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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2019-12-06 10:56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污水零直排水环境治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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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率先发布实施了《污水零直排建设与管理规范》市级地方标准,从基本要求、日常管理、评价验收等方面,全方位系统指导规范污水零直排建设,为污水零直排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助推水环境治理治本治源。

关于批准发布《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系列地方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六批)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系列地方标准,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湖州市地方标准发布目录(4项)

1.jpg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1部分:总则。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门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峻、徐志荣、姚轶、王浙明、姚骏辉、李涛、林兰、张华岳、申开丽、朱虹、

卓明、孙佳蓉、钦锋、徐聪。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日常管理、验收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SL 53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DB 33/ 2169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以最新版为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零直排区 non-direct wastewater disge area

区域内因生活、生产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2 入河排污(水)口 pollution disge outlets(outlets)

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雨水等的口门。

3.3 建设单元 construction unit

具有相同或相似类型、功能或用地性质所组成的单元。可分为工业园区单元、住宅小区单元、农业区单元、其他区单元等。

3.4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予以规划,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或者政府统一规划,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

3.5 农业区 agricultural region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包括农、林、牧、鱼各种农业生产的区域。

3.6 住宅小区 home community

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7 其他区域 other areas

除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农业区以外的其它涉及排放废污水的独立单位区域。

4 分类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业园区:涵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小微园区等各类型工业园区及相关工业企业;

b) 农业区: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植等;

c) 住宅小区: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各类住宅区块;

d) 其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各类餐饮,酒店、宾馆等住宿业,洗浴,美容美发,汽修,农贸市场,加油站,影院,商业综合体等;公共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学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公共厕所等;建设单位区域如建筑施工、临时性施工场地等。

5 基本原则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b) 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标排放;

c) 应收尽收、应纳尽纳、应用尽用;

d) 合理安排、依序推进、逐步实施。

6 基本要求

6.1 管网管理

6.1.1 直排式合流制管网应开展雨污分流改造。

6.1.2 截流式合流制管网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纳入规划,并逐步推进、完成。短期内无法完成改造的,

应通过增设合理的溢流井或扩大污水处理厂调节池容量等方式来减少初期雨水对水体环境的影响。

6.1.3 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排水管道(网)应及时修复和改造。

6.1.4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明确排水管网管理养护的责任单位,制定巡查、维护等长效管理机制。

6.2 污水处理和排放

6.2.1 严禁私设管道排放废污水或将废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6.2.2 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废污水应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GB/T 31962、GB8978 等相关要求。

6.2.3 住宅小区污水应统一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市政污水管道覆盖范围之外的,应收集处理后达到 DB 33/ 2169 要求后排放。

6.2.4 餐饮污水应经隔油设施(隔油器)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5 酒店、住宿、洗浴、美容美发等产生含毛发的污水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6 农贸市场污水应经隔渣过滤、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7 符合 GB/T 16739.1 的汽修企业,其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26877 要求;符合 GB/T 16739.2 的汽修企业,其废水应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个体或单位涉洗车废水应经沉砂池等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8 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的地面冲洗含油污水应经油水分离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清洗油罐污水应集中处理,不应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9 建筑施工场地废水应经沉淀池、隔油池等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10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且污水处理应符合 HJ 2029。

6.2.11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含有实验室的,废水、废液处理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严禁实验室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b) 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置;

c) 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应进行灭菌处理;

d)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6.2.12 工业废污水的排放应达到国家、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13 养殖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应符合相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6.2.14 污水处理厂的能力应满足覆盖范围内的污废水处理需求,且稳定达标排放。

6.3 雨水处理和排放

6.3.1 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居民小区等宜对雨水进行收集经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6.3.2 按工业行业管理要求,应收集初期雨水的,经收集后并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4 排水口标识

6.4.1 排水口应按规范设置标识、标牌。

6.4.2 工业企业应设置阳光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要求。

6.4.3 工业废水排放量 30 吨/日以上的应安装自动流量计。

6.4.4 工业企业一个厂区内原则上只允许设置 1 个污水总排口。

6.4.5 工业企业应合理设置雨水排放口。

6.4.6 重污染行业应开展雨水排放口日常监测工作。

6.5 入河排污口和排水口

6.5.1 入河排污口和排水口应获审批许可、备案并登记。

6.5.2 入河排污口和排水口应按类型规范设置标识、标牌,且符合 SL 532 要求。

7 日常管理

7.1 设置隔油设施、隔油器、毛发集聚器(井)、沉淀池、沉砂池等应进行定期养护,并形成台账。

7.2 开展日常监测、监管的,应形成监测、监管台账。

7.3 建立完善的污水零直排区长效管理机制。

8 验收

8.1 申请

8.1.1 建设单元满足以下要求的,应向市、区县治水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a) 单元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住宅小区完成建设;且复核合格的;

b) 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实现全收集、处理,建立基本排水管网(智慧)信息系统;

c) 入河排污(水)口应全面完成整治的;

d) 明确长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运维管理机制,落实管网维护单位、资金、责任人等。

8.1.2 乡镇(街道)满足以下要求的,应向区县治水办提出验收申请:

a) 建设单元均完成建设的,且验收合格的;

b) 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实现全收集、处理的,基本建立排水管网(智慧)信息系统;

c) 入河排污(水)口应全面完成整治的;

d) 明确长效管理的运维主体责任,建立运维管理机制,包括落实管网维护单位、资金、责任人等。

8.1.3 区县满足以下要求的,向市治水办提出验收申请:

a) 乡镇(街道)、建设单元等均完成建设的,且验收合格的;

b) 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实现全收集、处理的,基本建立排水管网(智慧)信息系统;

c) 入河排污(水)口应全面完成整治的;

d) 明确长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运维管理机制,包括落实管网维护单位、资金、责任人等。

8.2 流程

8.2.1 按照建设单元、乡镇(街道)、区县逐级开展验收工作。其中,省级以下工业园区的向区县治水

办申请,省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向市治水办申请。

8.2.2 建设单元、乡镇(街道)、区县验收工作流程图分别见图 1、图 2 和图 3。

8.2.3 建设单元、乡镇(街道)、区县验收资料清单详见附录 A,验收申请表详见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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