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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个企业环评已批复,也已验收,环评批的废水处理后进入电厂的冷却系统,而该企业为节省成本,将处理后的废水作为冲洗厕所和打扫卫生用,而后进入城市管网,没有排入外环境。请问能否处罚和移交公安部门。
【解答】环境影响评价为企业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对于企业的排污管理有着基础性的重要意义,需要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必须具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等内容。
而本问题案情描述当中,此企业的环评已被批复并经过验收,依照环评的要求是废水经过处理后,进入电厂的冷却系统,而后进入城市管网。在实际运营当中,企业为了节约经济成本将处理后的废水作为冲洗厕所和打扫卫生用,再进入城市管网。可见,此企业对于处理后废水的再处理并没有按照原环评当中既定的废水处理程序运行。
那么,能否处罚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呢。问题所预先设定的违法行为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对于逃避监管的规定、第九十四条中移送行政拘留的规定。我们分开讨论:1.《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此条款列举了逃避监管的诸种情形,本问题描述案情可能与“私设暗管”相为对应,的确是此种行为吗?通常认为,逃避监管的行为是主观上具有违法故意,采取主动设置暗管或者引流入渗井、渗坑等方式,放任污水不经处理进入外环境。本案中,企业已将废水经过环保设施进行了无害化预处理,是为了节约经济成本,将处理后的废水冲洗厕所或者打扫卫生,如同其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城镇污水一样,最终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没有逃避监管的违法故意,而且没有对内、外环境造成损害,引发污染事故。因此,不能够把此企业将处理后的废水冲洗厕所、打扫卫生再汇入城市管网的行为定性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处理违法行为的前提,是“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可知《水污染防治法》中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前提,是造成了水污染事故。本案中,企业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并且没有造成水污染事故,因此是不能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那么,企业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是什么?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环评规定,应该结合企业实际运营实际来综合研判。首要的是研究排污许可证,依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第七条规定,“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由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核发。”虽然此企业未严格按照环评排放水污染物,但由于建设项目并未发生重大变动,如果排污许可证中就是如此的规定,即,不进入电厂冷却系统,可以将废水用于冲洗厕所、打扫卫生,则企业不违法;如果排污许可证同环评规定一样,没有规定不进入电厂冷却系统的其他处理方式,则可继续寻找该企业的违法之处。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可与此案描述行为对应,企业未按照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口排污,擅自将废水用于冲洗厕所和打扫卫生,应按照“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对其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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