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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哈尔滨 大庆 绥化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工作方案(试行)》,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方式
此次强化监督采取“地市持续自查、省级强化监督”的方式,在各地不间断自查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联合执法,以哈尔滨、大庆、绥化大气联防联控区域为重点,覆盖全省。坚持“盯住空气质量预警预测、盯住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盯住环境监测数据异常点位周边污染源,严查重点区域污染、严查重点时段污染、严查重点行业企业,提升技术督查能力水平、提升法律法规精准适用能力水平、提升全民行动共享共治能力水平”的总体思路,根据环境监测部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针对预测3日内可能发生重度以上污染天气的地区,按照“联防联控,统一尺度”的原则,抽调各地执法人员开展跨区域交叉互查(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所辖地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划分)。
三、监督重点及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15日,每轮次强化监督时间为7天。
(一)严查重点区域污染。一是根据不同季节城市中心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染特点,将管控点源和面源相结合,减少相互影响。对城市中心区、城市上风向、城乡结合部和大气环境质量同比下降的区域加大管控力度,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二是对2019年1-8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前2位的监测点位(哈尔滨市排名前3位,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排名第1位)方圆2公里范围内涉气排污企业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附件1),列出污染源清单,掌握排污情况,并动态化更新。排查重点为供暖锅炉、工业企业、原煤散烧、施工工地、道路扬尘、裸露地面等。
(二)严查重点时段污染。一是加强夜间执法,严查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强化锅炉启停运行状况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冒黑烟”问题。二是开展重污染天气巡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公布,重点时段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发布、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对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查重点行业污染。一是对工业源、燃煤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钢铁、火电、供热、建材、焦化等行业无组织排放废气及烟(粉)尘整治情况,以及汽车制造、石化、医药、农药及维修、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二是严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街路扬尘综合治理、渣土运输车辆防扬散措施落实、煤场料场渣场防风抑尘措施落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污染治理及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管理、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检查。三是严查群众身边污染,结合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利用12369环境问题举报线索,对群众身边反映强烈的异味、噪声、餐饮油烟等生活扰民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切实解决困扰群众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良好生活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四、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省环境监察局负责强化监督期间的总体调度安排、组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查处、检查情况总结报告等工作;大气环境处负责提请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实质进展的,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宣传教育处负责强化监督情况宣传报道和“两微一端”信息公开工作,适时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现场检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强化监督期间污染源监测技术支持和数据分析、“黑龙江省空气质量”APP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强化监督期间提供必要的无人机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各市(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制定的技术指导工作,配合对企业限产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现场检查工作;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负责厅网站设立专栏信息公开工作。
(二)人员安排。强化监督期间,哈尔滨市每轮次设置3个检查组、每组3人,大庆市、绥化市每轮次设置2个检查组、每组3人;其他各市(地)每轮次设置1个检查组、每组3人。全国“两会”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检查工作另行通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考虑年龄结构、健康状况、业务专长、政治素养等各方面因素,选派政治可靠、信念坚定、作风正派、自律性强、业务过硬的同志参加强化监督工作。派员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工作保障等基础性工作。节假日持续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安排调休。
(三)联络机制。此次强化监督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由省环境监察局具体负责。各市(地)分别确定总联络人1名(局领导),负责强化监督工作总体联系对接、重要事项沟通协调等;确定具体联系人1名,负责强化监督工作信息收发、整改情况反馈;确定抽调工作具体联系人1名,负责安排抽调人员事宜。各联系人应相对固定,如需更换,提前通知省环境监察局及各检查组。
(四)检查准备。各检查组要按照方案要求和统一部署,对被检查城市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检查路线和检查对象,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污染源监测、无人机监控,省生态环境厅视情安排。被检查城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每组配备1-2名环境执法人员参加现场检查。
(五)问题处理。通过此次强化监督工作,严肃惩治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对适用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下达查处通知,督促各地严肃查处整改环境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请政府加大城市综合整治问题整改督办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整治环境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实质进展的,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问题整改。
(六)全面整改。各市(地)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为工作目标,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监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指导帮助企业逐一整改落实。要适时开展后督查,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七)经费保障。各地抽调检查人员产生的费用由省环境监察局承担(包括住宿费、补助费、燃油费、路桥费),各地检查人员执法车辆由派员单位安排。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检查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燃油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使用其它方式结算。公务卡额度不足的,派员单位要通过预先借支方式,将现金存入公务卡中,保障检查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强化监督工作结束后,以派员地市为单位,确定专人进行报销凭证收集汇总工作,填写报销表。每轮次报销周期为收到所有报销票据后约30日,超过60日的票据不再予以报销。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部署。各地要严格周密部署,参照本方案制定当地工作方案,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制定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期间执法检查计划,进行“挂图作战”,于10月31日前将执法检查计划报送我厅备案。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与监测、宣教、信访等协同工作。一是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强化与环境监测部门联动,监测部门及时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确保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查处。二是与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密切协作,适时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现场检查,向社会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两微一端”宣传作用,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12369环保举报系统、生态环境信访信息系统、黑龙江省信访信息系统等群众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参与执法监督。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及时受理、按时办结、准时答复。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监督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生态环境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因监督权力行使不当引发与监督对象的冲突,自觉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强化信息调度。
1.自查情况。各地要及时汇总辖区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行动开始后每月5日前报送截至上月底自查情况,包括《大气执法检查汇总表(地方自查)》(附件2)、《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附件3)、《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附件4),每次报送时汇总执法检查开展以来全部情况。
2.转办案件办理情况。强化监督工作开始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向被检查城市下达查处通知,各地要按照转办要求报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附件5)、《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附件6)。
3.联络人及污染源信息。各地应于2019年10月18日11时前报送联络人员信息表(附件7)、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限产企业名单、大气重点污染源清单。11月29日前报送监测点位方圆2公里范围内涉气排污企业污染源清单(附件8)。
4.整体报告。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2020年4月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整体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的困难及不足、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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