加大洞庭湖治理项目的申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项目支持。

三、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快《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立法,强化依法治湖。全面落实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实行入湖河流水质达标断面交接制,推进流域共治,上下联动,将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建立问责机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涵盖“一湖四水”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补偿标准体系化、补偿方式多元化。深化区域合作,湘鄂两省五市之间就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协调,发布共同环境宣言,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共商共建共治。鼓励区域内各级行政区加强交流协作,及时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专项行动和重大活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统,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大环保监测力度,建设典型示范监测项目。开展综合治理绩效评估,综合评估规划期内各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效,包括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查摆水环境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为后续治理提供基础。完善民生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帮扶,积极帮助整治等举措推动相关利益主体转型转产转业,将失业后难以就业的积极纳入低保,加强兜底民生建设,确保治理成果长效持久。

四、严格管控执法

以空间类规划为依据,调查摸清洞庭湖区岸线及外围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现状,梳理问题,分析成因。在湖区岸线及外围划定一定的管制空间,设定空间准入条件,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纠错机制,分类处理岸线及外围空间开发利用的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多规合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有效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加快编制 “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开展洞庭湖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与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立适宜我省的农业面源污染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底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做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资源利用率低、污染排放强度高的产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地方颁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大部门行政执法和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区和街镇下移,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水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水质监测、评价、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洞庭湖生态环境监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日常环境监管。

五、增强科技支撑

推进洞庭湖水环境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归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推动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推进信息共享,提升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信息化、可视化和网络化水平。加强环保技术研究,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技术”和“高效经济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废水稳定达标处理技术”的攻关和相关成果应用转化。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针对特定控制单元总氮、总磷等特征污染物以及特定污染源和风险源、饮用水安全保障、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等攻关研发先进防治技术,通过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通过重点区域水治理系统性技术示范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洞庭湖水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协调,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科技资源整合,加大科技研发、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力度,突破技术瓶颈。建立健全水环境水生态综合监测预警体系,运用在线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实施全面监控和重点监管,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六、强化项目管理

切实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加大专业审查力度,围绕规划确立的三大目标任务,建立滚动项目库,并根据前期准备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各地要深入扎实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规范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严格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公开和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计划工期实施。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建立项目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制度,每年对洞庭湖水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完成投资、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开展“一湖四水”县市区水环境质量评价排名,及时向社会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媒体、群众和民间组织参与监督。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增强街道社区、乡镇村庄等自主管理环境事务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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